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入换出资产的计价有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公允价值”所包括的内容是有差异的,尤其体现在确认方法上,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法、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确认方法比较
1、原则不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非货币性交易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税法却对收入划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取决于是否满足“商业实质”;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计价依据多为真实的交易凭证。
2、时间和空间范围不同。会计准则以是否存在活跃市场作为空间范畴确定公允价值。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征税范围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为主,征税依据以企业历史成本资料为准,时间上以当月或近期的商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3、认定条件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入换出资产的计价有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计量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公允价值”所包括的内容是有差异的,尤其体现在确认方法上,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法、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确认方法比较
1、原则不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非货币性交易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税法却对收入划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取决于是否满足“商业实质”;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计价依据多为真实的交易凭证。
2、时间和空间范围不同。会计准则以是否存在活跃市场作为空间范畴确定公允价值。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征税范围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为主,征税依据以企业历史成本资料为准,时间上以当月或近期的商品平均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3、认定条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会计准则规定了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前提条件:(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对公允价值如何计量。
4、认定标准不同。税法采用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认定交易资产的公允价值,平均即“公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价值规律,具体表现为多种价格水平,平均数是最接近价值的价格。会计准则对无活跃市场时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代表对“公允”的评价。
5、可靠性不同。无活跃市场时,有许多会计要素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可供观察的交易价格,会计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不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这种价值信息一般更有助于投资者的预决策,即更能提供对企业管理当局有用的信息,但往往与“公允”不相符。税法的平均价格及组成计税价格较容易取得,税法所依据的计税基础大多是历史成本,其相关历史成本资料具有确定性、可操作性强、运行成本低等特征,据此计算的价格较公允和可靠。
(二)公允价值确认方法的思考
非货币性交易公允价值确认,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收征管部门而言,都必须立足真实、合法、可靠、易理解、可操作。
1、市场价格的确认条件
笔者认为,认定市场价格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所交易的是企业经常性销售活动的商品,存在活跃市场;二是该种商品有连续的价格记录资料;三是非货币性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价格合理。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不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按下面程序确认公允价值。
2、公允价值确认程序
(1)平均销售价格的确认
确认条件:①交易的商品不是企业经常性销售活动的商品,可能是通过外购、投资、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企业无该资产的销售记录;②企业经常性销售活动中有与该货物同类或类似的货物;③此同类或类似货物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除此以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商品或同类商品,也按此方法计价。
确认标准: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如果当月无销售,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为了排除影响平均价的不利因素,特别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以保证计税价格的公平、可靠。
(2)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税法将成本利润率固定某一个比率具有一定局限性,不同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企业的计税价格可采用上年的行业成本利润率,克服大一统现象,更能反映行业本身的利润水平,这样确定的公允价值也就更公允。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