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法律界定和发行主体上的差异。企业债券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以法律形式出现在1987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留了《暂行条例》中对企业债券概念的解释,即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产生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资资金短缺,为了缓解一些基础性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政府对这类非公司法人企业采取的倾向性扶持政策。这里的“企业”是指那些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债券是西方市场化成熟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概念。1993年出台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首先提出了“公司债券”的概念并做了法律上的解释,即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此后的几次修订中,一直延续着这个概念,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也采用了同样的概念。而证监会最近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则把其还本付息的期限细化成“一年以上”,这样就把短期融资券排除在外了。至于发行主体,证监会的相关通知已明确表示,参与试点的“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
1、法律界定和发行主体上的差异。企业债券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初以法律形式出现在1987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1993年出台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留了《暂行条例》中对企业债券概念的解释,即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产生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资资金短缺,为了缓解一些基础性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政府对这类非公司法人企业采取的倾向性扶持政策。这里的“企业”是指那些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债券是西方市场化成熟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概念。1993年出台的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首先提出了“公司债券”的概念并做了法律上的解释,即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此后的几次修订中,一直延续着这个概念,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也采用了同样的概念。而证监会最近颁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则把其还本付息的期限细化成“一年以上”,这样就把短期融资券排除在外了。至于发行主体,证监会的相关通知已明确表示,参与试点的“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显然,仅从法律概念的界定上看,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差别并不大,只是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上的差异。从发行条件看,《条例》中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大体有以下几点:(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3)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4)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硬性要求包括:(1)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2)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从上述要求可以看出,《条例》中的规定较严格、死板,而《试点办法》中的规定更宽松,可操作性更强。如不再设置“三年盈利”这一硬约束,只是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就为那些成长性较好的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机会。同时,取消了利率不得高于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限制,并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这就大大拓宽了公司债券的发展空间。
3、《试点办法》在市场化改革方面的其他突破。与《条例》相比,《试点办法》在市场化改革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在制度安排上,审核制度采用了核准制而不是以前的审批制;引进了股票发行审核中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在其他方面的市场化改革力度也很大,如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
显然,公司债券是市场化的融资工具,它代表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发展趋势。企业债券则是在我国这个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我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试点办法》的颁布实施已充分显示了公司债券在我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标志着我国将积极推进市场化的债券体制改革。也就是说,要改变的绝不仅仅是两个字,而是蕴涵在这后面的一系列制度环境、制度安排。
责任编辑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