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唐欲静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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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信托作为重要的理财主体之一,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为各类资金包括人民币储蓄、企业年金、私募基金及境外资金等开辟了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渠道,信托理财个性日益彰显:资金运用愈加宽广,产品结构推陈出新,理财收益逐年攀升,已成为金融理财市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信托的内涵及特性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委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被赋予了独特的法律结构和制度安排,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如下特性。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世界各国的信托法都规定,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它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有区别,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债权人均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与公司制下的财产运作和管理是相区别的。
2、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
近年来,信托作为重要的理财主体之一,凭借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为各类资金包括人民币储蓄、企业年金、私募基金及境外资金等开辟了进入国内资本市场的渠道,信托理财个性日益彰显:资金运用愈加宽广,产品结构推陈出新,理财收益逐年攀升,已成为金融理财市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信托的内涵及特性
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委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被赋予了独特的法律结构和制度安排,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制度的如下特性。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世界各国的信托法都规定,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它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有区别,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债权人均不能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与公司制下的财产运作和管理是相区别的。
2、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关系中,一般具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当事人,信托合同一经签订,就将这三方的权力和义务、责任和风险进行了严格分离。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受托人享有运用、处分、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且只能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的管理也不终止,而是由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确保了信托财产沿着特定的目的持续稳定经营,以保证信托财产不受损失。
3、信托受益权的多样性。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享有的得到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利益的分配由信托文件灵活约定,不同种类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不同的信托受益权。例如,一家信托公司可以同时受托200份委托,在200个委托人中,每个委托人对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的评价是不一致的。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受托机构通常将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分割成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由受托人或其委托的投资银行以定向发行方式出售给机构投资者;委托人保留全部的次级受益权。这样,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将优先分配给投资者,剩余利益归委托人所有。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国内第一个股权信托受益权投资产品——上海磁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计划就引入了这两个概念。这使得对风险评价不同的投资者可以个性化地选取风险和收益不同的投资产品,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的收益水平。
4、信托资金的私募性。根据现行规定,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显然,信托资金来源基本定位于私募性质。所以,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信托仍是面向少数投资群体的一种高端理财产品。
二、信托理财产品的优势
现阶段,金融理财机构开展的各类理财业务名目繁多,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理财计划以及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等,都是基于信托制度而设计的。但是,由于受《信托法》约束的只有信托公司,因而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才明确冠以“信托”的字眼。信托产品与其他各类理财产品既有同质性,又有互补性,其优势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独特的风险隔离功能。信托财产是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权设立信托,这笔财产权就具有了双重所有权。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已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而是被转移于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或特殊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利。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支付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这种财产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的分离、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的分离,有助于受益人在无需承担财产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享受到财产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使信托财产免受信托当事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从而使信托具有了其他财产制度所不具有的风险隔离和权益重置功能,增加了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比如在信托体制下,雇主设立一个独立的信托接受养老金的支付,由于计划的财产在信托中是隔离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破产不会影响到基金计划,现在和将来的受益人指望信托而不是破产的雇主或破产的受托人支付养老金。
2、多样化的投资领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赋予了信托业混业经营的权利,使其具有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信托投资理财跨越了实业、资本和货币三大市场,在实业投资领域,信托涉足房地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等行业,甚至投资于知识产权、艺术品领域;在资本市场上,信托不仅可以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股票和中长期债券投资,还可以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在货币市场上,信托提供贷款、担保、租赁、同业拆借等投融资业务。在信托投资涉足的十几个行业,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领域三大投向占去了七分天下,其中,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发行规模和数量始终位居前三甲之首;从收益水平看,2005年信托产品综合收益超过5%,高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收益率。房地产以平均预期年收益率5.19%为最高,金融领域投资的平均收益率为4.22%。
3、更灵活的资金运用和组合投资方式。当前,来自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多方面的激烈竞争,使得信托公司在货币市场、证券领域并不具优势。如银行的多方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等,都与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类似,但却比信托公司更有政策和渠道优势。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又使得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在资金募集方式、业务品种、客户资金安全度、产品期限和起点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然而,由于信托公司在实业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它可以在三大市场中更灵活地运用资金并构造投资组合,同时还可视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在三大市场之间灵活调整,将资产运用到效益较好的项目中去。信托公司这种投资范围的广泛性,在规避单个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同时,又能分享多个市场的获利机会。
2005年以来,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的创新和多元化尤为令人瞩目,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大致分为7类:债权运用(贷款)、股权运用、不动产投资、类资产证券化运用(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信托、受益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组合运用(夹层融资)、资本市场投资、融资租赁。一方面以房地产投资和组合投资等资金运用方式的创新为代表,房地产信托几乎是资金运用方式最全面的产品。例如,被誉为国内首只“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就是按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标准来设计的,并借鉴了香港领汇房地产信托基金、美国REITS和内地证券市场基金的成熟管理模式,基本接近于契约型封闭式投资基金的模式。与以往房地产信托产品先有项目再募集资金不同,“联信·宝利”不指定用途,先募集资金,然后在国内房地产行业前景看好的地区投资房地产行业,投资方式多样,包括贷款、股权投资、成熟物业产权购买等多种。另一方面,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化格局初步显现。其中以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产品为代表的准资产证券化信托产品也有较大规模增长。
三、投资信托产品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关注信托投资的潜在风险。尽管信托产品具有风险隔离的独特功能,能够为交易结构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但是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和信托财产的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我国信托市场发育程度低、信托文化基础较差、监管水平较低、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抗风险能力较低等因素,信托投资和信托公司的风险仍相对较高。因此,信托财产同样存在可能损失本金和预期收益率的风险。同其他理财产品一样,投资人仍需关注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性风险等。
第二,关注信托受益权的流动性。从信托资金的私募性质看,信托投资人一般为资金规模较大、投资期限较长的机构客户。国外成熟市场的信托投资通常有保险资金和养老资金等的参与,这些资金的特点就是超长期性,不注重短期回报。而我国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多为工商企业或个人,特别是工商企业对资金的流动性有着强烈的需求。但受相关法律和政策的限制,我国的信托理财产品在流动性设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信托的受益权不能够公开转让,如果要转让的话必须向信托机构提出申请,通过协议才能进行受益权的转移。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现行信托产品的理财期限一般为1~3年,但由此带来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信托融资的短期性与信托项目存续周期相对较长的特征不匹配,导致信托公司的产品对付压力和资金成本都随之上升,投资运用压力剧增,回报率风险加大。因此,对流动性有特别需求的投资人应重点关注这一问题。
第三,关注资金的用途以及项目的优劣。在项目融资中,每一个信托计划的内容都不可复制,投资者面对的是内容各异的信托计划和千差万别的投资决策依据。而项目融资又具有一次性融资金额大、项目建设期和回收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导致融资流程与信托公司的本源职能很可能截然相悖,即异化为“受人之托,代人聚财”。因此,投资人在委托他人理财之前,一定要充分考虑资金的用途,对信托项目所处的地位、行业、领域及赢利能力等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以保障投资的安全性。
责任编辑 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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