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8年3月3日下发《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同意,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批发及零售企业供油。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可以相应核减供油数量。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等规定。依法注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从事成品油相应经营。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参照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2008年3月4日下发《关于...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08年3月3日下发《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602号)。通知指出,经国务院同意,所有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必须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民营批发企业应当与零售加油站签订长期稳定的供油合同,并经由所属加油站和已签订合同的零售加油站向社会销售成品油。民营零售加油站可以选择与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所属批发企业,或者具备资格的民营批发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公司负责向签订长期供货协议的民营批发及零售企业供油。对民营批发企业向其所属加油站和已签约零售加油站以外销售的,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可以相应核减供油数量。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对民营批发企业供应的成品油价格,由双方在按国家规定确定的实际零售价格基础上倒扣5.5~7.0%之间协商确定。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提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等规定。依法注销或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从事成品油相应经营。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参照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2008年3月4日下发《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过渡期末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企[2008]43号)。通知指出,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审批办法》施行前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完全具备《审批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为保证资产评估机构平稳过渡,《审批办法》实施前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关于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分立手续,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分立协议。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6月30日前,未更换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按照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6月30日后,对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其资产评估资格或者分支机构设立许可,并向社会公告。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办法》和财企[2005]9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3月7日下发《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根据通知,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资本充足率达到8%。2、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3、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4、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有关要求。5、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本行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6、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7、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8、具有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应急处理系统等。9、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3月12日下发《对“会计问题征询函”的复函》(会计部函[2008]50号)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海关总署2008年3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7号)。根据公告,今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同一企业只拥有一个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目前区内企业已经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两个编码的,只能从中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唯一的编码,另一个由海关注销。选择保留“报关企业”编码的,海关保留其“报关企业”登记证书,其可以在区内和区外继续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如需跨直属关区开展异地代理报关业务,应当办理跨关区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手续。选择保留“进出口收发货人”编码的,由海关重新核发新的十位数编码,并按照“报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经海关审核完成上述变更后的区内企业,海关视为拥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自理”报关业务;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今后区内无论是首次注册登记的企业,还是已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注册或者变更成为具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报关单位的,海关按照“报关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注册的企业原海关编码和登记证书由海关注销。该公告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