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钟美华 刘厚兵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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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捐赠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尤其是个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通过捐赠可以降低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政策、调整捐赠限额,使税负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下面,笔者通过几个具体案例为捐赠个税筹划提供几个思路。
思路一: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捐赠筹划个税的首选目标是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这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下列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一)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五)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六)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七)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八)向中...
为了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国家规定捐赠者可以将一部分捐赠收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抵免一部分税款,尤其是个人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通过捐赠可以降低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减轻税负。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政策、调整捐赠限额,使税负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下面,笔者通过几个具体案例为捐赠个税筹划提供几个思路。
思路一:全额扣除是首选目标
捐赠筹划个税的首选目标是将捐赠款项全部抵扣,这就需要捐赠人选择合适的捐赠途径。我国税法规定,下列公益、救济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一)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含新建)的捐赠;(二)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含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四)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五)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六)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赠:(七)向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的捐赠;(八)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九)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十)向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十一)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二)通过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三)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四)通过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五)通过中国福利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十六)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和《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及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例1:王先生每月工资为1600元,2006年1月取得2005年度年终奖收入2436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不进行筹划,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360/12=203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查得2030元所应适用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则本月应缴个人所得税=24360×15%-125=3529(元)(工资刚好为1600元,不用纳税)。如果王先生当月从年终奖中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外捐赠360元,则捐赠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扣除后得商数=(24360-360)/12=2000(元),对照个人所得税率表,查得2000元所应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本月应缴个人所得税为=(24360—360)×10%-25=2375(元),比捐赠筹划前节税1154元(3529-2375)。
思路二:限额扣除要区别对待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可以冲抵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种无法全额抵扣的情况,捐赠者该如何选择呢?
单一所得:根据捐赠限额的多少,分次安排捐赠数额
例2:柳女士2006年3月共取得工资、薪金收入5000元,本月对外捐赠200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5000-1600)×30%=1020(元),则其3月应纳税额=(5000-1600-1020)×15%-125=232(元)。假设柳女士4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仍为5000元,则4月应纳税额为=(5000—1600)×15%-125=385(元)。
如果柳女士改变做法,3月捐赠1020元,剩余980元改在4月捐赠。则按规定,其3月应纳税额不变,4月柳女士应纳税额为=(5000-1600-980)×15%-125=238(元)。由此可见,同样是捐赠2000元,分两次捐赠后,柳女士可以少缴税147元(385-238)。
多项所得:应尽量先用税率高的应税所得进行捐赠
例3:孙先生2006年2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8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稿酬所得4000元。孙先生准备向希望工程捐赠5000元。
方案一:全部用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捐赠。则孙先生该月纳税情况如下:工薪应纳税额=(8800—1600)×20%-375=1065(元);稿酬所得税额:(4000-800)×20%×(1-30%)=448(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前允许扣除捐赠额=10000×(1-20%)×30%=24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合计应纳税额=1065+448+1120=2633(元)。
方案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工薪所得扣除限额=(8800-1600)×30%=216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稿酬所得扣除限额=(4000-800)×30%=960(元),扣除限额合计5520元。根据各项应税所得的扣除限额,孙先生按税率高低从三项所得中拿出相应数额进行捐赠,即特许权使用费捐赠2400元,工薪所得捐赠2160元,稿酬所得捐赠440元,那么,工薪所得应纳税额=(8800-1600-2160)×20%-375=633(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稿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440)×20%×(1-30%)=386.4(元),应纳税额合计=633+1120+386.4=2139.4(元)。显然,通过对捐赠额的适当划分,充分利用扣除限额,孙先生可节税493.6元(2633-2139.4)。
思路三:享受政策须具备条件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首先,捐赠必须是公益、救济性质的。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次,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所得额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此外,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以上扣除标准,纳税人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捐赠额扣除;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同时,在筹划中还要注意政策的时效性。
例4:张先生、刘先生2005年12月各获得10000元的劳务报酬,两人当月都向我国某地震灾区捐款2400元。其中张先生将2400元通过民政部门捐赠给地震灾区,而刘先生将钱直接寄往受灾地区,那么,两人各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张先生捐赠的方式、额度均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规定,因此可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其应纳税额=[10000×(1-20%)-2400]×20%=1120(元)。而刘先生捐赠的2400元虽然也是捐往受灾地区,但由于没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故其所捐赠的2400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由此可见,利用税收政策筹划捐赠个税务必要关注各项前提条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节税收益。财
责任编辑 屈艳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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