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2008年7月9日下发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85号)。办法分八章49条,分别是总则、处置审核机构、处置审批、处置实施、处置管理、处置权限划分、监督检查和附则。办法规定,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资产处置进度。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2008年7月30日下发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办法分六章16条,分别是总则、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办法规定,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
财政部2008年7月9日下发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85号)。办法分八章49条,分别是总则、处置审核机构、处置审批、处置实施、处置管理、处置权限划分、监督检查和附则。办法规定,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资产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逐月分别向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资产处置进度。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4]41号)同时废止。以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2008年7月30日下发关于印发《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54号)。办法分六章16条,分别是总则、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办法规定,研发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50%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日下发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通知规定: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统一遵照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废止。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其他相关金融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8月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通知同时明确,除本通知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关总署2008年8月4日发布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再次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补充了2004年以来散落在相关文件中的关于报关单填制的内容。主要根据相关文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备案号”、“运输方式”、“随附单据”和“标记唛码及备注”等相关栏目的填制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34号公告、2005年第69号公告、2008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原已印制的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仍可继续使用。
国务院2008年8月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条例分八章54条,分别为:总则、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2008年8月21日下发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通知规定:一、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二、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所造成的减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三、各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