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除了关联方交易、企业合并、资产减值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存在实质性差异外,其他准则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之处是: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将有效遏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的调节。为了考查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实施效果,笔者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数据进行了分析,以了解新会计准则是否在增强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企业盈余管理等方面起到切实作用。
一、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的缘由
国际上对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基本上呈现两大阵营:允许转回和禁止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规定,允许商誉以外的资产减值恢复;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36号(AASB136)和英国会计准则第11号(FRS1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即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同的是FRS11对允许转回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损失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SFAS144)认为,资产减值决策类似于资本投资决策,继续使用减值的资产相当于购置新资产,资产...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除了关联方交易、企业合并、资产减值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存在实质性差异外,其他准则基本实现了“国际趋同”。我国资产减值准则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之处是: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将有效遏制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的调节。为了考查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实施效果,笔者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数据进行了分析,以了解新会计准则是否在增强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企业盈余管理等方面起到切实作用。
一、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的缘由
国际上对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基本上呈现两大阵营:允许转回和禁止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规定,允许商誉以外的资产减值恢复;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36号(AASB136)和英国会计准则第11号(FRS11)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即允许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不同的是FRS11对允许转回已确认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损失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号(SFAS144)认为,资产减值决策类似于资本投资决策,继续使用减值的资产相当于购置新资产,资产减值恢复如同其他资产增值不确认一样,所以不允许资产减值恢复。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与我国现有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有些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调节利润,粉饰业绩。此外,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较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有关资产市场价格的相关数据难以有效取得,还不具有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条件。
二、准则实施的效果分析
笔者对2007年沪市满足以下条件的705家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年报进行了分析,考查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实施效果:上市公司的A股股票;非金融类上市公司;2008年4月30日以前公布年度报告;相关数据可以获得(提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通过对样本公司资产减值损失数额和净利润数额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资产减值准备发生转回的企业只占了约两成的比例,而且实施新准则后转回的公司从171家减少到123家,转回金额下降了约四分之一。盈利并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司由451家增长到529家,而且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增加了近50%,可见,新会计准则得到了较好的实施,提高了企业资产方面信息的质量。
进一步分析资产减值准备余额的构成,还可以看出资产减值准备的比例并未发生较大变化。虽然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占所有资产减值准备近七成,而且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未规定不得转回,公司有可能会利用它们来进行盈余管理,但新准则对此也设置了限制条件。如应收款项作为金融资产,新准则对其减值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必须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才能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存货的减值以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依据,而可变现净值少于存货成本一定要取得确凿证据,并且要在对外报表中披露,接受公众的监督。此外,分析发现,资产减值准备余额发生变动主要是由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等导致,除了存货跌价准备增幅较大之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增幅也比较大,说明企业并没有因为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就尽量少计提或者不计提,大部分企业还是从谨慎性的角度出发,合理运用这项准则,长期资产减值行为真实地反映了资产未来收益能力的变化。
为了考查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的程度,笔者进一步对样本公司当年资产减值损失与当年净利润进行分析发现,2007年资产减值损失小于零,净利润大于零,并且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额大于其利润额的有7家,仅为2006年的三分之一,反映出新准则在限制公司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用来调节利润方面起到了效果。但是仍有企业利用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进行利润调节。此外,对现有资产进行“大清洗”的情况仍在少数公司中出现,2007年有8家公司资产减值损失大于其亏损额,19家公司超过一半的损失是由资产减值损失所导致,其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值得怀疑。虽然这些可能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就数量而言占样本企业的比例很低,但仍要引起准则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关注,以便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结论和建议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总体上新准则得到了较好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并且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调节难度越来越大。但就资产减值准则本身而言,只可能解决资产减值技术上的问题,公司治理和管理者诚信问题则超出其范围。如果企业缺乏诚信,即使技术再完美,也同样容易被管理层绕过,使资产减值沦为管理层操纵利润的工具。
通过2007年年报的分析,针对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从资产减值准则的角度,对其进行补充完善,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应该强制并规范资产减值准备明细的披露。只对造成永久性减损部分计提减值,而对暂时性的减值允许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这样更符合逻辑,然而划分永久性减值和暂时性减值问题又会受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限制,所以还应进一步加强对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
其次,从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角度,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一般基于市场价格,因此应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上,先允许有成熟交易市场的资产的减值损失转回,其他资产待市场成熟后再允许其转回。
最后,从准则实施的监管角度,应不断完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内部、外部审计监督制度。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可以在考核上市公司业绩时把资产减值损失也列入考核指标之内,或单独建立一整套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审计准则和审计程序,并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等。
总之,只有不断完善准则的具体规定、提高市场和外部监督的作用和会计人员自身素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进行盈余管理,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责任编辑 屈艳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