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明确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
国资委11月2日发出《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年金缴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中央企业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收购重组军工企业
国防科工委11月15日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以及《中介机构参与...
国资委明确央企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
国资委11月2日发出《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年金缴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试行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不含补偿性缴费)的四分之一,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中央企业应对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子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不宜一刀切。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总体方案中单列。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经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企业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应严格执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收购重组军工企业
国防科工委11月15日出台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以及《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暂行办法》,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其中,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同时,《暂行规定》明确,申请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上市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须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颁布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11月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的修订主要涉及: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三是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11月12日公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主要针对养老保险的业务类型、养老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范围和条件、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产品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违反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及实施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应与保险合同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明确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坚持选择时须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证监会强化基金风险管理
中国证监会11月4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要始终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认真评估其人员储备、投资研究、系统运营、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管理水平,努力保持资产规模扩张与管理能力相匹配,避免公司脱离自身管理能力盲目扩张基金规模,维护基金持有人长远利益。在基金销售业务方面,要求各机构认真考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向投资人推荐合适的基金产品,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严禁误导投资人。在基金投资业务方面,重申各基金管理公司要牢固树立价值投资理念,严格按照基金合同,保持基金投资风格与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致性,禁止投机交易。在从业人员管理方面,各基金管理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尤其是投研和交易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