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这是我国正式发布的第一个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编报规则》),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披露进行了规范。本文通过对上述两个文件的阐释和按新旧准则计算的每股收益指标的比较,对每股收益指标进行了分析说明,以便投资者能够正确认识该指标,并据其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每股收益
在新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每股收益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证监会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中应按照全面摊薄法计算每股收益,同时应在报表补充资料中披露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因此,市场上广泛应用的指标是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即直接用报告期的利润除以期末的股份数得出。
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要求在计算每股收益时需充分考虑股份变动的时间影响因素后加权计算得出基本每股收益;二是要考虑潜在的稀释性股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按照证监会2007年修...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每股收益准则”)。这是我国正式发布的第一个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编报规则》),对每股收益的计算披露进行了规范。本文通过对上述两个文件的阐释和按新旧准则计算的每股收益指标的比较,对每股收益指标进行了分析说明,以便投资者能够正确认识该指标,并据其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的每股收益
在新会计准则发布之前,每股收益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证监会要求在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中应按照全面摊薄法计算每股收益,同时应在报表补充资料中披露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因此,市场上广泛应用的指标是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即直接用报告期的利润除以期末的股份数得出。
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要求在计算每股收益时需充分考虑股份变动的时间影响因素后加权计算得出基本每股收益;二是要考虑潜在的稀释性股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按照证监会2007年修订的披露编报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同时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在新会计准则下,定期报告中将不再出现按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取而代之的是基本每股收益,它将成为衡量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基本指标。相对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了股份变动的时间因素及其对全年净利润的贡献程度。
二、新会计准则下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考虑的是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反映目前的股本结构下的盈利水平。以公式来表示,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计算较为简单,但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比较复杂,投资者应该充分关注。在报告期内如果因增资、回购等原因造成股本发生变化时,要按照当年实际增加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股本变动都要按照当年实际增加的时间进行加权计算。如当期发生利润分配而引起的股本变动,由于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时无需考虑该新增股份的时间因素。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是一个新问题,它是对基本每股收益的补充,主要用于提示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可能降低的风险。每股收益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调整是根据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来进行,所以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的判断是一个关键。
上市公司常常存在一些潜在的可能转化成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如可转债、认股期权或股票期权等,这些工具有可能在将来的某一时点转化成普通股,从而减少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即假设公司存在的上述可能转化为上市公司股权的工具都在当期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份后计算的每股收益。相对于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充分考虑了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稀释作用,以反映公司在未来股本结构下的资本盈利水平。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需要在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在当期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分子)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分母)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三、实例分析
例:某公司20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8000万元。2006年末的股本为10000万股,2007年2月8日,经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截至2006年末公司总股本为基础,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2007年11月29日发行新股6000万股。2007年1月2日发行2%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20000万元,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普通股10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该公司20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8000÷(10000+10000+6000×1÷12)=0.39(元)
在上例的计算中,公司2007年度分配10送10导致股本增加10000万股,由于送红股是将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对投资者进行分配,并不影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因此新增的这10000万股不需要按照实际增加的月份加权计算,直接计入分母;而公司发行新股6000万股,这部分股份由于在11月底增加,对全年的利润贡献只有1个月,因此应该按照1/12的权数进行加权计算。
(2)按照新会计准则计算该公司20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20000×2%×(1-25%)=300(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00÷100×10=200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8000+300)÷(10000+10000+6000×1÷12+2000)=0.37(元)
(3)按照旧会计准则的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该公司每股收益为8000÷(10000+10000+6000)=0.31(元)
从以上案例数据来看,在净利润指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按新会计准则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要高于按旧会计准则计算的每股收益。而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差异不大,这是因为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每股收益的稀释力度是有限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将越来越多,尤其在存在多种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差距将会很明显。
责任编辑 武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