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顾克荣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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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盘盈(亏)、毁损、报废、核销、转让、抵押、质押、清产拍卖、重组、捐赠及经营租赁等行为。资产处置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国资委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处置规定,对资产处置范围、处置行为、处置程序、处置权限等进行系统的总结,以便规范企业资产处置工作,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本文结合股份公司资产管理的特点,重点介绍资产处置规定中的七大重点难点问题。
一、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处置行为与财务核销分开原则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才能进行资产处置,但不能进行财务核销。对于在规定权限以上需经财务部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须报主管事业部先行审核,并经总部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财务部审批。企业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处置完毕后,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向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经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核销。
(二)“零”价值管理原则
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必须对处置的资产全额计提减值(跌价、坏账)准备,固定资...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盘盈(亏)、毁损、报废、核销、转让、抵押、质押、清产拍卖、重组、捐赠及经营租赁等行为。资产处置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国资委有关资产处置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处置规定,对资产处置范围、处置行为、处置程序、处置权限等进行系统的总结,以便规范企业资产处置工作,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本文结合股份公司资产管理的特点,重点介绍资产处置规定中的七大重点难点问题。
一、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处置行为与财务核销分开原则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才能进行资产处置,但不能进行财务核销。对于在规定权限以上需经财务部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须报主管事业部先行审核,并经总部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财务部审批。企业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处置完毕后,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向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经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核销。
(二)“零”价值管理原则
企业在按照规定权限经过本单位、主管事业部和财务部对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必须对处置的资产全额计提减值(跌价、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按规定留足净残值,存货保留“1元”名义价值。
(三)及时性原则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定期对本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对拟处置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股份公司申请处置。股份公司根据情况随时审批,原则上不进行集中审批。
(四)审计复查原则
每年度末,企业处置的各项资产必须由具备执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复查后,出具资产处置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二次备案原则
凡是处置行为、财务核销,不论权限和数额大小,一律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分两次备案,即处置行为备案一次,财务核销备案一次。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报废行为的审批程序
1、在本单位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程序。各单位可在本企业的审批权限内,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如生产车间或管理部门)提出的报废申请,由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如设备管理、工程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某项固定资产确实因正常磨损或维修成本过高而失去使用价值、因技术改造更新拆除且不能再利用、毁损严重确实不能修复等,必须进行报废处置的,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复核,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必备的审批手续后,再报经理办公会批准,然后方可进行拆除、变卖,但还不能进行财务核销。
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将“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完成备案手续。
2、超出本单位审批权限的资产处置程序。企业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报废申请,由实物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确认某项固定资产确实因各种客观原因需进行报废处置的,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复核,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必备的审核手续后,报经理办公会批准;然后,资产处置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事业部审核,主管事业部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文件报财务部;财务部对“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及固定资产报废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经总部领导批准后正式行文批复。最后,各单位根据批复文件,对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若规定固定资产净残值为零的,应在账上保留“1元”名义价值。
(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财务核销程序
企业将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完毕后,须将“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财务部对企业所报“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与“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清单进行审核后,正式行文批复;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内容,对已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在处置报废资产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逾龄资产处置问题。不能认为逾龄资产随时可以报废。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实际上是一个成本分配过程,即将固定资产的成本系统、配比地计入成本费用,将资金沉淀下来,以便资产更新,保证再生产的延续。能否报废关键在于逾龄资产是否还具有服务能力,能否为生产经营带来效益。逾龄只能说明资产价值得到完全补偿,不用再计提折旧,但不是报废的充分条件。相反,对还有利用价值的逾龄资产要加强检修和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余热和效能。更不能将逾龄资产报废作为调剂利润的手段,报废后继续使用,这会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调剂、变卖、报废问题。企业常常面临报废资产调剂再利用的问题,但严格上讲,调剂应在报废前,如果资产还能够在其他部门和设备上使用,就不应作报废处置。管理部门应强调:全面清查拟报废资产,将其中能够调剂并再使用或者改造后还能使用的资产剔除出来。对整套装置和整套资产的报废尤其要慎重,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化报废。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置企业应当组织专人定期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通过以账对物、以物对账,把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相结合,认真做好核对工作;企业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排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取得合法证据后,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保账实相符。企业调整账面价值后,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置
固定资产盘亏处置的审批程序和财务核销类似于固定资产报废的程序。其处置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固定资产损失的确认。企业确认资产损失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资料、清晰的交易或者事项、真实的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查核实资产损失的证据,认真把关。承担企业资产清查专项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和确认。
固定资产的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及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确认。实物资产的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将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由于直接关系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国家有特定的报废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当遵循。
第二,固定资产损失对财务监管的要求。企业对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当由内部财务、审计或者监管等部门及时予以核实。在核实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及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的,应当追查其应承担的责任损失,有争议的,应当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在追偿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后,才能确认资产损失,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置
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和财务核销类似于固定资产报废、盘亏的程序。在固定资产转让处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对所转让资产的评估及备案。转让固定资产评估、备案的程序具体包括:当企业收到固定资产转让行为批复后,须向股份公司财务部提出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的申请;经财务部对中介机构审查确认后,企业可聘请其进场开展相关审计、评估工作;企业在进行审计、评估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现场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务部报告;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提出确认意见,并按规定通过股份公司财务部报集团公司办理评估备案手续。需报国资委备案的,必须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的前3个月上报评估报告,需报集团公司备案的,必须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截止日的前2个月将有关材料上报财务部。
五、一般物资(含备品、备件)的处置
(一)一般物资(含备品、备件)报废的处置
对于一般物资(含备品、备件)在使用寿命终结或者因其他原因而申请报废时,要上报进行审批,同时部分物资(含备品、备件)要进行财务核销。
1、本单位权限内的报废。对于本单位审批权限内的报废处置审批,需对物资保管部门提出的报废申请,经物资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认为该项资产确实因毁损或存放时间过长失去使用价值,必须进行报废处置的,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法律部门复核,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必备的审核手续后,报分(子)公司经理/经理班子或分管副经理/总会计师批准。经批准报废的一般物资可进行变卖处置,但不能进行财务核销。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将““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完成备案手续。
2、超出本单位权限的报废。超出企业审批权限的,在经过上述程序后,上报股份公司物资装备部审批,并向财务部备案。超出物资装备部审批权限的,由物资装备部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文件报财务部。
经过审批程序审批后,财务部要对“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及企业申请报废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经总部领导批准后正式行文批复。
(二)一般物资(含备品、备件)盘亏的处置
对于一般物资(含备品、备件)的盘亏,也要上报进行审批,同时进行财务核销。
1、本单位权限内的盘亏。在本企业的审批权限内,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盘亏处置申请,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核,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必备的审核手续后,报分(子)公司经理/经理班子或分管副经理/总会计师批准。
2、超出本单位权限的盘亏。超出本企业审批权限的,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报股份公司物资装备部审批。由物资装备部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文件报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并报总部领导批准后,正式行文批复。分(子)公司财务部门、物资装备部负责将“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完成备案手续。
最后,对于须经财务核销的报废物资与盘亏物资,在其清理完毕后,须将“存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财务部对“存货清理结果备案表”与“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正式行文批复。企业则根据批复文件内容,进行财务核销处理。最后要强调的一点是,在账务处理上,对报废物资与盘亏物资要计提全额跌价准备,并以“1元”价值保留在账上。
(三)一般物资(含备品、备件)盘盈的处置
参照固定资产盘盈的有关程序执行。
六、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的处置
(一)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报废的处置
1、本单位权限内的报废。各单位在本企业的审批权限内,对生产车间、油品车间、销售部门提出的报废申请,经技术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认为该项资产确实因毁损或存放时间过长失去使用价值,需要进行报废处置的,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复核,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必备的审核手续后,报分(子)公司经理/经理班子或分管副经理/总会计师批准。经批准报废的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可进行处置,但不能进行财务核销。分(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将“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完成备案手续。
2、超出本单位权限的报废。相比而言,超出企业审批权限的,在经过上述程序后,报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审批,并向财务部备案。若超出生产经营管理部审批权限的,由生产经营管理部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企业申请报废的有关文件报财务部。
财务部对“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及企业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报废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经总部领导批准后正式行文批复。
(二)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盘亏的处置
本企业审批权限内的审批流程同一般物资(含备品、备件)盘亏审批流程相似,不同的只是此时提出盘亏申请的为车间和销售部门,而不再是物资管理部门。
超出企业审批权限的,由生产经营管理部在“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有关文件报财务部。分(子)公司财务部门、生产经营管理部负责将“资产处置审批(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完成备案手续。
上述各单位对经过不同权限批准报废的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均应全额计提跌价准备,并在账上保留“1元”名义价值。企业将批准报废的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处置完毕后,须将“存货清理结果备案表”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申请财务核销,经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进行财务核销处理。
(三)原料、产成品、半成品及在产品盘盈的处置
参照固定资产盘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不良债权和股权核销的审批程序
各单位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坏账和不良长期股权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律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股份公司主管事业部;经主管事业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股份公司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查,并由法律事务部签署审核意见后,根据不同权限上报总部有关领导、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经总部有关领导、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财务部行文批复;企业根据批复文件内容,在按规定提足坏账准备(减值准备)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财务核销。
同时,企业对已经进行财务核销的呆账、坏账和不良长期股权投资应进行“账销案存”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仍然负有对该项债权(股权)向债务人和担保人继续追索的责任。待取得合法销案依据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案处理。
责任编辑 崔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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