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刘春梅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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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继现金、银行卡之后实现个人支付功能的第三种工具,具有方便、安全等诸多优点。一般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回顾个人支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相当曲折缓慢。
一、个人支票的发展历程
1977年,上海徐汇区出现了我国最早的个人支票雏形。从那时算起,个人支票业务在我国已经有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1986年,我国在广州、上海、深圳等7个试点城市,针对个体工商户推出个人支票,此后各地陆续也有多项改革试点,但都无疾而终。究其原因,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主要是社会公众对个人支票的认知度不高,不习惯支票的支付方式,未能体会到使用时带来的便利;从商家和银行的角度来讲,则主要是因为国家相关信用体系配套建设的迟滞,个人支票业务缺乏征信体系的根本保障,导致商家和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个人支票的使用。在个人支票业务停顿了一段时间后,1995年,天津与广州、上海、深圳等7个试点城市率先向市民推出了个人支票业务。当时,凡有正常收入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均可凭身份证到银行有电脑联网的储蓄所开立个人支票...
个人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它是继现金、银行卡之后实现个人支付功能的第三种工具,具有方便、安全等诸多优点。一般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两种。回顾个人支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相当曲折缓慢。
一、个人支票的发展历程
1977年,上海徐汇区出现了我国最早的个人支票雏形。从那时算起,个人支票业务在我国已经有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1986年,我国在广州、上海、深圳等7个试点城市,针对个体工商户推出个人支票,此后各地陆续也有多项改革试点,但都无疾而终。究其原因,从个人的角度来说,主要是社会公众对个人支票的认知度不高,不习惯支票的支付方式,未能体会到使用时带来的便利;从商家和银行的角度来讲,则主要是因为国家相关信用体系配套建设的迟滞,个人支票业务缺乏征信体系的根本保障,导致商家和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个人支票的使用。在个人支票业务停顿了一段时间后,1995年,天津与广州、上海、深圳等7个试点城市率先向市民推出了个人支票业务。当时,凡有正常收入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均可凭身份证到银行有电脑联网的储蓄所开立个人支票储蓄专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个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个人支票除参与经济往来结算外,还可用于购物消费、支付劳务费、公用事业费、医疗费等,同时,个人支票用户还可享受专线电话查询账户资金余额等服务。但从使用情况来看,个人支票的业务量仍非常小,其推广使用依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施行,其关于“出票人”的界定,并没有将个人排斥在外,也就是说,个人支票在法律上的地位得到了肯定。这使得个人支票由实践上的推行转变为依法实施。2000年4月1日,为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开始施行。2002年年末,北京市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支票业务引来众多媒体的热炒。由于社会需求增加和银行间竞争加剧,上海、深圳、南京等地的多家银行从2002年起也开展了个人支票业务。但由于宣传和普及的力度不够,造成除少数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个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区个人支票使用较少,个人支票还未成为居民的日常支付工具。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为进一步推动支票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将扩大支票的使用主体,大力推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使用支票,促进支票业务的均衡发展。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正式运行并全国联网。截至2006年1月底,已收录4.86亿自然人信息,涵盖各类个人金融信息,央行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2006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河北、深圳六省(市)试点运行,六省(市)之间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签发的支票可以互通使用。预计2007年6月底前支票将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这为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创造了条件,个人支票走进普通百姓的生活指日可待。
二、个人支票业务的优势
(一)可以弥补现金和银行卡结算的不足
与现金结算相比,个人支票具有携带便利、安全的优势,在不慎遗失或遇窃时,失票人可通过银行挂失止付,避免直接用现金交易既费时费力又不安全的情形;支票存款还具有结算和生息的双重功能,支票账户上的余款以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与银行卡相比,个人支票除可用于持卡人对机构的支付外,还可用于人对人的支付,不受商户硬件条件限制;此外,个人支票还具有可邮寄、可转让等银行卡所不具备的特点。
(二)有利于银行发展高端客户
每一种支付工具都有其特定的服务对象,支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支付工具,使用个人支票的客户都是具有良好资信状况和一定身份地位的群体,他们希望使用个人支票来满足其投资和消费需要,体现其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这些客户正是目前各家银行力争的高端客户。银行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个人支票的推介和营销为契机,提供差别化、高附加值的服务,与这些高端客户群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有利于加强个人税收管理
个体工商户本应是个人支票的使用主体,但却很少使用,尤其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在经济交易中仍热衷于现金结算,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准确计量其收入总额,偷逃税款的行为可能就会发生。如果推行个人支票结算,资金来源去向一目了然,税务机关在确定其收入时有据可查,这就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
(四)有利于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
支票是信用体系的产物,代表着一种承诺。一个人的信用程度,决定了他开出的支票的接受度和流通度。通过个人支票业务的发展,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可以直接为商业银行提供个人翔实的信用资料,从而使守信用的人及时得到银行的支持,不守信用的人无机可乘,有利于在整个银行业乃至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信用理念。
三、使用个人支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个人支票的适用人群
消费者在开设个人支票账户后,只需持支票簿即可到指定的银行支取现金,还可办理转账结算或在商店购物及支付其他费用。特别是对外出旅游、经商,或收付金额较大或收付次数较多的客户来说,个人支票是一种较为合适的选择。在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推广之后,无认是全国性银行机构还是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获准办理支票结算业务,其个人支票在全国均可以通用。
(二)办理个人支票所应具备的条件
目前银行对支票使用者的普遍标准是:需有稳定的资产和收入,月薪不低于5000元,信用良好,当前无债务纠纷;个人存款须达到5万元以上,并且要保证银行存款额始终不低于1万元。申请人满足了这些条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即可开立支票存款账户。银行目前已通过全国金融机构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如果申请人在征信系统中存在不良记录,银行就会拒绝其申办请求。
(三)个人支票的金额限额和提示付款期
为促进异地支票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支付风险,异地使用支票的金额上限为50万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受理异地使用的支票时,应认真审查支票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之内。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支付,收、付款人可约定采用其他支付方式。支票全国通用后,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凭证不变,支票的揭示付款期仍为10天。
(四)客户要学会“自我保护”
首先,在签发个人支票时,应按照规范认真填写签发日期、收款人、人民币大小写、支票号码、款项用途和支票密码等项目。如果客户不谨慎签发支票,可能会为欺诈打开方便之门,此时造成的损失银行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客户在小写金额前未按规定填写人民币符号“¥”,持票人将该金额变造后到银行提示付款,在银行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后付款的情况下,该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客户授权他人填写支票却疏于监督,被授权人滥用授权签发支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身承担。例如,出票人签署一张空白支票或要素不全支票授权他人补记,一旦被授权人超越权限,出票人不能借口被授权人越权而不承担责任。
(五)防范空头支票风险
无认是出票人还是收款人都要防范空头支票风险。一方面,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要随时掌握自己在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情况,否则就可能因过失签发空头支票而受到该张支票总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还将被取消个人支票使用资格。另一方面,收款人可以采用技术手段防范空头支票风险。目前少数省市推出了利用支付密码技术的“支票圈存”业务,收款人在接受带有支付密码的支票后,即可通过圈存受理终端,向出票人开户的商业银行发出圈存指令,验证支票信息,并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中圈存支票金额。例如,出票人甲签发了一张5000元的个人支票交给收款人乙,乙可通过购买支付密码器完成圈存,如果甲账户余额充足,系统就会将5000元圈存成功,从而确保乙以后足额收到款项;如果余额不足或者是空头支票,系统就会出现相应提示,这对于防范空头支票风险、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并有助于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财
责任编辑 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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