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国税函[2007]1027号;2007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
将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在建、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出口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玻璃材料(税则号:7007190090、70072900、70080010、70161000、70169090),列入可登记备案范围,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具体备案手续,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办理。
(国税函[2007]1045号;2007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取消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减少主表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国税函[2007]1027号;2007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建筑幕墙所用材料登记备案问题的批复》
将2007年7月1日前已经在建、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出口的建筑幕墙所涉及的玻璃材料(税则号:7007190090、70072900、70080010、70161000、70169090),列入可登记备案范围,备案后准予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具体备案手续,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办理。
(国税函[2007]1045号;2007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取消办税业务31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减少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保留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本次清理简并所涉及纳税人报送资料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7]1077号;2007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国税函[2007]1087号;2007年11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经全面清理,决定予以废止《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署税[1984]894号文发布,1995年5月23日署税[1995]383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1991年3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7号发布)等十六个海关规章。
(海关总署令第167号;2007年11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问题》
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是指刀盘直径≥5米的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包括土压平衡式盾构机、硬岩掘进机(TBM)、泥土平衡式盾构机和复合盾构掘进机等四种类型。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有关部委(署、局)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对先征后退清单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今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准予按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2007年10月15日)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予以征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是否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1号;20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