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正确预提改制成本,确保国有权益的核减真实可靠
预提改制成本,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关键环节,改制成本预留不足,会影响改制人员生存;随意扩大改制成本的预留,又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原主体企业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预留改制成本,不能随意扩大预留改制成本的范围。
1、经济补偿金标准。国家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在评估基准日前12个月内增发工资数额,达到套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目的。笔者建议,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3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内退等其他人员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预提。依据相关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预留改制分流内退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等,但规定内容较粗。笔者建议,一是内退人员生活费应按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前企业已发放的生活费核定,内退人员计提各项保险应按审核备案前企业所在地平均工资为基数提取“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提取比率按现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二是对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已发生工伤人员的费用预留...
一、正确预提改制成本,确保国有权益的核减真实可靠
预提改制成本,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关键环节,改制成本预留不足,会影响改制人员生存;随意扩大改制成本的预留,又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原主体企业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预留改制成本,不能随意扩大预留改制成本的范围。
1、经济补偿金标准。国家对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钻国家政策的空子,在评估基准日前12个月内增发工资数额,达到套取高额经济补偿金的目的。笔者建议,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3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2、内退等其他人员生活费及各项社会保险预提。依据相关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预留改制分流内退人员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等,但规定内容较粗。笔者建议,一是内退人员生活费应按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前企业已发放的生活费核定,内退人员计提各项保险应按审核备案前企业所在地平均工资为基数提取“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提取比率按现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二是对没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已发生工伤人员的费用预留要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或预留,对一级至四级重伤残人员要考虑护理和医疗费等情况进行预留。三是对改制企业支付的“压缩返乡”、“精减人员”的生活费也应按现行支付标准和合理寿命计算预提。四是离休人员因情况比较复杂、费用种类繁多,应由原主体企业收回,实行统一管理,费用由其支付。
3、国有权益核减政策性较强,情况比较复杂。笔者建议,首先,改制企业要根据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结果,对支付和预留各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后,中介机构再对这些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其次,审计人员要认真核对人数,查对参加职工身份补偿金、内退和自谋职业等人员是否有重复现象,对预留的每一项费用都要查找省级部门以上的依据,审核每名职工预留是否真实,必要时查找个人档案进行核对。最后,审计报告出具后,如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没有造成国有资产减少的,应将有关结果报国资委审核备案;如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造成国有资产减少的,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报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改制企业按批复结果及时进行必要的调账处理。
二、规范设立登记操作,合理设置股权
改制后的新企业,应严格规范企业的股权设置。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参股;如用国有净资产预留改制成本后有剩余,原主体企业从发展战略及改制后的新企业没有能力用货币资金偿付这部分净资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参股,但应控制参股的比例。只有这样才能使原主体企业轻装上阵,精干主业。笔者建议,在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备案后,在清理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确定职工用身份补偿金自愿入股到新企业的数额,考虑到吸引战略投资者及改制企业净资产预留改制成本有结余部分,由改制企业提出股权设置方案,原主体企业考虑是否对其投资等其他因素,测算股权结构。国有股权设置时,如改制成非国有企业的,原主体企业国有股在新企业所占的比例以不超过20%为宜,如还有剩余的国有净资产,原主体企业应收回。新企业设立登记时,必须在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职工身份补偿金自愿入股等其他投资到位并进行注册资本验资后进行。如在资产评估结果没有备案前,单方面用货币资金验资注册新企业,将造成职工无法用量化的净资产形成的身份补偿金入股到新企业。
三、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人员托管手续,完善国有产权后续管理
从国有产权管理的角度出发,原主体企业与改制后新成立的企业应及时办理财产划转手续,凡不属于改制后新企业的国有资产,原主体企业应及时收回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建议,改制后的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后,原主体企业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属于改制后新企业的资产,原主体企业应办理划转手续,属于原主体企业的国有资产应及时收回。原改制企业退休、退养职工经协商由改制后的新企业代为管理的,原主体企业应及时与改制后的新企业办理人员托管协议,按期支付托管费。对于改制后的新企业仍占用原主体企业机械设备等动产和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原主体企业应及时与改制后的新企业进行协商,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按期收取租金;或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收取转让价款。对一次性支付资金有困难的,经原主体企业同意,可以分次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原主体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改制后新企业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期收取租金或转让价款,对恶意拖欠的,原主体企业应及时中止合同,依法收回国有资产。
四、坚持适度的扶持政策,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由于改制后的新企业与原主体企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人实体,新成立的企业不能再用原主体企业的资质来承接业务,原主体企业从防范财务风险的角度出发也不能再向新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因此,笔者建议,对改制后的没有改变其生产方式及原主体继续参股的企业,由于业务性质与原主体企业还存在一定的关联,为了保证改制后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原主体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加大扶持力度。在融资方面,可按原主体企业在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内,在不影响自身融资的情况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三年内对其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但要坚持逐年递减的原则,解决改制后的新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矛盾,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原主体企业可以要求改制后的新企业提供反担保,进而可以加强其风险控制,坚持“扶上马、送一程”的原则,使改制后的新企业尽快走上自我发展的良性轨道上来,避免突然“断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