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征收方式,不同的收入类别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劳务报酬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有差别的。正是利用这种征税方式的差异,结合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对每月领取的劳动报酬进行纳税筹划。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征收方式,不同的收入类别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劳务报酬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有差别的。正是利用这种征税方式的差异,结合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对每月领取的劳动报酬进行纳税筹划。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所得,该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因此,对于公司董事同时又作为公司雇员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其作为公司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按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可以扣除1600元的减除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案例分析
假定某内资公司董事每月领取的收入为18000元,则:1、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600)×20%-375=2905(元);
2、若全额作为“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8000×(1-20%)×20%=2880(元):
3、若按董事费、工资,各9000元计,则: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1-20%)×20%=1440(元):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1600)×20%-375=1105(元);两者合计,公司董事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440+1105=2545(元)。
可以看出,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2905—2545=360(元),每年可节约税额为:360×12=4320(元):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2880-2545=335(元),每年可节约税额为:335×12=4020(元)。
通过进一步研究可知,若将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确定为6000元,而将董事费收入确定为12000元,则其每月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1600)×15%-125+12000×(1-20%)×20%=535+1920=2455(元),比各按9000元计算的应纳税额又减少了90元。因为此时工资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由20%下降为15%,而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保持20%不变,将工资收入9000元改为按6000元发放时,相应的工资收入转为劳务报酬所得,并获得了20%的额外扣除费用。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可以对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加以合理筹划。当然,如何分配董事费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的具体比例,以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达到最轻,则需要结合公司董事每月实际领取的收入数额、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合理的比例结构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测算后得出。一般来讲,收入越高,获益越大,同样比例结构的确定就越复杂,尤其是在收入的提高使“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同时提高(超额累进从而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下。当然,能否确定最合理的比例结构,只是获取的个人所得利益的多寡问题,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这种收入发放的巧妙安排,能获得税收利益则是确定无疑的。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