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快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结束了我国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分制”时代,让中外企业公平站到了25%税率的统一起跑线上。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有哪些影响?本文在此进行分析。
一、税率调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在外资经济总体中,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占的比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外资经济的整体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以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为样本,并通过利润总额计算外资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通过历史数据测算未来几年外资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统计资料列出...
为了加快推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结束了我国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分制”时代,让中外企业公平站到了25%税率的统一起跑线上。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有哪些影响?本文在此进行分析。
一、税率调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在外资经济总体中,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占的比重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外资经济的整体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以规模以上外资工业企业为样本,并通过利润总额计算外资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1、通过历史数据测算未来几年外资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统计资料列出2000年—2007年外资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和所得税税额,并计算出税负(见表1)。
根据表1的数据,通过时间序列预测法可以测算出外资工业企业2008年—2012年的利润总额(见表2)。从表1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2007年外资工业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15.64%,占名义税率33%的比例为47.39%。为方便计算,现假定现行外资工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变,征管水平不变,名义税率下调至25%,那么,可以计算出外资工业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11.85%(25%×47.39%)。同时,还可以根据表1的数据,推算出在名义税率25%(实际负担率为11.85%)和33%(实际负担率为15.64%)时,2008年—2012年外资工业资企业实际应负担的所得税总额(见表2)。
2、从表2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名义税率为25%和33%的情况下,外资工业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存在较大的差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反映的就是“两税合并”对外资工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已开始实施新税法,旧税法对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实行24%的税率,经济特区实行15%的税率等)在5年过渡期内仍然适用,过渡期结束后将被取消。因此,2008年—2012年的税收优惠在原来基础上将会减少,但减少的幅度不会太大,近期对外资企业的税负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过渡期之后即2013年以后,内外资企业的税负趋于统一,由于新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较多地吸收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并且将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由此可推算出外资企业2013年之后的实际税负为18.94%(25%×25%÷33%),税负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大,不会影响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再投资。此外,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外资企业的资金和技术的正确流向,有利于外资企业经济产业总体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三、“两税合并”对利用外资的影响“两税合并”对我国实际利用外资会带来一些影响,但影响不大。理由如下:第一,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吸引外资最重要的因素。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勒和莫迪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实现一体化扩张的过程中,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和市场容量等,而不是税收优惠政策。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投资环境已大大改善。特别是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建设等条件不断改善,投资领域不断拓宽等,这些都是吸引外资的有利条件。第二,税收优惠并不一定能给投资者带来实惠。按照国际惯例,非居住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只有在投资者的居住国给予税收饶让的条件下,投资者才能受益。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相当部分国家并没有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多数并未使外商投资者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第三,新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过渡期对外资具有吸引力。新税法规定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仅低于亚太经济组织国家目前的平均税率,也低于我国周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平均税率,因而对外资仍具吸引力;同时,新税法对原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我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责任编辑 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