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不少人都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对二者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所以,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即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二,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特定的含义。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不少人都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混为一谈,对二者是否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也莫衷一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类型的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由此可见,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所以,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另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财政拨款”做了详细解释,即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拨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财政资金;第二,必须是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拨款。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此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排除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经营性补贴、价格补贴、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资金,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财政拨款设定了特定的含义。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应严格区分财政拨款与财政补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此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规定将企业收到的各种财政补贴及税收返还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说明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对此问题的规定上不存在差异。
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收到的政府以投资者身份投入的资本性拨款,由于政府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和分配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这部分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不计入营业外收入,也不应作为征税收入,因此,这部分拨款不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编辑 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