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纳税筹划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生产、利润分配等环节依法进行事先安排,并以企业的涉税风险小、企业税后净利最大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纳税筹划成功的首要条件是精通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定并加以合理利用。但目前有许多企业经营者和从事纳税筹划的人员,站在利己的角度歪曲理解税法,其结果不仅付了纳税筹划费用,还要补缴税款和支付滞纳金及罚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下面是一起典型的纳税筹划失败案例。
一、筹划师出招降税负
西部某县A公司在2006年度将一项股权投资转让给B公司,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转让损失为1000万元。2006年度A公司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构成:主营业收入6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30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500万元,期间费用为500万元)。该公司当年无其他股权投资收益,而且预计近几年也不会发生股权投资收益。所以,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200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60万元(2000×33%)。
A公司老总感觉税负偏重,所以重金请一...
纳税筹划是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生产、利润分配等环节依法进行事先安排,并以企业的涉税风险小、企业税后净利最大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纳税筹划成功的首要条件是精通现行有效的税法规定并加以合理利用。但目前有许多企业经营者和从事纳税筹划的人员,站在利己的角度歪曲理解税法,其结果不仅付了纳税筹划费用,还要补缴税款和支付滞纳金及罚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下面是一起典型的纳税筹划失败案例。
一、筹划师出招降税负
西部某县A公司在2006年度将一项股权投资转让给B公司,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0万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转让损失为1000万元。2006年度A公司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构成:主营业收入6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30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500万元,期间费用为500万元)。该公司当年无其他股权投资收益,而且预计近几年也不会发生股权投资收益。所以,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2006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660万元(2000×33%)。
A公司老总感觉税负偏重,所以重金请一位业界有名的纳税筹划大师指点迷津。该纳税筹划大师了解到A公司还有另外一项投资,被投资方为C公司,A公司持股比例为80%。C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账面税后利润有2000万元,但现金流量不足,近几年不准备分配现金股利。A公司和C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利用这项投资,根据《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填表说明,筹划大师做了如下的纳税筹划:
A公司可要求C公司2006年度向其分配利润1440万元(C公司按税后净利的10%提取盈余公积后分配。C公司仅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而不实际分配现金股利),这样根据税法的规定,A公司就产生了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1440万元,当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1000万元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
纳税申报时,上述数据附表的填列方式为: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填报纳税人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金额为1440万元;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金额为2000万元: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金额为3000万元。
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免税所得合计”中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金额为1440万元。
主表的填列和计算过程为,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金额为6000万元;第2行“投资收益”为1440万元;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为2000万元;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为3000万元;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500万元;第9行“期间费用”为500万元;第10行“投资转让成本”为3000万元;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计算为2440万元;第18行“免税所得”为1440万元;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1000万元。所以,纳税筹划后的A公司2006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30万元[(2000+1440-1000-1440)×33%]。纳税筹划的效果为节税330万元(660-330)。
A公司将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资料报送主管税务局时,因基层税务局对税收法规掌握不全面,认同了企业的做法。A公司认为纳税筹划已取得了全面成功,为此公司管理层还特地开会总结经验,当然该纳税筹划大师也得了一个大红包。
二、税务稽查PK筹划大师
之后,在2007年6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中,省国税局发现了这一问题,对上述纳税筹划方案不予认可。省国税局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的规定,A公司构成了虚假纳税申报行为。A公司当年的投资损失1000万元在投资收益中抵扣,余下的尚未抵扣完的投资收益440万元因双方税率相同免于补税。因而,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1440-1000)-(1440-1000)]×33%=660(万元)。而按照筹划大师的做法,在对投资损失扣除后,又按1440万元进行免税所得扣除,造成了少缴税款。
三、惨痛的代价
筹划大师“金点子”方案流产,省国税局对A公司的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2001年)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A企业的上述行为应征收滞纳金95700元。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A公司做此纳税筹划时征求了税务机关的意见这一事实,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的客观情况,给予A公司按从轻0.5倍即165万元(330×0.5)的罚款。
最终A公司为此“金点子”纳税筹划方案付出了1745700元(1650000+95700)的惨痛代价!
短评:1、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说明不能改变实体法律法规(如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如果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不清楚或与实体法律法规有冲突,应以实体法律法规为执行依据。2、按国税发[2000]118号文可知,企业投资净亏损不能作为企业经营盈利的所得税纳税抵减项,企业的投资所得或损失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上面进行体现,投资企业最多只存在补税的情况(税率差异),不存在抵税情况。该纳税筹划方案就是将投资收益1440万元先和投资损失1000万元相抵后,再扣除免税的投资收益1440万元,实际上将投资损失1000万元直接抵了经营所得,造成少缴税款。
责任编辑 陈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