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下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规定共二十八条,包括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报告期内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等。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08年8月26日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证监会公告[2008]35号),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技术文档登载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上)。公告指出,本规范将根据陆续发布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进行部分调整,届时,网站上...
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下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规定共二十八条,包括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报告期内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报告期应收利息的增减变动情况等。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08年8月26日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简介(证监会公告[2008]35号),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Taxonomy)》(以下简称本规范)(技术文档登载于wgp.csrc.gov.cn和www.xbrl-cn.org网站上)。公告指出,本规范将根据陆续发布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进行部分调整,届时,网站上的技术文档将通过自动更新的方式发布,不再另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2008年8月26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证监会公告[2008]36号)。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基金季度报告XBRL实例文档中应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季度报告中应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08年9月3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办法分六章二十四条,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监督检查部门及部门职能。办法同时指出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同时停止执行。
国务院2008年9月1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其中第五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38号),意见就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估值原则、程序及相关的披露义务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近期市场的变化情况和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新准则中存在的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的估值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16日下发关于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对《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债字[2007]68号)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包括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现货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债券部分(以下简称“可分离债”)的现货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比照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债券作为回购质押券的标准放宽到主体评级和债券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目前已上市的企业债券和可分离债,符合新质押式回购资格条件的,并登记到持有者证券账户的,由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2008年9月22日下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规定共二十四条,就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资广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条件、程序和所需文件等问题进行了说明。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