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9 作者:陈萍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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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年底颁布施行。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条例》明确规定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但是外国银行的分行首先必须转制为在我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才能享受此“国民待遇”。因为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本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而外国银行分行是境外注册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母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本着审慎原则《条例》对于那些没有注册为本地独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分行,将其吸收境内公民每笔存款的标准设定在100万元以上。“法人导向”是一项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很多国家甚至真接通过法律要求外国分行必须转成当地法人银行,否则分行就要撤销;有的国家是采取政策鼓励和自愿原则进行引导,我国选择的就是这种方式。
为了鼓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在我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年底颁布施行。按照我国的入世承诺,《条例》明确规定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但是外国银行的分行首先必须转制为在我国注册的法人银行,才能享受此“国民待遇”。因为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本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而外国银行分行是境外注册银行的分支机构,由母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因此,本着审慎原则《条例》对于那些没有注册为本地独立法人机构的外资银行分行,将其吸收境内公民每笔存款的标准设定在100万元以上。“法人导向”是一项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很多国家甚至真接通过法律要求外国分行必须转成当地法人银行,否则分行就要撤销;有的国家是采取政策鼓励和自愿原则进行引导,我国选择的就是这种方式。
为了鼓励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在我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200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过程中,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承。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有关税收处理原则,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通知》就改制过程中的税收问题,制定了四个方面的鼓励优惠政策。
一是对产权转让或股权转让行为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这种做法也是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即使外国银行分行改制时不是产权转让,而是股权转让,也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延续弥补亏损和享受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延续弥补,弥补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5年年限,自原外国银行分行亏损发生的年度延续计算。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期满的,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复享受。
但是,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是,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如其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让的,应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税。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207号),该文规定: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同时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所属分行后,其企业所得税由外商独资银行总机构汇总缴纳。在办理汇总缴纳所得税手续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办理,即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和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是不再重新缴纳印花税
《通知》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财税[2003]183号文件是这样规定的: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对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是可以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财税[2003]184号是这样规定的: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责任编辑 闫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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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法人银行可以从事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包括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将主要从事全面外汇业务以及对公司和机构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可以按照自愿和商业源则,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定位,自主选择在华商业存在形式。
截至目前,已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外资法人银行,除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准开业外,其余8家正在进行改制筹建的外资银行是: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银行、永亨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其中,美国摩根大通银行将改制后的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注册地选择在北京,永亨银行将改制后的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注册地选择在深圳,其余10家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注册地选择在上海。此外,南洋商业银行、中信嘉华银行、新加坡大华银行也分别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将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的申请,中国银监会正在审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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