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误区一:将纳税筹划独立于企业决策之外。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通过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种、税额已经确定,纳税人只想运用一定方法对已发生的纳税义务隐瞒、掩盖,就属于偷税范畴。现实中,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在决策时只考虑商业因素,未考虑税收后果。还有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防止泄漏商业秘密,不愿请财会人员参与决策或全面了解其决策中的重要问题,而是在决策之后或是经济业务发生之后要求财务人员节税,这种滞后的“节税”根本不具备纳税筹划的特征;而授意指使企业员工使用假发票加大支出、收到现金不入账隐瞒收入,就更属于偷税逃税行为了。
误区二:纳税筹划的目的不明确。纳税筹划的基本目的有三个:一是不缴或少缴税以降低税负;二是滞延纳税期间以获取货币时间价值;三是涉税零风险以避免处罚损失并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单纯地节省税收支出并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纳税筹划应有全局性的、长远的考虑。这就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把目光盯在某一个税种的多缴或少缴上。因为在我国现实的税制结构中...
误区一:将纳税筹划独立于企业决策之外。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通过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种、税额已经确定,纳税人只想运用一定方法对已发生的纳税义务隐瞒、掩盖,就属于偷税范畴。现实中,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在决策时只考虑商业因素,未考虑税收后果。还有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防止泄漏商业秘密,不愿请财会人员参与决策或全面了解其决策中的重要问题,而是在决策之后或是经济业务发生之后要求财务人员节税,这种滞后的“节税”根本不具备纳税筹划的特征;而授意指使企业员工使用假发票加大支出、收到现金不入账隐瞒收入,就更属于偷税逃税行为了。
误区二:纳税筹划的目的不明确。纳税筹划的基本目的有三个:一是不缴或少缴税以降低税负;二是滞延纳税期间以获取货币时间价值;三是涉税零风险以避免处罚损失并保持企业良好形象。单纯地节省税收支出并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纳税筹划应有全局性的、长远的考虑。这就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把目光盯在某一个税种的多缴或少缴上。因为在我国现实的税制结构中,各税种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流转税少交,导致企业纯收益增加,那么所得税就要多交。因此,要从整体利益角度看待税收筹划,某一税种某一年度的少缴并不能代表税收筹划的成功,整体税收负担的节约与否才是衡量纳税筹划基本目标是否实现的尺度。
误区三:纳税筹划方案是一成不变的。税基确定的弹性、税率执行的差别性、税收优惠的多样性等因素的伸缩性越大,纳税筹划的空间就越广阔。但纳税筹划的空间不是一成不变的,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日趋完善,无论是政策制定的严谨性还是征收管理的严格程度,都使得单纯通过寻找政策漏洞来避税的空间越来越小,运用企业机构设置、经营方式、财务运筹等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将成为主流。
例如,以往认为不违反税收规定前提下的少缴税款都是合法避税,但根据2007年3月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就从法律角度把纳税筹划圈定在“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之内,过去那种不违法但不符合合理商业目的的经营安排所得收入或所得减少现在也都是纳税特别调整的范围。由此可见,在新政策的框架下,昔日成功的筹划案例用现在的政策衡量已变成了不成功甚至是偷税案例。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法律的约束中,企业做好纳税筹划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培养理性的筹划意识,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经营观和理财观。要让懂税、涉税人员参与重大合同、规划的商讨和签订过程,预测税收对未来经济行为的影响,不要照搬某些所谓的税收筹划成功案例。二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应明确纳税筹划的目的,懂得纳税筹划实际上是对企业长远发展的谋划。要让参与税收筹划的人知晓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以便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三是要加强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和纳税筹划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大型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可由总会计师牵头,与财务部共同组成筹划的群体;中小企业可由财务经理牵头,与办税人员一起负责纳税筹划事宜;也可以聘请税务代理人员为企业做纳税筹划,但是必须有内部人员的配合和介入。
责任编辑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