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推动力,也是社会各投资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投资渠道,众多投资者对所投资公司的营运情况、重大投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的分析判断主要依靠上市公司具体的信息披露。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一是偿债能力不能充分披露。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不能如实披露,应收款的账龄结构和各龄段的金额分析只作概略描述,形成的呆坏账不及时核销,公司举债时间隐匿或私自修饰调整等。二是选择性的信息披露,使信息披露不完整。上市公司披露的大部分是多种业务和多家分支机构汇总后的数字,只靠财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大基础报表表内信息进行披露,忽略了不能用货币计量的其他相关信息的披露,因而许多无法量化的事实和质量信息不能得到提示。三是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很难了解企业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所作的努力,也就很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四是预测信息的披露准确性较低。有的公司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甚至数倍,预期参考价值不大。五是避...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推动力,也是社会各投资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投资渠道,众多投资者对所投资公司的营运情况、重大投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的分析判断主要依靠上市公司具体的信息披露。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一是偿债能力不能充分披露。如存货的结构和变现能力不能如实披露,应收款的账龄结构和各龄段的金额分析只作概略描述,形成的呆坏账不及时核销,公司举债时间隐匿或私自修饰调整等。二是选择性的信息披露,使信息披露不完整。上市公司披露的大部分是多种业务和多家分支机构汇总后的数字,只靠财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大基础报表表内信息进行披露,忽略了不能用货币计量的其他相关信息的披露,因而许多无法量化的事实和质量信息不能得到提示。三是缺乏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很难了解企业在扩大就业、维护职工利益、保护资源与环境等方面所作的努力,也就很难规避这方面的风险。四是预测信息的披露准确性较低。有的公司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甚至数倍,预期参考价值不大。五是避重就轻的信息披露。对一些重大事项的揭示不够明确或有意识轻淡描述,故意避重就轻。这也是信息披露中普遍存在的不良现象。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度既有内因,也有我国特有的制度性外因。内部原因主要有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不完善,外部原因主要包括公司外部监管与会计制度执行中的问题以及中介机构的诚信问题。
分析我国资本市场曾出现的银广厦、琼民源等上市公司舞弊造假事件无不显现,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对资本市场约束力度不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诚信,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能勤勉尽责,独立董事附和应付成为“花瓶”,注册会计师受利益驱使不秉持职业操守、不履行客观公正的职业责任,都是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因,也是财务造假成为可能的主要原因。由此可知,没有健全的约束机制和监管体系必然造成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的信息存有瑕疵,不仅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使众多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无法做出理性判断而蒙受经济损失。
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强调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明确规定,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报告。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纵向看,除了提供反映经营结果的三项基本财务报表及相关附表之外,还应提供前瞻性会计信息;从横向看,除财务报表之外,还应在内容上增加那些非财务信息。新修订的《证券法》以完善机制、明确诚信责任为重点,明晰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机制,增加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强化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提出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制性条款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决策程序要合规、合法,对外披露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即在规定的时限内披露公司最新状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没有重大遗漏,避免选择性披露。2007年2月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强制性要求,特别强调了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都必须详细披露。
因此,在我国股市十分活跃的今天,广大投资者除注重防范上述信息披露的弊端,审慎解读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关注相关信息披露外,还应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以下三项信息披露:
1、利润的构成信息。分析上市公司利润形成来自主营业务还是其他业务或者是财政补贴,公司主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和盈利水平,并结合现金流量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判断公司报表利润是否得到了真实变现,若公司盈利水平高,利润80%来自主营业务,存货与应收账款没有增加,可判定公司主业具有成长性;若公司利润大部分来源于其他业务或财政补贴,说明公司主业支撑力度不够,应引起高度重视。
2、债权重组与法律责任的信息。(1)有些上市公司在遭遇巨额应收款不能收回时,会采取债权换股权的方式来越过按规定应计提大额或全额减值准备,以保全公司当期不“变脸”,其实质是巨额债权换取微小股权以掩盖公司的亏损局面,从而使公司不戴“ST”的帽子,换取股权的利益回报则变得“雾里看花”,遥遥无期,在公司对债权换股权事项披露时,则不揭示其实质,只披露以债权换取股权的简单情况和交易方式。(2)上市公司经营者在遇到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大额负债不能按期归还时,往往会引发债权人对公司的法律诉讼,由于从立案到案件审理到调解或判决再到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经营者为规避经济法律诉讼对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而不将重大诉讼案件及时、公开向公众披露,有意粉饰公司运行质量,夸张经营成果,误导广大投资者产生错误判断,形成投资潜在损失。
3、公司资金投向的信息。上市公司进行正常发展投资,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评估、环境评估、投资回报期的专业估算,对投资者来说是利好消息,可以依托公司发展潜力,期待未来在公司获得高额股利,但有时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存在另种动机,如:公司处于低利润行业、发展中困难重重、经营业绩平平、股价低价位徘徊时,为了提升公司市场价值,采取小额投资方式,进入一个新的产业领域,炒作概念,误导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后,资本市场将实现股本全流通,上市公司经营者利益与大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利益融为一体,为了股价盘升,上市公司持续披露“概念性”的利好消息,投资的真实效果却迟迟达不到预期,所以,中、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价值提升阶段,也应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洞察上市公司投资动机,做出正确投资判断,防范投资风险,从而获取高额投资收益。财
(作者系山东滨州印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责任编辑 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