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资委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管理与控制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要求,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企业境外投资;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国资委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现货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框架确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8月13日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包括《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以及《股票市场与股指...
国资委将加强中央企业投资活动管理与控制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国资委要求,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中央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企业境外投资;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国资委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现货和股指期货跨市场监管协作体制框架确立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8月13日在上海签署了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协作系列协议,包括《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以及《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信息交换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反操纵操作规程》、《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个具体操作规程。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主要内容是构建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协议签署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各方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积极进行监管协作,加强联系和沟通,提高监管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联合监管措施,防范并及时查处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
央行宣布年内第四次加息
中国人民银行8月21日宣布央行本年内第4次加息,自8月22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3.33%提高到3.60%;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由现行的6.84%提高到7.0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09个百分点。央行称,本次加息是为了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通货膨胀预期。国家统计局日前数据显示,受食品价格快速攀升影响,7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达到5.6,这是我国CPI连续5个月同比上涨达到3%以上,也是近10年来CPI月度涨幅最高的一个月。
我国境内机构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13日发布的《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指出,今后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限额管理”功能,银行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外汇收支等信息;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应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收支情况的监测、分析,对违反交易真实性原则的虚假、违规外汇收支活动进行查处。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颁布实施
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试点办法》规定了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如审核制度采用核准制;引进股票发行审核中已经比较成熟的发审委制度;实行保荐制度;建立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等。还确立了若干市场化改革内容:如公司债券发行不强制要求提供担保;募集资金用途不再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公司债券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采用橱架发行制度,允许上市公司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等。同时,还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8月26日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评级对象包括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相关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境外人士担任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除满足相应的条件外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如果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或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对象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则该评级机构不得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此外,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若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也不能受托进行评级。证券评级机构人员或其直系亲属若持有评级对象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评级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评级期间回避。评级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还包括: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担任评级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评级对象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持有评级对象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评级对象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等。
外汇局发布《保税监管区城外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8月15日发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对现行适用于不同保税监管区域的多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整合,并对滞后于保税监管区域发展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继续保持区内外汇管理政策优势。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从事货物交易,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区内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交易可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结算等。二是统一了部分区内外政策。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购汇与结汇、资本项目投资与对外担保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便利,实施与保税监管区域外同样的政策。三是适应区内企业交易方式和物流发展的新特点,简化审核材料要求,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外汇支付可直接到银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