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要求央企上报明年股票投资预算
自2008年起,中央企业将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此国资委于11月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需将2008年度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情况上报,内容包括本年预计平均资金占用数、本年预计投资收益以及预计投资回报率。在财务预算中,要求各中央企业应遵循新准则的实质控制原则,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有内部业务机构、下属境内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所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对于暂未纳入企业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经济单位,应当予以专项说明。我国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
外商投资限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茅11月17日表示,除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对外商投资继续实施必要限制以外,我国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我国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进一步提升吸引外资的质量,引导外商投资更多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生产...
国资委要求央企上报明年股票投资预算
自2008年起,中央企业将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此国资委于11月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需将2008年度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情况上报,内容包括本年预计平均资金占用数、本年预计投资收益以及预计投资回报率。在财务预算中,要求各中央企业应遵循新准则的实质控制原则,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有内部业务机构、下属境内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所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集团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对于暂未纳入企业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经济单位,应当予以专项说明。我国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
外商投资限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茅11月17日表示,除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重点企业对外商投资继续实施必要限制以外,我国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对外商投资在地域、股权和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我国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引导,进一步提升吸引外资的质量,引导外商投资更多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产业等行业。同时,不再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外商投资政策,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污染外资项目进入。
国资委将对国有股股东实施动态监管
国资委副主任李伟11月8日表示,在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实现整体改制上市的同时,国资委将抓紧研究制定国有股股东行为规范文件,确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行为依法合规进行。李伟指出,当前部分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在涉及股份转让、改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工作中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程序意识和保密意识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国资委将采取包括制定行为规范、建立国有股股东账户动态监测体系,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动态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11月1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实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通知》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财务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明确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时间表,并对公允价值计量、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金融工具分类等难点问题提出了要求。《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各项银行业监管政策和制度不变,并要求各级银行监管机构要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贷款五级分类质量,准确计提各项准备。同时,银监会将明确执行新会计准则后计算资本充足率涉及部分会计数据的调整方法,避免资本充足率出现不规则波动。
银行不得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
银监会11月1日发布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以及其他融资类担保行为进行了规范。《意见》要求各银行(公司总部)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上收该类业务审批权限,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监会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