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1)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3)出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的,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
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发[2007]123号;2007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7]1145号;2007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二、外贸企业确有特殊原因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外贸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此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税函[2007]1150号;2007年11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7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2007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题材,面值分别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枚票规格均为50mm×30mm,图案上印“中国印花税票CHINA”,右下角印有“2007(9-X)”。
2007版印花税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一是全部采用防伪纤维纸印制;二是采用微缩文字;三是采用无色荧光税务标志;四是两条边的正中采用菱形异形齿孔。
二、2007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副联,规格均为25mm×30mm。纳税人在贴花时,可以将副联与印花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副联。
三、收到2007年版印花税票即可启用。
(国税函[2007]1198号;2007年12月5日)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一、根据此前海关总署所做的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详见“署加发[2005]39号”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入仓退税手续,由当地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二、本次未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暂时不实行入仓退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署加发[2007]494号;2007年12月5日)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
二、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收费收入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三、社会团体的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会团体成员间分配。
四、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六、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民发[2007]167号;200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