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干胜道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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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5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起对央企进行红利征收,这标志着13年来央企“零分红”的终结。回顾建国以来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此次央企分红所传递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信号呢?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统收统支阶段。建国初期,作为所有者的国家采取财务集权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几乎没有什么财权,需要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实现利润则全部上交财政。这种方式,有利于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但统得过死,没有相应的财务激励和约束,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财务效益也难如人意。
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我国曾先后两次实行过企业激励基金制度,分别是1952~1957年及1962~1977年。主要内容是:企业完成利润、产值和上交利税等指标,可以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这对于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有一定好处,但未能处理好国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关系...
2007年5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起对央企进行红利征收,这标志着13年来央企“零分红”的终结。回顾建国以来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此次央企分红所传递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样的信号呢?
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统收统支阶段。建国初期,作为所有者的国家采取财务集权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几乎没有什么财权,需要资金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实现利润则全部上交财政。这种方式,有利于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支,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但统得过死,没有相应的财务激励和约束,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财务效益也难如人意。
2、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我国曾先后两次实行过企业激励基金制度,分别是1952~1957年及1962~1977年。主要内容是:企业完成利润、产值和上交利税等指标,可以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奖励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这对于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有一定好处,但未能处理好国家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关系,未能充分发挥经营者的能动性。
3、企业基金制度。这是从1978年开始实行的。国有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等计划指标后,可以按照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和劳动竞赛奖励等开支。虽然较企业奖励基金幅度有所加大,但对经营者经营管理才能的财务激励仍然不够。
4、利润留成制度。1979年开始,为了扩大国有企业的财务自主权,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开始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如全额利润留成、利润上缴包干等。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由于国有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弹性较大,助长了国有企业经营者与国家所有者讨价还价、经营者调节利润等不正之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5、利改税制度。这是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简单地通过税收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企业纳税后剩余的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使用。这一改革混淆了我国事实上存在的两种不同的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所有者权利,而且在国家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处理上还有所退步。
6、承包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额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承包上交利润取代向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由于实行的是含税承包制,因此这一制度并不能解决利税不分、国家以哪种身份管理国有企业的问题,而且从承包制开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慢慢开始成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各种方式架空所有者,获取自身财务利益。
7、利税分流制度。国家分别以财务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身份对国有企业实施管理。承包制企业实行税后承包上交利润,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股分红,而租赁经营则采取租金形式。实际上,从1994年开始,我国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后利润就完全留归国有企业使用,没有向国家所有者进行过红利现金分派,所有者身份未得以体现。
对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分置条件下,国有股东的股权不能流通,而现金分红非常稀少。目前,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国有股的流通问题得到解决,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的财务利益已经趋于一致。作为国有股的持有人,可从战略角度关注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投资组合、治理结构、股票市值和股利政策等。2003~2006年,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4.47万亿元增加到8.14万亿元,增长81.9%;实现利润由3006亿元增加到7547亿元,增长151.1%。期间中央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从5%提高到10%,总资产报酬率从5%上升到7.5%。央企盈利能力提高了,分红问题自然提上了议事日程。
央企分红所昭示的信息含量
1、央企是有“东家”的。我国国有资本的委托代理链条很长,但并不能否认国有资本存在终结所有者。目前有关部门为“红利收取权”展开激烈争夺。笔者认为,只有法人或自然人能够胜任一个理性的所有者,政府部门或党委部门不适合担任“东家”,也不适合按照财政的方式对国有资本收益等进行管理。因此,成立央企的所有者财务主体的明晰化组织十分必要。这个组织应该是市场化、专家化、盈利性、竞争性的组织,应该是“红色资本家”、虚拟资本运作专家和财务战略家。按照这一思路,成立央企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十分必要,它是全国157家央企的明确的法人股东,受命管理旗下的央企。当然,作为所有者,并不直接干预旗下央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它必须承担作为股东的义务和享有股东的权利。
2、所有者具有系列财务权能。所有者并不只有索取红利这一权能。根据所有者财务理论,所有者具有经营者选择权、重大决策权、财务监督权、收益分配权、转让股份权等系列财务权能。前四项属于“用手投票权”,最后一项属于“用脚投票权”。这些权力都源于资本,是所有者财权的表现形式。所有者将资本投放到企业之后,不可能坐等“财富最大化”。由于经营者财务目标有可能偏离所有者财务目标,所有者必须加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约束,当然也要对经营者进行适度激励以使二者目标趋于一致。目前央企的经营者任免权更多地考虑行政干部体制因素,重大决策权无法到位,决策时效性难以保证,一个完整的所有者财务权能被财政、国资、行业管理部门分割,造成任免经营者的不管考核评价,管收取红利的不管资本投入,管重大决策的可能不承担经济效益责任等现象发生。如果这些财务权能全部由央企国有资本经营公司负责,完整行使所有者的财务权能并向全国人大负责,必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3、所有者财务权能是一个系统工程。就分红来讲,是否所有的央企都分红,是否按照相同的分红率分红,这些问题必须站在股东角度进行战略性的、系统性的思考,应充分考虑国有资本的进退、行业配置、区域配置、成长性、盈利稳定性甚至股价是否高估低估等因素。众所周知,股利政策与资本结构政策、投资政策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有权收取红利的政府部门只考虑分红,将央企的资本抽走并用于补充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而没有统筹考虑国有资本的长期控制力,国有资本将不断萎缩,甚至一些央企会靠盈余管理来满足分红需要,那将有违国有资本做大做强的初衷。笔者认为,在国有资本的管理方面,所有者财务权能必须交予公司化的法人组织统筹行使,不能分割行使。
央企分红应注意的问题
1、所有央企不宜采取“一刀切”的方法进行现金红利上交。目前,有学者建议核定一个固定的比例来进行国有企业分红,实施“一刀切”的红利征收管理制度。如果国有股采取优先股的方式,其他股东也赞成按照某一固定比例(比如股本的8%)进行优先分红,那这一办法是可行的。问题是,我国国有股改革过程中并没有采取优先股这种形式。既然国有股采取普通股形式,那就只能是“一企一策”,通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财务决策,根据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盈利水平与稳定性、投资机会、股东意愿、债务契约等综合考虑,切不可忽视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他股东的意愿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来单纯考虑国有企业的分红问题。
2、央企的红利基金不宜全部用于财政支出。目前,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上交红利应用于国家对社会保障、教育等财政方面的亏空。这一建议实际上是让红利基金彻底退出国有资本的循环周转。我们知道,国家具有双重身份来获得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即财政收入和财务收入。财政收入和财务收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但必须明确二者的本质差异。从企业财务原理来讲,股利政策往往是与资本结构政策和投资政策紧密相连的,在股东同时拥有多个企业的情况下,为限制一些企业的发展可能从这些企业通过现金分红、股票回购等方式抽走资本,以鼓励和支持另一些企业的发展。如果只注重对国有企业的索取,不考虑对一些优质国有企业的追加投资,国有资本的控制力有可能会不断下降。
3、不宜只考虑股东分红利益,忽视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财务激励。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践来看,股东必须通过适度的财务激励才能留住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为资本增值服务。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缺乏相应激励制度的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在经营中“偷懒”和“偷窃”,从而增加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因此,股东在分享企业经营成果的同时,要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要注意给经营者以适当的财务激励。从国外的实践看,股票期权、分享红利、年薪制等都各有利弊,因此,要结合企业的规模、成长性、行业特质、经营者能力等综合考虑激励方法的选择。在激励的同时,必须相应构建对经营者的财务监督体系,否则,企业经营者可能会通过编造利润等方式在股价最高时兑现其股票期权、年薪和红利奖金,而将包袱甩给长期持股的股东。
4、不宜只重视分红,不重视利润真实与否。利润的真实性事关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也涉及到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如果利润是虚假的,再向股东进行红利分派,就可能导致债权人难以到期收回本息,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对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股东应加以干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审计服务部及企业的审计委员会等要各负其责严格审计。股东要研究在遵循公司法前提下的利润分配程序、决策权配置、否决权行使、股利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与形式等问题,以使利润分配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责任编辑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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