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2-02 作者:王文清 王龙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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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台频繁、调整颇多,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完善当前出口退(免)税制度,更深的意义在于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进一步缓解对内供给与对外需求日益突出的矛盾,缩减进出口贸易顺差,抑制人民币升值,优化产业结构,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协调、持久的发展。
2006年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解析
2006年出台的出口退(免)税若干政策,主要是针对2003年年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的调整与补充。总体来讲,其政策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变化一: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导方向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贸易顺差增幅过大、人民币升值过快、国内资源流失过多、市场供给不足成为国家急需解决的“新病”。为此,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
2006年,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台频繁、调整颇多,变化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体现在完善当前出口退(免)税制度,更深的意义在于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进一步缓解对内供给与对外需求日益突出的矛盾,缩减进出口贸易顺差,抑制人民币升值,优化产业结构,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协调、持久的发展。
2006年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解析
2006年出台的出口退(免)税若干政策,主要是针对2003年年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的调整与补充。总体来讲,其政策变化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变化一: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体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导方向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贸易顺差增幅过大、人民币升值过快、国内资源流失过多、市场供给不足成为国家急需解决的“新病”。为此,2006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规定从2006年9月15日起,对现行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再次进行调整,取消煤炭、金属陶瓷、细山羊毛等255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低钢材、水泥、纺织品等1130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等191种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就是发挥税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杠杆作用,限制和调节外贸进出口的增长速度,缩小贸易顺差的间距。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2006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17606.9亿美元,其中:出口9690.8亿美元,进口7916.1亿美元,贸易顺差达1774.7亿美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74%。从此数据看,虽然2006年的出口退税率做了大幅调整,但并没有显现出抑制住贸易顺差继续增长的势头,不过这并不能说明政策调整没有发挥作用,而是下调或取消退税的企业为应对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在此之前突击出口所产生的短期反应,“临时”遮掩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调节性作用。从本质或长远看,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应当是保持对外贸易均衡发展,抑制人民币升值,减少贸易伙伴国间摩擦的可行之策。
变化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
2006年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化之一就是把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作为“重头戏”。一是把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列入《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范围,并明确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一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不仅改变了以前只取消出口退税率、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商品目录》的做法,而且对以前未被列入的此次也进行了增补。二是抑制了加工贸易的“非线性”增长。2006年,全国加工贸易出口4097.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7792.9亿美元的“半壁江山”。加工贸易比重过大,导致资源性商品和能源性商品的使用数量剧增,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外贸出口中存在的“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问题,把此类不退税的商品列入禁止目录完全有必要。三是下调出口退税率改变我国单纯依靠数量、廉价品、低附加值产品出口增长的外贸模式。这不仅改变了中国占领国际市场的传统模式,更主要的是体现了出口产品向技术创新、以质取胜进军的发展趋势。如纺织行业主要是靠量多低价而获得利润,下调退税率后,将直接影响到其产品的成本和定价,行业效益冲击过大,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会有所减弱。所以,企业只有合理调整产品结构、打出品牌效应,才能尽早摆脱困境、提高企业利润。
变化三:适当放宽出口退(免)税政策,贴近“和谐”税收服务理念
“和谐税收”是2006年倡导的主题,引到出口退税方面就是鼓励出口、优化服务。一是增设出口合同备案制度。财税[2006]139号文在调整退税率的同时,规定企业可利用出口合同备案自行选择、调整前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并限定了三个月的自我调整期。也就是说,在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只要在9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备案并且在12月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否则,按新退税率执行(不包括来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下发了《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税函[2006]877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1057号),对合同备案的管理、数据处理、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了补充和解释。二是简化程序下放退税权限。2006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以浙江、江苏两省为试点,将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局管理;以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四省为试点,将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到县级局管理,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优化退税服务、抓好税收源头管理、加强征退税衔接、防范出口骗税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新企业出口货物免抵改为免抵退税政策。自2002年以来,小型出口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实行只免抵不退税的办法,致使企业自新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一年内的应退税额最终不能全部退付,企业占压资金问题严重。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政策适当放宽了限制,可以每月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退税累加后在满审核期12个月后的当月或次年一月(小型企业)一次性办理,免抵税额则按月调库。四是外汇核销政策管理的完善。2006年对“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工作进行了推广,从2006年6月1日起,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的出口企业(指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凭电子信息办理退税使企业退税更加便利化。下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发生远期收汇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制度。对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但还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已备案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可凭据外汇管理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并在预计收汇日期到期后的3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
变化四:规范出口企业经营行为,突出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精细化管理
一是国家税务局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统一规范了出口企业经营七种不能申报退税的行为,加大了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时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加申报人申明进出口业务不属于“四自三不见”等违背正常操作的内容,以此杜绝企业的不良操作。二是为加强以农产品(特别是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生产原料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要求加强退税管理与协查,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发生,确保退税真实。
变化五:完善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明确不予退(免)税货物的征税范围与依据
一是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内销的征税范围。国税发[2006]102号文将视同内销的征税范围合并归纳为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及出口企业超过申报期限的货物两种情况。二是明确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视同内销的计税依据。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从公式中看出,视同内销的出口货物是按不含税价来计提税额的,它统一了以前诸多文件中外销额是按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计算税金的问题。三是明确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视同内销的计税依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把一般纳税人进料加工复出口视同内销,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计征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调整了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文件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或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性质上有了较大转变。四是完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针对旧版函调格式已不适应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实际,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国税发[2006]165号),新版函调丰富了函调内容,删除了与协查无关的如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等内容,更重要的是解决了以往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的问题,在回函质量与时限上限定了范围。五是加强征退税衔接的属地管理。如代理出口业务,对受托方未按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收汇核销单审核有误的,由受托方税务机关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内销征税,确保把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纳入属地化管理实现征退一体化。
2006年出口退(免)税政策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2006年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对于企业来讲,所产生的影响利弊各异,对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最直接的应当是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影响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左右了企业的经营生计。2006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上浮下调对企业的影响最大。下调或取消退税率导致企业利润率下滑,部分薄利多销的企业运行状况困难。上调退税率的企业,一是经营成本负担少,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7%,没有过多的成本负担,经营的风险系数相对变小。二是与一般出口货物相比,上调退税率的出口货物在政策优惠上占有绝对优势,给企业自身带来的盈余空间较大。
影响二:产品结构优化转变了企业的经营策略。一是部分行业的竞争重点由国外转入国内。我国以出口附加值低、靠数量打入国际市场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下调出口退税率后,企业的外销产品只能改为内销。加之此次退税率调整涉及的行业较多,要消化政策调整所带来的影响,企业只有在产品的技术含量、品牌打造、降低成本、提高附加值等方面精心筹划,才能从容面对现实。二是鼓励类产品出口发展迅速倍增。此次退税率调整对部分农产品适用5%、11%的退税率提到13%,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无疑对此类产品出口的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高新技术产品2006年1~10月份全国出口2226.7亿美元,同比增长30%。此外,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大型的优势出口企业而言还是有获利空间的,因为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的被迫出局,为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出口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市场空间,它们可以发挥技术优势、提高产品质量、从增值服务上占领国际市场。
影响三:限制部分产品出口打消了企业的专向经营。2006年国家调整退税率有一定的针对性,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采取多降或取消退税。在主方向上,企业只有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竞争力,加快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创造自己的特色,才能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国际市场占有率。在次方向上,促进国内企业尤其是出口退税降低或取消的企业(例如纺织企业)开始考虑调整战略,变货物出口为海外投资或技术革新,在境外建立生产加工贸易,一是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国家资金方面的支持等;二是可以带动中国的相关产品出口;三是境外建立加工贸易可以拓宽企业产品的经营渠道;四是不受中国有关政策的限制等。
影响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的计税依据对企业的不同影响。一是出口退税率降低后,企业的征退税率之差将会增大,而出口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为进项税转出,减少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将会增加。对生产企业来说,征退税率差的增大导致增值税税负相应增加,免抵退税额相应减少。同时,对全部货物出口或出口比重大的企业来讲,当征退税率之差变大时,进项税额转出就越多,在全部进项税小于进项税额转出时,还会导致与出口退税政策不相符的“倒交税”现象。而外贸企业由于是内外销分别作账,退税率下调后征退税率之差变大,企业的退税额及所得税额会相应减小。二是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税负相对增加。按照财税[2006]139号文的相关规定,被取消退税率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目录,征收进口环节税,而出口又不予退税,按内销征税,企业税收负担将加重。三是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内销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应纳税额,使从事此项业务的企业税负偏高。视为小规模征收后,销项税额按征收率计算,国内购进辅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对进料加工为主的企业十分不利,一旦操作上出现失误,需按内销处理,税负将会加重。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出口退(免)税工作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在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客观条件变化的前景下,实现外贸经济与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和谐发展,将是今后所要聚焦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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