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关总署200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内容,公告决定对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废止的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1999]817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2001】5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02]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的通知》(署监发[2002]5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27日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管理规定》共5章35条,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管理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
海关总署200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内容,公告决定对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废止的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监[1999]345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监[1999]817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2001】5号)《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02]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的通知》(署监发[2002]5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27日发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08]10号)。《管理规定》共5章35条,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管理规定》明确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规定》还规定首席风险官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该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4月9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根据办法,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由金融机构承销,并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债务融资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该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14日下发关于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中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87号)。复函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投保人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4条规定:“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4月15日下发《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33号)。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1、进一步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出厂价格管理和对氯化钾、复混肥出厂价格的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严格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未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要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制度,并从严审核企业生产成本,严格控制调价频率和调价幅度。2、继续加强进口氯化钾价格管理。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港口交货价格仍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企业按发改委核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不再上浮,下浮不限。3、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中农、中化集团公司购买的以边贸形式进口的氯化钾以及地方边贸企业直接进口的氯化钾,销售给复混肥生产企业的,在进价基础上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5%(不包括运杂费,下同);销售给化肥流通企业的,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不得超过3%。不论经过多少环节,氯化钾及复混肥从出厂(或口岸)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经营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16日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号)。规定要求,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其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同时公告。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