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曾小青 向玉章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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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积极靠拢。欧盟的会计国际趋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采取的会计趋同措施为实现欧盟统一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特殊性,会计标准的趋同化进程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我国国情与欧洲大陆国家颇有类似之处,比较研究中国与欧盟在国际化过程中的具体做法,积极借鉴欧洲的经验,有利于正确地把握会计国际趋同的发展方向,降低改革成本,加速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
一、会计国际化进程比较
(一)积极开展内部会计协调
1.欧盟会计协调
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时称欧共体)顺应市场国际化潮流,积极推进区域会计协调进程。70年代末至80年代,欧盟先后发布了第4号、第7号和第8号会计指令,以立法形式要求各成员国公司执行。这些指令对欧盟成员国内部之间无论是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成员国会计理论的完善,还是促进经济交流、贸易发展及社会进步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推动了欧盟的会计协调进程。然而,会计指令不能完全替代成员国法律,...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促进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经济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积极靠拢。欧盟的会计国际趋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采取的会计趋同措施为实现欧盟统一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经济和法律环境的特殊性,会计标准的趋同化进程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我国国情与欧洲大陆国家颇有类似之处,比较研究中国与欧盟在国际化过程中的具体做法,积极借鉴欧洲的经验,有利于正确地把握会计国际趋同的发展方向,降低改革成本,加速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
一、会计国际化进程比较
(一)积极开展内部会计协调
1.欧盟会计协调
20世纪60年代起,欧盟(时称欧共体)顺应市场国际化潮流,积极推进区域会计协调进程。70年代末至80年代,欧盟先后发布了第4号、第7号和第8号会计指令,以立法形式要求各成员国公司执行。这些指令对欧盟成员国内部之间无论是财务信息的可比性、成员国会计理论的完善,还是促进经济交流、贸易发展及社会进步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推动了欧盟的会计协调进程。然而,会计指令不能完全替代成员国法律,未能真正减弱各国会计行为的多样性,即使在欧洲范围内也不能保证公司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透明性,更难以适应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要求。
2.我国会计协调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2年至1987年间,我国陆续发布了《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等一系列会计法规,开创了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新局面。1985年《会计法》的出台标志着会计核算工作已经受到高度重视。同年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记账方法、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采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通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这是我国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制度模式进行的一次积极探索,是中国会计协调的突破。1992年5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从内容到形式,都一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会计制度模式,是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一项成功探索。
(二)逐步转向外部协调
1.欧盟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
20世纪90年代,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公司在国外市场融资报表编制方面遇到困境,欧盟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被大多数证券交易机构认可的会计准则。然而,在欧盟内部继续进行会计协调,不仅面临较大的阻力,且成本巨大,在国际上能否被认可也不得而知。正在欧盟的会计协调陷入进退维谷之际,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却不断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国际会计准则成为了国际公认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标准。欧盟认识到,如果允许欧盟跨国公司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AS)编制财务报告,不仅可以解决其所面临的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止其成员国公司的财务报告过于向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靠拢。于是,1995年,欧盟加紧了与IASC的交流与对话,宣布放弃发展其特定会计准则的长期目标,正式认可国际会计准则。
2.我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992年我国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并于1993年7月1日全面实施,逐步确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惯例初步协调的新的会计模式。其中,《企业会计准则》在内容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广泛协调。此次会计改革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会计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会计模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标志。以此为契机,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全方位展开。
从1997年至2003年,我国陆续发布及修订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初步建立了我国具体会计准则的基本架构。具体会计准则不仅在形式上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类似,而且在内容上广泛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2000年1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积极地贯彻了国际通行的稳健会计政策,将我国的会计国际化进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此后,我国又陆续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规范进行了全面改革,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基本协调,全面提升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的质量和水平。
(三)向国际趋同迈进
1.欧盟在认可IFRS的同时推行会计标准等效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6月建议强制性要求在欧盟上市的所有公司最迟于2005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2002年3月12日,欧洲议会批准了该建议。2003年5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修订的会计指令,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所有欧盟上市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允许成员国扩展此种要求到所有公司。IASB把此举视为其努力实现一套全球接受、强制性准则进程中的“分水岭”事件。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在27个成员国的上市公司中全面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欧盟对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近乎“苛刻”的双重认可机制,即先通过技术层次的认可,再进行立法层次的认可。这种双重认可机制,显示欧盟不可能不通过认可而把准则制定权授予IASB这样的民间机构。同时,设置这种双重认可机制的目的,也在于加大欧盟在国际协调化进程中对IASB的影响。
2005年6月,欧盟拟在证券市场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外的其他会计标准,提出了“等效认可”的工作思路,相当于事实上承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这些会计准则共存的局面。2005年7月,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等价会计准则技术咨询意见的最终版本,建议欧盟承认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日本会计准则和加拿大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地位。2007年3月,CESR发布了关于加拿大、日本、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等效的报告。2008年4月,CESR就中国、日本和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等效向欧盟正式提出意见。
2.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实现实质性趋同
2005年,财政部连续发布了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及22项具体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连同已经发布并经过修订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共同构成了有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新会计准则体系。2005年11月8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戴维·泰迪爵士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这套新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
与此同时,中国一直积极开展区域性会计协调工作:2002年初,中国、日本和韩国设立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2005年9月,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举行第五次会议,签署了《中日韩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西安会议备忘录》。2005年11月24日中国与欧盟签署了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双边合作联合声明。2007年12月6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发表联合声明,宣布两地企业会计、审计准则实现等效。
二、分析与借鉴
(一)注重科学性与灵活性欧盟自1995年起就宣布放弃发展其特定会计准则的长期目标,正式认可IAS/IFRS,一方面无需另起炉灶建立自己的准则委员会,避免了由此产生的巨额成本;另一方面也从技术和政治层面统一了各成员国立场,保证了欧盟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公正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增强了欧盟对会计国际趋同的影响力。此外,双层认可机制在要求国际会计准则高质量的基础上,对其最终是否被采纳留有灵活的、足够的回旋空间。而我国目前准则的制定程序,是在独立制定准则的过程中考虑是否采纳IFRS的相关内容,并通过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技术层面征询意见、财政部在立法层面负责发布。与欧盟相对比,我国需要支付更高的准则制定成本,但却掌握了对IFRS的更大的采纳权。今后,应充分考虑本国国情,借鉴欧盟的做法,按照成本与效益原则,追求科学性与灵活性,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推进会计国际化进程。
(二)加强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力量
欧盟的会计国际化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是多个工作机构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结果。比如,CESR对会计标准的执行提出建议;欧洲财务报告咨询小组(EFRAG)从技术层面提供建议;欧盟会计监管委员会(ARC)负责在立法层面审批EFRAG提交的建议及具体时间表。在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中,会计准则委员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其组成人员大多由政府相关部门的高级官员、高等院校的学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等兼职人员担任。为了实现高质量的趋同,加强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力量,可以考虑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由现在的财政部、证监会共同授权给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以维护其权威性,并对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进行改组,大量充实相关人员,专门负责会计准则的制定。
(三)争取在IASB中获得更多“话语权”
自IASC改组以来,欧盟积极参与了IASB的各项工作,在IASC基金会的受托人委员会、IASB、IASB咨询委员会以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中均有成员,在IFRS的制定过程中拥有较多的“话语权”。相比之下,我国在IASB中的影响还较小。会计国际协调是一个持续、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我们不能被动接受,而应当主动协调,积极参与IFRS的制定过程。应考虑成立相应的机构改变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官方性质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IFRS制定博弈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与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平等对话和沟通的平台,以便在IASB中争取更多“话语权”。
(四)务实推进会计标准等效认可
目前会计准则等效和认可的工作思路得到了欧盟和美国等的关注和支持。我国正以积极的姿态推进我国会计准则国际等效进程,使我国企业在实施IFRS的国家或地区上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再进行调整,即使调整也只对个别项目做出说明或者编制极少项目的调节表,毋须再按IFRS进行全面转换。目前,一方面要制定国际等效政策和计划,明确国际等效的基本原则、认可程序、有关各方的责任以及国际等效的时间表,以便有关各方采取相应的行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区域协调,推进等效认可工作。
责任编辑 屈艳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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