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赖永添 吴子云 (作者单位:财政部企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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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顾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国企业的发展史构成了近30年改革开放史的重要篇章,企业财务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2007年,财政部建立了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新体系,今后还需要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法制建设和企业财务行为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
一、健力宝——“中国魔水”的兴衰:企业从“国营”到“国有”的跨越,再到“民营”的嬗变
1984年,时任广东三水县国营酒厂厂长的李经纬与广东体育科学研究所合作,开发了一种“促超量恢复合剂运动饮料”,起名“健力宝”。健力宝在当年奥运会上作为中国代表团的首选饮料,一炮打响,被誉为“中国魔水”,使濒临破产的三水县酒厂迅速起死回生,短短两年销售额即过亿元。1987年,健力宝饮料厂吸收澳门南粤贸易有限公司等的投资后,改组为中外合资的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三水县政府决定由李经纬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这样,李经纬既是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此后10多年间,健力宝作为民族饮料品牌,盛极一时。从1997年开始,由于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竞争和冲击,健力宝销售出现停滞,此后迅速下滑。2001年,当时的三水市政府决定...
回顾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国企业的发展史构成了近30年改革开放史的重要篇章,企业财务制度也随之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变革。2007年,财政部建立了以新《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新体系,今后还需要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法制建设和企业财务行为的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
一、健力宝——“中国魔水”的兴衰:企业从“国营”到“国有”的跨越,再到“民营”的嬗变
1984年,时任广东三水县国营酒厂厂长的李经纬与广东体育科学研究所合作,开发了一种“促超量恢复合剂运动饮料”,起名“健力宝”。健力宝在当年奥运会上作为中国代表团的首选饮料,一炮打响,被誉为“中国魔水”,使濒临破产的三水县酒厂迅速起死回生,短短两年销售额即过亿元。1987年,健力宝饮料厂吸收澳门南粤贸易有限公司等的投资后,改组为中外合资的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三水县政府决定由李经纬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这样,李经纬既是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此后10多年间,健力宝作为民族饮料品牌,盛极一时。从1997年开始,由于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竞争和冲击,健力宝销售出现停滞,此后迅速下滑。2001年,当时的三水市政府决定卖掉健力宝,并担心原管理层“以健力宝的钱收购健力宝”,否决了李经纬等管理层收购的可能。最终,张海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1亿元国债作为首期收购款的惊人之举,收购了健力宝75%的股权,健力宝的噩梦从此开始。由于账户被冻结,张海的1亿元资金一直未到达市政府的账上。在市政府的催促下,张海说服祝维沙和叶红汉两位企业家出资为其个人偿付了余下的收购款后,不费一分一毫即取得了对健力宝的控制权。此后,张海继续展示其资本运作的“超能力”,从银行大量借贷做“多元化投资”,成立了许多与健力宝有业务往来的周边公司,以转移支付等方式将投资款“化公为私”,使健力宝经营状况急剧恶化。
2004年,祝维沙联合叶红汉将张海赶下了健力宝董事长和总裁的“宝座”,并以每股3元的价格将三人所持91.1%的健力宝股权转给了李志达旗下的北京汇中天恒投资公司。随后,当时的三水区政府以保护健力宝品牌为由接管了健力宝。由于政府仅间接持有健力宝不足9%的股份,李志达公开在媒体上质疑政府托管的合法性。此后3年,张海、祝维沙、李志达和三水区政府的相互指责和质疑从未间断。2007年,祝维沙收回初始投资,黯然离开;2月,张海以“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两项罪名,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3月,健力宝仅剩的8.87%国有股份公开转让给叶红汉实际控制的广州亦扬贸易有限公司,由此亦扬持有健力宝股权达67.37%,余下的32.63%股权则由CASA亚洲有限公司持有。健力宝正式告别国有身份。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没有赢家,盛极一时的健力宝也在这场战争中江河日下,2007年似乎已到了穷途末路:净资产缩水至“基本没有”,银行债务则从2004年的19亿元剧增至29亿元。
实际上,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就是企业的改革史。健力宝的兴衰史,极富代表性地反映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轨迹:政府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了企业由“国营”到“国有”的嬗变;通过引进新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再使“国有”变为“民营”。每个时期的重大改革,都将带来利益的调整,而利益的调整又间接影响着改革的进程。企业财务制度作为利益调整的基本手段,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无不发挥其特有的作用。1978年以来,我国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中心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从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从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三大跨越。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利改税以及承包经营、外商投资、股份制改造等一系列财务制度,先逐步打破国家统收统支的利润分配体制,再逐步深入产权领域的制度改革。
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我国从此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与之相适应,财政部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统帅、以10大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为主体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打破了计划经济管理的框框,统一了不同类型企业的财务制度,建立了资本金制度,给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使得国家的所有权以及企业法人的经营权有了分离的基础,从而在财务上使“国营企业”变成“国有企业”。这对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加强企业经济核算,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由于1992年正值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企业财务制度体系仍然带有“财务决定税收、财务决定会计”的烙印,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直接对企业交易、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缺乏对企业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在实际执行中,国有企业的整个命运往往由管理者个人的能力、见识和道德所决定。因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将国有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简单化,没有从企业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的体制、机制上去寻找解决方案,却总是质疑国有产权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只要是国有企业就一定搞不好,国有企业“一卖就灵”、“一股就灵”。但与此同时,国家对企业产权转让、改制等重大财务事项却并未及时制定系统的、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以至于日后对某些企业的改革重组是否涉嫌侵占所有者权益的判定,变得相当困难。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过程中,企业往往也在旷日持久的诉讼和负面报道中大伤元气,甚至被拖垮。因此,顺应产权制度改革,从有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着手,构建“职责分明、权责对称”的财务管理体制和“激励规范、监督有效”的财务运行机制,是企业财务制度又一次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巨人集团六年一梦:民营企业的“短寿”之谜
1991年,在第一次计算机技术浪潮中淘到第一桶金的史玉柱,创立了珠海巨人新技术公司。一年过后,巨人公司升级为集团,注册资本也从原来的200万元增加到1.19亿元。到了1993年,巨人集团销售额已达3.6亿元,利税4600万元,员工2000多人。其后,由于计算机行业竞争的加剧,巨人开始介入当时火极一时的房地产和保健品、药品行业,走向产业多元化的扩张道路。
巨人于1994年底至1995年上半年达到了发展的巅峰。但与此同时,与业务扩张速度相比严重滞后的财务管理,其瓶颈制约也暴露无遺。巨人各子公司和各厂所属单位具有较大的独立性,集团对其缺乏财务控制手段,单位主管贪污和挪用资金、离职员工出卖企业技术秘密等案件时有发生。更致命的是错误的资金筹集决策,使得预计需投资12亿元的巨人大厦,在建设过程中没有申请一分钱银行贷款,资金来源完全依赖其他业务的盈利,甚至挤占了开展其他业务所需的正常费用。此间,史玉柱本人也意识到巨人管理体制上的缺陷,采取了几项措施,包括聘请专业经理人出任集团总裁,而他则从管理的第一线退下来任集团董事长;向各大销售区派驻财务和监察审计总监,两者各自独立、互相监控,直接对总部负责等。但因为保健品和药品市场形势的急转直下和巨人大厦诱发的资金流问题,巨人未等到健全自身肌体,就全面爆发了财务危机。1997年,巨人轰然倒下。
巨人集团的迅速崛起,得益于史玉柱抢占了市场先机,而迅速衰败,却源于财务管理的不力:对众多子公司的财务失控,对集团巨额投资的财务失策。这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既非空前,也非绝后。在2007年11月6日的浙江杭州,第三届中国民营企业家会议公布了慧联国际咨询小组的调查结果:目前中国约有300多万家民营企业,其中90%左右是家族经营;经营10年以上的仅占10%;每年成立约15万家新企业,同时倒闭10多万家企业。制造业领域民营企业最多,占总数的74%,平均“寿命”为3年半。从1979年第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以来,“短寿”问题似乎就一直在困扰着民营企业。翻开改革开放的历史,许多知名民营企业家的命运,不是败走麦城,就是锒铛入狱。即使是那些经历了市场竞争的洗礼、正在稳步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企业的命运仍与个人的能力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
民营企业的创设者往往是抓住某个市场机遇白手起家的一个或几个人,在企业的发展中身兼决策者、经营者等角色。他们对市场机会的敏锐度和把握能力胜人一筹,但往往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的经验,特别是对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缺乏了解。这种“无知者无畏”的精神,是民营企业在经济效益方面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奇迹的原因,同时也是民营企业迅速衰败的根源。家族控制,使企业难以建立真正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而实现企业科学管理。而企业家不懂财务管理,排斥企业财务制度,必然导致企业财务行为的混乱,财务战略也无从谈起,从而埋下了诸多财务风险隐患。只要爆发一次财务危机,就足以引发无法控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其关闭破产就往往成为惟一的结局。因此,民营企业之所以“短寿”,与其说是技术研发、产品换代、市场营销、政策调整等多种原因所致,不如说是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企业现金流不足、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了民营企业的衰亡。
不可否认,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公私合营以来,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公有制一直是企业的存在形式。国家以“大财务”制度对企业财务实行高度统一的集权管理,其特点就是企业的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和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完全由国家统一计划和规定。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政策上对民营和外商投资企业迅速放开,但国营企业的“大财务”管理模式没有彻底改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人们很容易将企业财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混为一谈,而更多的人往往将企业财务制度与计划经济划上等号,认为只要国家一旦对企业财务行为作出规范,就会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就是对过去计划经济行政权力的留恋,因而从意识中和行为上排斥企业财务制度。当然,企业财务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这类成见的重要原因——近十多年来,企业财务制度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主要规范对象,忽视了非国有企业的制度需求,自身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其实,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是管理和协调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关系的行为规范。它们概括和揭示了现代企业制度本质的利益关系,与企业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和所有制性质无关,其中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新《企业财务通则》围绕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财务要素,一方面提出“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要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统筹兼顾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和其他职工、政府、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和谐发展;另一方面利用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预警、财务监督等管理工具,监测企业经济运行,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确保企业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在实现自身财务目标的同时,促进企业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尽管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基于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要求国有企业率先模范地执行,但对民营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收入分配——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1984年,福建55位国有企业厂长的《请给我们松绑》公开信在《福建日报》上全文刊登,轰动一时。厂长们在信中要求“松绑”的权力涵盖人事权、企业自营权和财权三方面。其中财权是指企业提取的奖励基金由企业自主支配,企业内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行浮动工资、岗位补贴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制度和奖惩办法。1985年以后,“工效挂钩”一直是国有企业的主要收入分配形式,具体做法是国家每年根据每家国有企业事先设定的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量身核定一个工资总额,企业在工资总额范围内,再根据内部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自行决定不同职工的工资发放金额。在当时,这种财务分配政策较为合理地处理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曾经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实施至今,这项政策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最致命的问题为:一是产权多元化进程使得纯之又纯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少,国家再以行政管理方式去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存在法律和技术障碍,往往流于形式。二是不同行业间职工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对部分特定行业通过垄断或特许经营获得的超额利润,人们普遍认为不应将其与工资总额挂钩。三是企业管理者和职工在收入分配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方面共同与相对虚拟的“国家”进行利益博弈,另一方面企业管理者在工资总额分配中,可以给自己确定较高的报酬,往往挤占了普通职工的份额。
令人深思的是,14年后,当《人民日报》的记者重访当年发表公开信的55家企业时,发现约一半处境艰难,许多已破产或被兼并。一位参与的老厂长对记者说:“我们要问问自己,当时要的权用好了吗?”
敏感的人们会发现,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展开的利益博弈,结果打破了改革开放前“体制内”的工资总额的“大锅饭”平均分配机制,但除此以外,一些企业还存在着大量的、名目繁多的“体制外”的分配行为,导致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秩序混乱,也使得国有企业经营者以及特定行业国有企业获得的收入,往往高于企业职工收入以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造成了目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企业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和调整,涉及国家与企业、投资者与经营者、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等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远不是账目如何处理、信息如何披露就可以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国家政策、分配体制和财务制度上系统地加以解决。
控制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已成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一项方针政策。而企业是社会收入分配的基本单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正是企业财务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改革企业财务制度时,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的积极性,又要保障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同时规定,企业在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基础上,对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经营者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并纳入企业工资计划进行安排。并且,将企业职工以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纳入财务制度加以规范,还界定了企业不得为职工承担成本费用的范围,以规范企业收入分配行为。
四、短期投资回报与企业长期发展的冲突——股东分红之争
1988年,王文京和苏启强辞去公务员职务,共同创立了用友财务软件服务社。他们当时直接领取了个体工商户执照,从未受到过产权问题的困扰。1990年,用友软件公司注册为私营企业。11年后,用友软件在上海成功上市,王文京通过北京用友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其55.2%的股份。
2005年5月,用友软件发布的一则分红派息公告,将其董事长王文京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至此,用友软件已连续4年采取高分红策略。据计算,王文京4年间共从用友软件分走约1.1亿元(含税)现金,约为其原始投资的两倍。用友软件因为高比例派现而倍受争议。反对方认为,近几年用友软件处于收入增加、净利润却下滑的不正常状态,在公司新客户增长放慢、市场开拓进入停滞期时,大股东却未放慢收回投资的步伐,暴露其短视和利用上市公司“圈钱”的用心。支持方则认为,用友软件高比例分红并没有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恰恰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的要求,使得广大流通股股东获得回报。这些争议,随着高科技产业的回暖和股市景气的回归,用友软件的业绩增长和股价同时走出长期的低迷,逐渐被投资者们所遗忘。
与此同时,上世纪80年代成立的某家合资公司,中外股东也在分红问题上发生了很大分歧。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因重组上市,该公司对资产进行了整体评估,增值近3亿美元。当地政府为了支持该公司上市,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近10亿元人民币减少为1.8亿元,同时减免了相关税收。按照当时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和政府减免的税费都计入了当期损益,随后转入了未分配利润。公司上市成功还不足4年,外方股东就提出要将资产评估增值形成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红。由于该公司当时净现金流远远不够,如果要满足外方股东利润分配的要求,不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受到影响,企业还要贷款分红,严重削弱了偿债能力,增加了财务风险。值得庆幸的是,中方股东以资产评估增值并无对应的现金流为主要理由,一方面寻求企业财务制度的支持,另一方面与外方股东据理力争,最终使这个分红方案不了了之。
利润分配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投资者来讲,这是实现投资回报、获取资本收益的有效途径。对企业来讲,这是增加内部积累、壮大经济实力的资本来源。企业投资者,包括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共同的特征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但在进行具体的利润分配时,是注重企业长远发展还是注重股东即期分红?由于投资理念不同,行为方式也不相同。表面上看,利润分配是投资者通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自主决定的内部财务事项,但由于涉及多个投资者的利益博弈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它实际上具有外部性。正因企业内部财务所具有的外部性,用友软件内部的分红问题才会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而当中外合资企业面临将资产评估增值用于分红的压力时,中方股东才会试图寻求国家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的支持。
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求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长期以来通过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和调整企业各类财务行为及其涉及的利益关系,保证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内部财务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既是公共管理的需要,也是引导投资者、经营者兼顾即期投资回报和企业长远发展关系的需要。因此,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首先要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然后才可以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及其投资者在进行利润分配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以规避过度分配利润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在现实的财务领域,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尽管面临的重点和难点各有不同,但最终都可以通过企业财务制度寻求一个共同的解决方案。
五、德普行贿案——拷问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管
美国德普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医疗诊断器材公司,它于1991年在天津成立中国子公司,专门从事免疫药盒的分装,年产值达7000万元,占领了三分之一的中国市场。在向医院推销产品的过程中,天津德普大量采取现金回扣的方式。自1991年至2002年期间,在总经理的授意和管理下,天津德普向中国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促使其购买美国德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规定,对天津德普处以404万美元的罚款。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一是在公众心目中形象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也会搞不正之风。二是这桩商业贿赂案的暴露,直接导火索竟然是作为母公司的美国德普公司对其子公司天津德普“大义灭亲”的举报。三是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制度对企业在支付回扣等业务费用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限制性规定,但对处于中国境内的天津德普的处罚决定,却是国外执法机构依据国外的法律作出的。人们在为外国政府的执法力度和决心所震撼的同时,也对我国有关部门监督和查处企业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和能力,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外商投资企业与民营企业一样,都是改革开放后才进入我国经济领域的。但在发展过程中,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民营企业大部分时候都是在夹缝中求生存,而外商投资企业却享受着“超国民待遇”,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争相邀请的对象。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对外汇和先进技术的渴求,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深入人心的守法诚信、管理规范的既定形象,使优惠待遇变得理所当然,外商投资企业被赋予了其他类型企业望尘莫及的“自治”权。在1993年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以前,我国几十种企业财务制度中,惟独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十分宽松的财务政策。
但是,随着外国投资者“假合资”、偷税漏税、行贿受贿、侵害改制企业国有权益等行为的不断曝光,人们看待外商投资企业的目光更趋理性。据安邦咨询提供的数据,我国在近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德普行贿案,一方面说明,没有制度约束的财务权利,无论掌握在哪一类型的企业手中,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都容易被滥用。其结果是财务失序,助长了经济领域的各种歪风邪气。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市场经济游戏规则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但细心的人们也已经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正在通过立法、加强监督等方式,促使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向“国民待遇”转变。因此,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行为纳入统一的《企业财务通则》进行规范,也应该是对其实行“国民待遇”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个法制就是市场主体和相关当事人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游戏规则无外乎来源于两个方面,即法律法规和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形成的商业伦理和道德。我国法律具有较为明显的大陆法系特征,条文较为简单和原则,普适性较强而可操作性较弱,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但在绝大部分时候,想要一下渗透相关行为背后的违法目的,并非易事。什么样的财务行为可以判定为损害企业利益,必须要有相对细化和权威的专业判断标准。正因如此,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便成为成文法的细化和补充。
同时,改革开放释放了巨大的社会生产力,社会各个阶层寻求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但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出现了较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践踏法律制度、漠视道德的现象。这既非市场经济之罪,更非中国改革开放之“特色”。因此必须认识到,我国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的商业伦理和道德体系,即制度经济学中所说的“规范性行为准则”尚未形成。在这些准则确立和得到充分尊重之前,由国家以公权加强对企业财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很重要的。特别是,目前纯之又纯的国有、集体、民营或外商投资企业已越来越少,不同所有制企业在投资、并购、重组等领域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已无可避免。各类企业以及在一个企业内的不同投资主体,其权益都应得到同等的关注和尊重。
综上所述,在缺乏市场经济主体法律的“前世”,企业财务制度扮演了“准法律法规”的角色;而在“今世”,它扮演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补充和细化”角色。如果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核心任务是突破陈旧的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期间的核心任务,则必然是转向建立完善的游戏规则。2007年开始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和有益尝试。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让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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