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2 作者:王淑芳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业绩评价、考核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为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和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会第17号,简称新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2007~2009年)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一、新办法的出台背景
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难题。2003年国资委一成立,就把抓紧制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当年11月25日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原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这标志着国资委开始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在2004~2006年第一个业绩考核周期内,原办法较好地承担了它的历史使命,对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增强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在此期间内,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78.8%,年均递增21.4%;利润增长140%,年均递增33.8%;上缴税金增长96.5%,年均递增25.2%;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
业绩评价、考核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为更加准确、客观地评价和考核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会第17号,简称新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2007~2009年)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一、新办法的出台背景
如何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难题。2003年国资委一成立,就把抓紧制定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当年11月25日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简称原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这标志着国资委开始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在2004~2006年第一个业绩考核周期内,原办法较好地承担了它的历史使命,对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增强竞争能力发挥了重要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在此期间内,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78.8%,年均递增21.4%;利润增长140%,年均递增33.8%;上缴税金增长96.5%,年均递增25.2%;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提高了5个百分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44.4%。但是,由于中央企业战略目标的转变以及原办法自身的缺陷,对业绩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已势在必行。
一方面,随着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以及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全面竞争,必须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此,中央企业在2007~2010年新的任期中,需要努力实现三个方面的目标:一是基本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二是基本实现产业布局结构的调整;三是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为此,我国将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这就要求及时修订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办法。
另一方面,原办法作为一个起步性的办法,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亟待修正:一是考核指标的设置和计算不合理。原办法采用的基本指标是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利润指标。其中,利润总额的计算没有剔除非经常性损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也没有考虑资本成本的因素,导致利润指标不能完全反映资本经营的效率和价值创造,中央企业负责人普遍存在较强的规模扩张和做大的冲动,经营中不注重风险控制和内涵式增长。根据国资委的测算,在2004年的183家中央企业中,净利润为正的有156家,亏损的有27家;而如果采用考虑资本成本的经济增加值(下称EVA指标)进行考核,盈利的只有49家,亏损的企业占到134家。二是目标值的确定欠科学。业绩考核目标值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考核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目标值,是业绩考核工作中难度最大、最为关键的环节。原办法更多地相信和依靠企业,先由企业根据国资委的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目标建议值,经国资委审核认定考核目标值后再执行。其结果是难免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有些企业在上报目标值时留有较大余地,致使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较大,影响了考核的准确性。三是与中央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不协调。业绩考核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评价负责人的绩效,更深层的目的是通过考核,有效地激励他们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目前,多数中央企业的战略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业绩考核还没有与战略规划实现有机结合,这对企业的结构调整、资本运作和长远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四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原办法考虑了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问题,但实践中激励机制还不够健全,尤其是任期考核的中长期激励还没有形成具体的、可操作的办法。
二、新办法的主要变化
本着循序渐进、稳中提高的原则,新办法在总体保持考核办法稳定的同时,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考核指标的设置、目标值的确定、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上有了一系列改进。
(一)考核指标的设置和计算更合理。主要表现在:(1)鼓励企业采用更能反映企业价值的EVA指标进行年度考核。(2)要求企业在计算利润总额指标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以真实反映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3)在原办法设计的共性要求和个性特点相结合的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基础上,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分类考核机制,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强化了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一是针对企业增长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薄弱环节,规定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设立单项特别奖,引导企业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二是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适度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和产出等分类指标的权重。三是完善了经营难度系数和考核计分方法。在经营难度系数的计算上适当降低了规模因素的权重,取消了净资产因素,引入了资产经营效率因素,增加了净资产收益率因素。在考核计分方法上,对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依据目标值的高低加减相应的分值;对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资产周转率等相对指标,适当降低了加分难度,力求计分更加科学合理。
(二)目标值的确定更科学。一是强调目标值的确定要与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相结合,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在企业纵向比较的同时,更强调行业特点和企业内在素质的提高,引入了行业对标、横向比较的考核理念,按照“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自身及国内外行业发展状况来找出差距,科学确定横向目标。三是加大对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的激励约束力度。新办法规定,除了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且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凡企业本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对某些过于压低目标建议值,或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较大的企业,国资委将要求企业做出详细、合理的说明。
(三)顺应中央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引入价值创造机制。为使中央企业在2007~2010年新的任期中实现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新办法在考核导向上引入价值创造的理念和方法,首次引入了EVA指标,强化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这个目标。新办法规定:凡企业使用EVA指标且EVA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国资委将给予奖励。目前,华润集团、中国电信集团、中建总公司、东风汽车公司、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广东核电集团等企业已经尝试采用EVA方法对下属企业进行考核与奖惩。
(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提出设立单项特别奖,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给予单项特别奖。针对原办法尚未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办法的任期考核的中长期激励,新办法规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B、C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金外,还将根据考核结果和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免职、解聘等。
三、新办法尚需完善的地方
从总体上看,新办法将会较好地适应今后一段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望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的经营效率。不过笔者认为,新办法在以下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应把EVA作为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并强制执行。新办法只是鼓励中央企业采用EVA考核指标,但并不强制执行。实际上,由于EVA指标既考虑了利润因素,又考虑了资本成本因素,和单纯的利润指标相比,更能体现企业负责人的真实业绩,引导中央企业关注价值创造和可持续发展,所以应把EVA作为业绩考核的基本指标,并强制执行。对此,有人认为发达的市场机制,健全的法制是运用EVA考核指标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普遍应用EVA考核指标考核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条件尚不具备。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我国企业面临这样的困难,才更需要普遍实行EVA考核指标,而不是相反,否则在利益的导向下,容易使中央企业陷入不顾资本成本盲目扩张和做大的怪圈。
(二)建立健全董事会制度。新办法规定,凡列入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国资委直接考核企业经理人员。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的董事会职能是由政府承担的,这种“董事会外部化”的结果增大了经营者和所有者代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强化了经营者具有的信息优势,为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也使得评价经营者的真实业绩更为困难。因此,真正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系统的形成,有赖于深化产权改革,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彻底解决“董事会外部化”问题。国资委可以通过选派代表国有股的董事并由他们通过董事会来行使其对中央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评价,而国资委是国有股董事的业绩考核主体,通过对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的评价、激励和约束来体现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权。此外,新办法把设立董事会的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列为考核对象,但没有说明如何对董事会、董事进行业绩评价,如何对董事会考核其他人员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如何解决董事会的激励约束问题。
(三)应适度考虑社会效益。中央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核心和主要部分,除了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上展开竞争、提供私人物品外,还要承担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职责,这是中央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本质特征。比较而言,新办法在这方面似乎考虑不足。笔者建议,对于直接关系公众福利、提供公共物品、准公共品的中央企业,应考虑单独设立一套公共服务指标,以该类指标考核为主,以经营类指标为辅;对于其他的中央企业,在考评经济业绩的同时,也应考评企业的社会效益。
责任编辑 闫秀丽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