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印发2007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71号)。《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应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选择相关科目、口径和内容填列,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会计报表主表和相关附表组成,为各地区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各地区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2007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通知明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印发2007年度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7]171号)。《2007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适用于所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填报。中央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应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选择相关科目、口径和内容填列,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由会计报表主表和相关附表组成,为各地区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范围为各地区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各地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应于2008年5月10日前报送国资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科院2007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通知明确,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对于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可通过加大对其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各地要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政府中小企业工作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及其各项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落实到位。
国务院2007年12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6条,内容涉及税额标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减免税项目、征收管理4个方面。根据条例,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了4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当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高5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被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核算问置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34号)。按照通知,证券公司相关资产的确认应当遵循的标准包括:证券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应视其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影响和控制,分别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确认;持有的集合理财产品,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直接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前,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公司股票上市后,如对该公司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当继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在相关资产的计量方面,通知规定,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报表日有成交市价,应当以当日收盘价作为公允价值。而对交易明显不活跃的投资品种,应当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审慎确定公允价值。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证券自营业务收入应当在证券买卖交易日予以确认。
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8日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通知鼓励证券公司通过增加公积金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依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合理确定金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考虑到证券行业特点和公司未来发展需要,证券公司应当规范利润分配行为,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按照税后利润的10%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损失。此外,会计师事务所也被要求在年报审计中,对证券公司金融资产分类及变更、公允价值确定、减值准备计提、关联方交易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证券公司年报报送截止日为2008年4月30日。
海关总署2007年12月2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3号。明确,对于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实施反倾销措施货物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海关已经执行有关反倾销措施,而进口经营单位事后又向海关补充提交上述证明或发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进口经营单位在反倾销保证金或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存续期间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可以接受,并根据查证核实后的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对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或实施的其他临时反倾销措施予以调整。二、进口经营单位在海关征收反倾销税后补交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不予接受,对已征税款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