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叶友 廖铭霞 娄欣轩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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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历时4年之久的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等方式尘埃落定,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此案并非我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投诉第一案,也不会是最后一案,但它必将以其原告数量、受案数量、涉及金额之多、调解率之高而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案件。如今“东方电子案”已了结,但余音未平,个中原委,仍值得我们深思。
一、推动“东方电子案”成功调解的因素
东方电子自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以来,通过伪造会计记录和会计凭证、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从而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2003年2月8日,部分投资者以东方电子虚假陈述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规定”),对东方电子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索赔金额高达4亿多元。经过4年多的审理和协商,2007年7月28日,东方电子案的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东方电子集团以每股6.39元的价格对原告进行股份赔偿,涉及的总金额为4.42亿元,6800多位投资者全部接受调解。至此,东方电子民事赔偿基本结束。纵观此案的成功调解,笔者认...
不久前,历时4年之久的东方电子(000682)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终以股票赔偿、民事调解等方式尘埃落定,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此案并非我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投诉第一案,也不会是最后一案,但它必将以其原告数量、受案数量、涉及金额之多、调解率之高而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标志性案件。如今“东方电子案”已了结,但余音未平,个中原委,仍值得我们深思。
一、推动“东方电子案”成功调解的因素
东方电子自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以来,通过伪造会计记录和会计凭证、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从而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2003年2月8日,部分投资者以东方电子虚假陈述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规定”),对东方电子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索赔金额高达4亿多元。经过4年多的审理和协商,2007年7月28日,东方电子案的原告、被告双方签订了框架性的调解协议:东方电子集团以每股6.39元的价格对原告进行股份赔偿,涉及的总金额为4.42亿元,6800多位投资者全部接受调解。至此,东方电子民事赔偿基本结束。纵观此案的成功调解,笔者认为,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推动:
1、法律新规定。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是我国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所受理的第一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此案中投资者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规定中的第六条,“因虚假陈述引起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这么说,健全的法律是投资者维护自己权利的重要保证。
2、股权分置改革。由于东方电子中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案成为限制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障碍,为摆脱这一制约,寻求公司进一步发展,凭借股改之机,东方电子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一起积极与该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各受害的投资者)进行谈判,寻求与各原告达成调解协议,这一举动促进了东方电子民事诉讼案的解决。2006年,在东方电子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国有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公司承诺:将以持有的东方电子6021万股向原告履行65%的责任,为东方电子案的全面解决奠定了基础。
3、地方政府的推动。此案中地方政府的推动作用亦不可忽视。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舞弊的上市公司一直是既打击又扶持。在我国,上市被赋予了太多含义,地方领导往往希望通过地方企业上市提升自己的政绩。当上市公司舞弊丑闻被揭露之后,政府既要安抚投资者,又不希望上市公司破产。为此,有关主管部门为了让东方电子尽快摆脱诉讼限制,加快发展步伐,做出了由东方电子集团公司使用股份赔偿的决定,使得东方电子及时解决了诉讼问题。这样,东方电子借股权分置改革之机,以股份进行赔偿,未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并卸下了历史包袱。对广大投资者而言,解决民事赔偿纠纷之后的东方电子有更多的发展机会,会使原告获赔的股票升值,利益得到补偿,从而减少了损失。
二、产生的深远影响
“东方电子案”的成功解决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市场阶段性发展的一大进步,并将产生以下深远影响:
1、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重塑投资者的信心。若发生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丑闻之后,投资者得不到法律保护和应有赔偿,那么股市就很难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建立一种互信,没有这种互信,证券市场就难以发展。“东方电子案”的结果不仅影响着东方电子近7000位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还影响着其他投资者对我国股市的信心。此案中的投资者,除了134名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投资人主动撤回起诉,以及30名因交易资料不齐等原因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资人外,其余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说此次民事赔偿为绝大多数投资者挽回了一部分损失,重塑了他们对股市和上市公司的信心,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2、为今后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和解决提供样板。“东方电子案”是非常典型的证券市场上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因此,此案的调解成功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解决提供了样板。此外,法院委托有关人员设计了一套赔偿损失计算软件,能比较准确地计算不同股民的利益损失。这些对于解决证券市场中难以处理的历年积案以及对处理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都具有借鉴意义。
3、威慑上市公司造假者,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东方电子案”的民事赔偿总金额为4.42亿元,是我国证券民事诉讼案中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例,巨大的赔偿款不仅补偿了受害投资者的部分损失,还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欺诈和造假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威慑,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
4、为投资者维权起示范作用。我国投资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当遇到上市公司欺诈和造假而遭受损失时往往自认倒霉,而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在“东方电子案”中,只有一小部分股东在诉讼时限内提出了民事赔偿,大部分都放弃了维权的机会。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以往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很多民事赔偿案件都无果而终,使投资者对于维权失去信心。因此,此次东方电子6800多位股东成功获得赔偿,挽回了自己的损失,无疑会增强其他投资者通过法律维护权益的信心,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三、思考与启示
当前,对投资者保护不力和市场信用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短板”。虽然“东方电子案”以成功调解告终,但也要看到此次成功调解的关键是股权分置改革、控股股东和地方政府积极推动的结果,可复制性较小。特别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已基本结束的今后,证券市场的不确定性大大提高,以后的投资者能不能接受以股权折价赔偿的调解方案,还是一个未知数。因此,如何减少和防止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发生、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是一个长期性的课题。
1、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必须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高造假者的违规成本,创造一种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每一个利益主体都能在这个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我国近十年来发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也应该看到,在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仍存在诸多缺漏,尤其忽视了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问题。例如《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有48个条款,都涉及行政处罚,而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5个条款,而且在实践中不易操作。作为此次东方电子案审理依据的民事规定也概莫能外。民事规定强调了以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为基准,这个规定在方便法院具体操作的同时,仍然陷入以行政处罚为主的窠臼。
2、减少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在投资者维权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走过的路还不是很长,法院缺乏成熟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判经验,同时类似“东方电子案”这样的集体诉讼案往往涉案人数众多,参与的原告代理律师也较多,且具有跨地域等特点,导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因面临较多的困难而裹足不前,或不受理或受理却不判决,最终导致“有法律却无法治”的现象。此外,各级人民法院还有两个担心:其一,如果判决投资者败诉,会引起全国性股民的不安;其二,如果判决上市公司败诉,此先河一开,恐众多上市公司难以支付巨额赔款。“东方电子案”审理过程持续了4年多的时间,由此可见,中小投资者维权之艰辛。
从国外证券市场诉讼实践来看,大部分案件都是以调解结案的。调解成功,对公司和投资者是双赢的。如果调解失败,最终司法判决,公司无力赔偿,投资者反而得不偿失。即使赢了官司,拿到的也可能是“司法白条”。民事规定在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就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3、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处罚力度。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舞弊案中的责任认定,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我国《证券法》中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最后这句“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准确界定。为了使诉讼被顺利受理及审理的方便,“东方电子案”中投资者及其律师组没有提起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诉讼。
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经济警察,是抵制财务舞弊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众利益的受托人和看护者,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报告的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在发达市场,注册会计师被起诉的案例层出不穷,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形成了较大的约束。那么,在我国,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审计人员正确把握了审计职责和职业理性,如何界定审计师遵守抑或未遵守审计准则。因此,笔者认为,应提高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4、企业应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东方电子案”案发之前,针对市场的质疑,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辩说行业的竞争更加激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方电子的生产经营。案发之时,公司董事长甚至说,为保业绩而造假,能算犯法吗?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你可以永远欺骗一个人,也可以暂时欺骗所有的人,但是你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的人。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业绩”去造假,置国法于不顾,冒天下之大不韪,到头来落得个“聪明反被聪明误”。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企业只有将业绩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才能基业长青。也只有这样,我国的证券市场才能真正成熟。
5、投资者自身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对投资者来说,风险无处不在,防范投资风险的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源就是财务报表。投资者要想“降龙伏虎”,还真就得练就一双“火眼金睛”,然而不能要求每个投资者都必须有识别财务报表真伪的能力,但至少在股票价格莫名下跌时,应该找来公司年报分析一下,再做出相应决断。“东方电子案”案发前,《证券日报》刊登的那篇报道《东方电子:财务数据真实?》,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罕见的投资见效快、收益高”;二是“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现金流量为负数,财务状况可能恶化”。这篇报道的依据其实就是每一个投资者都可以获取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因此投资者应努力掌握基本的财务报表分析技巧,以防范投资风险。
此外,投资者应拿起诉讼武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维权行动应该越来越容易,维权成本也应该会越来越低。广大中小投资者应跟随法律前进的脚步,拿起诉讼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
号称“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案”调解成功,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上值得浓墨重彩的一笔。但是,明日巴陵道,秋山又几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市场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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