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规定》针对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及情况制定了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标准,并明确为了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将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按照证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7月3日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公告明确,所称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连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参与者通过其在簿记系统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其后,公告对参与者办理券款对...
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4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8号)。《规定》针对证券公司各类业务及情况制定了风险资本准备计提标准,并明确为了与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现阶段将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按照证监会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7月3日发布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8]第12号).公告明确,所称券款对付是指债券交易达成后,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债券和资金同步进行交收并互为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连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参与者通过其在簿记系统的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券款对付的债券结算。其后,公告对参与者办理券款对付结算行为做出了具体规范,也对中央结算公司提出了具体要求。本公告自2008年8月1日施行。
国家发改委2008年7月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同时也应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通知还要求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黄金及其制品管理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13号),公告明确将黄金表壳、黄金表带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范围。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在80%及以上)纳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其中,黄金表壳海关商品编号为9111100010;黄金表带海关商品编号为9113100010。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
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14日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0号).《规定》明确,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规定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并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规定》还明确证券公司需设合规总监,证券公司的章程应当对合规总监的地位、职责、任免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并对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聘任流程、职责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指出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规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且应当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8年7月21日下发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通知针对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联网前涉及的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确认以及有关操作事项规定,对于新办理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无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如在7月14日后发生了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其他材料。对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注:2008年5月30日前已有出口收汇记录的企业),其在外汇局核定比例内收取的预收货款,可在办理提款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手续。对需超出核定比例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的,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等情况证明材料、已签订(未来出口)的出口合同(代理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