摘要:
借款费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确认为资产,即借款费用资本化,但这项会计政策被一些企业用来调节利润,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将借款费用尽量资本化,从而达到虚减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笔者试图就此探讨其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增加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方法的灵活性
新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如果企业在会计期间之内的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只有一笔,且投资的工程项目只有一项,那么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但现实的经济业务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多笔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且一般在建的项目会有若干项同时进行,这就使借款费用会计确认以及处理变得复杂,人为调节的空间增大,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准则分别规定了专门借款、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专门借款不再和资产支出挂钩,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在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那么,如果专项借款未全部用作基建项目等符合资本化的开支,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显然将虚增基建项目的资产造价。
(2)新准则规定如果基建项目开支超过专...
借款费用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确认为资产,即借款费用资本化,但这项会计政策被一些企业用来调节利润,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将借款费用尽量资本化,从而达到虚减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笔者试图就此探讨其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1.增加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方法的灵活性
新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如果企业在会计期间之内的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只有一笔,且投资的工程项目只有一项,那么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但现实的经济业务错综复杂,往往涉及多笔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且一般在建的项目会有若干项同时进行,这就使借款费用会计确认以及处理变得复杂,人为调节的空间增大,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准则分别规定了专门借款、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专门借款不再和资产支出挂钩,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在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那么,如果专项借款未全部用作基建项目等符合资本化的开支,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显然将虚增基建项目的资产造价。
(2)新准则规定如果基建项目开支超过专项借款金额,那么一般借款的利息可以资本化。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实务中很难界定超过基建项目开支的资金来自一般借款还是自有资金。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其需要,或者将其确认为来自一般借款,减少财务费用,增加企业利润;或者全部确认为来自自有资金,全部确认为费用,降低企业当期利润,从而达到人为控制当期利润的目的。
(3)关于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比较繁琐,特别是在借款还款频繁、基建项目情况复杂时,很难准确计算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和借款本金加权平均利率,所计算出的资本化金额准确性较差,在实际工作中也会给各个企业留下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
2.借款费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税法中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才准予税前扣除,这与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产生偏差,可能使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金额出现不一致。二者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上存在的差别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和复杂度。
(二)完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建议
1.依据借款费用准则制定补充规定或依据准则制定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通常侧重于规范确认与计量的原则层面,会计制度则侧重于规范核算方法的操作层面。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千差万别,情况错综复杂,具体的方法一般需要在补充规定或制度中规范。在后者真空的情况下,当实务中碰到很多模棱两可的问题时,就会增加会计确认游戏的空间。但是,会计制度的制定周期较长,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作为过渡期,本着提高可操作性的原则,尽量贴合实际,适当简化处理,提高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修订所得税有关条款
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修订所得税相关规定,尽量与会计准则相协调,最大限度地简化纳税调整的范围和程序,这样既能减少企业不必要的麻烦,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核算和监管。
责任编辑 刘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