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企业进口税收政策,与外资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曾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如果投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条目(以下简称“与外资有关的两个目录”),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外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某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都在发生变化,如,外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权变更,内资企业变成了外资企业,或者是外资股份低于了25%;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中,有些可以被认定为外资企业,有些则不被认定为外资企业等。经过诸如此类变化后的外资企业能否享受外资企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享受政策,各地海关的做法并不一致。为此,2007年7月13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2007年第35号,简称35号公告),就各种类型、各种情况的外资企业如何适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建设周期长的外资项目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有些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周期可能长达几年甚至十几年,对这类项目需要规定一个享受政策的截止日期,不能无限期地享受政策。为此,35号公告规定,2002年4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和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即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具有享受进口免税资格的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也就是说,上述项目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在2010年年底前将所需进口的设备全部进口完毕,逾期不能享受进口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
规定享受政策截止日期的项目之所以适用于2002年4月1日前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和1996年4月1日前的项目,是由于目前适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且取消了限制乙类项目。1996年4月1日也是进口政策调整的一个起点。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何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时增资;三是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海外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上述三种方式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
第一种方式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资金来源方面没有本质区别,所以在享受政策时也没有区别,即其所投资的项目如果符合“与外资有关的两个目录”的要求,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种类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要求中外方股东同时增资,所以35号公告规定,如果投资的项目符合“与外资有关的两个目录”,仅允许其与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不含增资部分的原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两类企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设备,必须不在“外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内。
第三种类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符合“与外资有关的两个目录”,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也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是其适用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不是“外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而是《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之所以适用“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是因为这类外资企业是由内资企业演变而来的,对其享受政策的条件应更严格一些。
“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一样,进口方无论依据什么政策进口货物,只要进口货物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一律照章征税。两个目录列举的商品种类和数量差别很大,内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远远多于外资目录。
三、外国投资者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
对外资企业而言,外国投资者在外资企业中的股份比例是否低于25%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低于25%的外资企业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都会被特别注明。现行政策规定,股比低于25%的外资企业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也不能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是35号公告对股比低于25%的外资企业特许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即只要所投资的项目符合“与外资有关的两个目录”中的一个目录要求,且所进口的货物不在“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之内,就可以享受相关免税政策。由于允许外资股比低于25%的外资企业享受政策是对现行政策的一种突破,所以在执行标准上也从严掌握,不予免税的目录也要求适用内资目录。
四、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如何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境内的某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如果在中西部地区,且外国投资者的股比在25%以上,仍可被认为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股比按照比例推算,即如果外国投资者在外资企业中的股比是60%,外资企业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比是50%,则外国投资者在新设企业中的股比是30%。对这类新设企业,如果所投资的项目符合“与外资有关的两个目录”的产业条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不论外国投资者所占股份比例多少,或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外国投资者股比低于25%的项目,都不再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在进口税收政策方面,如果投资项目符合“与外资有关的两个目录”的要求,且进口商品不属于“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就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责任编辑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