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银监会2008年2月4日发布《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通知指出,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需要和相关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重要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通过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通2008]44号)。根据通知,银监会系统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从紧货币政策下的信贷安排,在有效防范风险和维护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
中国银监会2008年2月4日发布《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通知指出,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银行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银行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商业银行的控股股东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需要和相关要求,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重要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保险等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最大程度减少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通过与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的监管。该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对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监办通2008]44号)。根据通知,银监会系统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从紧货币政策下的信贷安排,在有效防范风险和维护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灾后恢复重建信贷资金。允许贷款合理展期。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仅因灾造成偿债能力下降的企业和农户予以必要的扶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确保资金早投放,早到位,早发挥作用。同时推进制度和机制创新,客观审慎应对灾害诱发的信用风险。完善和落实应急响应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统计制度,切实做好危旧营业用房改造改建工作,确保营业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
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1日发布《关于确保上市公司统计年报及时全面准确上报的通知》(国统字2008]20号)。通知指出,最近一些上市公司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为由,拒绝向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年报,经与中国证监会沟通确认,证监会《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向有关部门提供年度统计报表的规定,目的在于要求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公正地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而不是让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法定统计报送义务;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只有最后期限和最低内容的要求,并没有限制上市公司提前披露或增加披露内容;上市公司必须切实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法定义务,同时向社会公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服从于向政府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时间和内容,上市公司不得以证监会《通知》为由拒绝向政府部门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2月21日发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7年度年检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5号)。公告指出:年检对象是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通过2006年度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暂停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已经立案稽查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参加年检。对存在内部控制薄弱、人员管理不规范,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等情形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整改期间停止新增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对存在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参与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等情形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不予通过年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08年2月2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通知指出,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各行应做到以下几点:1、强调资产质量,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2、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3、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4、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5、科学合理制定贷款服务考核机制,防范道德风险。6、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7、严格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8、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提高公众对信贷资产支持产品价值的认识,充分揭示风险。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2月22日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意见指出,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规定,严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关口,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将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相关情况通报给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国家环保总局还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推进和监督上市公司公开环境信息,对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及时、准确地通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