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31日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细则明确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细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31日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
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31日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5号)。细则明确适用范围为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细则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08年5月31日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26号)。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细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与核准、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作了详细规定。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2008年6月6日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根据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市场,银监会将研究制定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在通知发布前已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向新增客户提供此项业务,不得再向已从事此业务客户提供新交易(客户结清仓位交易除外)。通知中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6月10日发布关于取消润滑油、基础油、润滑脂出口配额管理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30号)。公告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润滑油(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出口配额管理,改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对其一般贸易出口仍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境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企业可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和《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证》、《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口报关单》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规定的相应经营范围,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贸易企业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函和所签订出口合同,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2008年6月24日发布《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8年第10号)。办法明确大宗农产品系指生产量、消费量、贸易量、运输量等较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规定《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项下大宗农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受委托组织办理本企业基本情况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名称、企业海关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统计负责人姓名与签字等。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填报《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报表》,通过相应电子报告系统向受委托组织进行报告。本办法适用于《目录》项下以各种贸易方式进行的大宗农产品进口交易,包括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保税港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