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酝酿实施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意味着占全国国企利润七成以上的150多家中央企业将不再“利润独享”。据国资委副主任邵宁介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后,国家可以把不重要的企业股权卖出去,使重要企业能够有资金进入,困难企业可以退出,中央企业的资源配置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15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1368.8亿元,实现利润7546.9亿元,分别比国资委成立之初的2003年增长81.9%和151.1%。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经营状况的蒸蒸日上,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使实行国有资本预算的条件逐渐成熟。根据两部委研究提出的意见,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补充社会保障。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等五部委6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酝酿实施
不久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07年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意味着占全国国企利润七成以上的150多家中央企业将不再“利润独享”。据国资委副主任邵宁介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后,国家可以把不重要的企业股权卖出去,使重要企业能够有资金进入,困难企业可以退出,中央企业的资源配置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国资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15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1368.8亿元,实现利润7546.9亿元,分别比国资委成立之初的2003年增长81.9%和151.1%。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经营状况的蒸蒸日上,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使实行国有资本预算的条件逐渐成熟。根据两部委研究提出的意见,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取得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以及补充社会保障。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等五部委6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二是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
两大改变体现税收调节经济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6月12日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解读时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改的内容包括:首先,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此举增加了用地的成本,可以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其次,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即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新条例在税额幅度和外资免税方面的两大改变,均体现出国家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
央行正式批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黄金交易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6月6日已正式批准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吸收外资银行成为会员的申请,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UBS瑞士银行以及法国兴业银行等五大外资银行将获得交易所发放的首批外资会员牌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引进的外资银行是伦敦金银市场协会中最大的五家报价行。目前国内黄金市场交易量小、流动性不够高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国内外市场也没有打通,这些问题仅仅依赖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得到解决;通过引进外资银行的方式,国外的资金将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进入国内黄金市场。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即将启动
备受市场瞩目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工作不久有望正式启动。中国证监会自6月12日起至6月19日就起草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初期,试点公司拟限于沪深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就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发行条件、债券面值、发行价格、担保以及如何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我国将加强对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的审批和监管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6月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项目公司原则。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房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通知》指出,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及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外汇管理部门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