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前提——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在理论上,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相关信息均属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在我国,信息披露的领域包括证券发行、上市和证券交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但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制度中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证券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类资产评估机构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作为证券市场中的第三方披露,也影响着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披露服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盈余预测审核报告。通过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披露审核后的企业执行会计规范的情况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此外,对诸如盈余预测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意见也有助于投资者对管理层盈余预测的相关性和可靠程度做出判断。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判定的基础...
(一)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前提——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以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在理论上,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相关信息均属于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内。在我国,信息披露的领域包括证券发行、上市和证券交易。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但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制度中也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证券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类资产评估机构和专项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作为证券市场中的第三方披露,也影响着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提供三个方面的信息披露服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盈余预测审核报告。通过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披露审核后的企业执行会计规范的情况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发表意见。此外,对诸如盈余预测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意见也有助于投资者对管理层盈余预测的相关性和可靠程度做出判断。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判定的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的虚假陈述会导致因信赖虚假陈述而做出错误决策的第三人(投资者)遭受损失。由此,在法律上产生了侵权责任的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因此,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之前,首先应当对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进行认定。
1、违法行为
证券侵权责任中的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中,公民和法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作为和不作为。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侵害行为,则要明确其法律义务的来源。一般情况下,特定法律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及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情况。损害事实一般包括对财产利益的损害事实和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
1、侵权因果关系判定的理论学说
现代侵权法以对自己行为负责为基本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由此产生了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讨论。将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一点是各国学者在理论上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异议的。
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对损害负责的原因的确定。在我国,由此所形成的主要学说包括“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及““预见说”、“法律规范目的说”等。学界和司法判决基本均承认“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诞生的历史已有一百多年,其基本内涵是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的可能性。
2、会计师事务所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判定
在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的因果关系判定中,我国在立法中确立了以“合理信赖”作为判定第三人的损害与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合理信赖进行了说明,这种合理信赖是第三人对于专业机构及专家的信赖。同时,对合理信赖的证明,我国应借鉴美国证券诉讼中的推定信赖原则,其原理为: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的重要性,则可推定原告“信赖”的存在;如果证券的买卖是在一个有组织的市场中进行的,法院将推定原告因信赖市场定价的公正性和整体性才进行交易的,而市场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的影响。
在存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判定合理信赖与第三人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2003年2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存在和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进行了列举,是根据投资者买入、卖出证券的时间为标准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事实上,投资者买入、卖出证券的时间可以作为因果关系判定的基础,但判定的实质性标准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明损失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的投资者的利益。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