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考持蕾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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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世界银行推荐了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公共管理的、通过税收来筹资的社会保险体系;强制性的、私人管理的、通过个人缴费来融资的计划;以及个人自愿存款和保险。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属于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对于一个健全的养老保险体系有重要意义。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是香港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所建立的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自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后,截至2005年年底已滚存至1200亿港元,覆盖了98.7%的雇主、96.9%的雇员以及77.0%的自雇人士,并且在过去四年的平均年收益率达到了10.86%。
香港强积金要求雇员和雇主各自缴纳雇员当月相关工资的5%到雇员的个人账户。月工资不足5000港币的雇员不需要供款,但其雇主仍然要缴纳雇员工资的5%。工资超过20000港币的雇员的强制性缴费上线是1000港币。除此之外,雇员、雇主以及自雇人员还可以自愿多缴供款。强积金计划中所有的缴费都归雇员所有,由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都归雇员所有。雇员可在其65岁时将所有款项一次性收回。当雇员变动工作时,可以将其收益从一个计划转到另一个计划。
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和年金归属规定...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世界银行推荐了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公共管理的、通过税收来筹资的社会保险体系;强制性的、私人管理的、通过个人缴费来融资的计划;以及个人自愿存款和保险。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属于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对于一个健全的养老保险体系有重要意义。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是香港为完善养老保险体系所建立的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自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后,截至2005年年底已滚存至1200亿港元,覆盖了98.7%的雇主、96.9%的雇员以及77.0%的自雇人士,并且在过去四年的平均年收益率达到了10.86%。
香港强积金要求雇员和雇主各自缴纳雇员当月相关工资的5%到雇员的个人账户。月工资不足5000港币的雇员不需要供款,但其雇主仍然要缴纳雇员工资的5%。工资超过20000港币的雇员的强制性缴费上线是1000港币。除此之外,雇员、雇主以及自雇人员还可以自愿多缴供款。强积金计划中所有的缴费都归雇员所有,由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都归雇员所有。雇员可在其65岁时将所有款项一次性收回。当雇员变动工作时,可以将其收益从一个计划转到另一个计划。
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和年金归属规定与强积金类似,也是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约为8.33%);企业和职工每年缴费合计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约为16.67%)。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者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虽然制度框架相差无几,但是香港强积金在参与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保护机制等方面有很大的优越性,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参与方式
香港强积金的参与方式是强制性的,18~65岁之间的雇员和自我雇用人员都包含在计划中。其中雇员是指通过雇用合同连续工作不少于60天的全职或者兼职员工;自我雇用人员是指通过自我生产商品或者服务来取得收入的人员。此外,强积金计划也将流动雇员纳入计划中。流动雇员就是指在餐饮业或建筑业按日工作或工作时间不足60天的人员。但是,强积金也有少数豁免人员:如家务钟点工、自我雇用的小贩、已经参与其他退休计划的人士、到香港工作不足13个月的海外人士或已参加海外退休计划的人士。
我国企业年金则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只是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后,到目前虽已初步具备一定的规模,但仍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比较低。到2003年年底,我国仅有近700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只占当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的6.01%。
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我国也应加强企业年金的覆盖率。目前提高覆盖率的方案有两种:一是实行强制原则,二是仍然遵循自愿原则,但由政府辅以更具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笔者认为,我们应当连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一起考虑企业年金参加方式的选择。个人账户目前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它是由职工按工资比例缴费、独立于统筹账户管理的账户,无论在账户筹资方式还是运行方式上与企业年金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将来我国必然会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市场化,并入企业年金来进行管理。如果考虑到这点的话,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模式选择应当向香港的强积金模式靠拢,即以强制性加入形式为主,这样才能保证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组成的第二支柱的替代率。
二、税收优惠政策
香港强积金的税收优惠很大,是一种EEE模式(即对雇主和雇员向强积金计划的缴费、强积金计划的投资收益、退休雇员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款项都给予免税待遇)的税收优惠。香港强积金规定,雇员的供款最高可按其工资的15%免税,最高的扣减额为每年12000港元;而且雇员从强积金计划取回供款和累计投资收益时,除非雇主的自愿性供款部分超过了税务条例所界定的“合乎比例的利益”,一般是不用纳税的。雇主的强制性和自愿性供款可以按雇员工资的15%免税。
而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只有企业的缴费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目前,湖北和江苏规定工资总额12.5%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入成本,山西为8.33%,上海为5%,广东为4%,总的来说扣除比例较低,而且尚有部分省市还没有出台任何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此外,我国税法对个人缴费、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EEE模式对香港强积金的推广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所以我国在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也应加入强有力的税收刺激。在税收政策上,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有EET、ETT、TEE/TTE、EEE等几种制度,几种制度各有利弊。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实行EET模式较为合适,即对企业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但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中领取的养老金要进行课税。EET模式为企业和职工带来了延迟纳税的好处,可以极大地提高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的替代率。
三、保护机制
强积金提供了四层保护机制:一是订立了严谨的核准和注册准则。如受托人必须有可靠的财政状况,要有3000万港元的最低资本外加30000万港元的保证金,并且要有适当的资格和经验。基金资产必须与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资产分开处理。主要投资经理人必须是至少拥有1000万港元的已缴股份资本和至少相同数量净资产的本地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经理人及其代表必须是独立于受托人和保管人。二是持续监管。由强制性公积金方案管理当局(MPFA)、证券和期货管理委员会(SFC)、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OCI)和香港货币管理当局(HKMA)对强积金进行共同监督,并明确划分了各自的监督范围。三是弥偿保险。为加强强积金计划成员的保障,强积金受托人必须购买足够的弥偿保险。当发生因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所犯的失当行为而招致计划资产损失时,就可以用弥偿保险赔偿计划成员的损失。四是补偿基金。补偿基金是根据《强积金条例》而成立的,香港政府已注资6亿港币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在弥偿保险未能提供足额赔偿时,对计划成员做出补偿。当有需要时,积金局可向法庭申请动用补偿基金。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与强积金类似的保障体制,如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都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年金的运行进行持续的监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等。但总体上,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国家只是制定了大致的政策框架,缺少配套的政策法规支持,对具体运行和管理也没有制度标准加以规范,大型企业多采用自我管理方式,基金投资管理由企业自行操作,中小型企业采用投保型方式,把基金投入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基金投资管理混乱,投资效益不高。笔者认为,至少要有一部完整的《信托法》来约束企业年金的托管行为,一部《投资法》来约束企业年金资金的投资行为,还应具体规定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使各部门有序运行,融为一个环环相扣的监管体系。同时,企业也应谨慎地选择有效的、合适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
四、投资范围
强积金的投资品种包括两大类,一是证券及期货,二是银行存款及外币。前者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认可股票、符合投资评级的债券、可转换债及少量的认股权证,以及在容许的范围内成分基金可进行证券借贷及回购活动或进行衍生品交易等。强积金计划的资金也可以存放于托管银行,但存放总额须符合条例规定的百分比上限,避免存款过度集中。强积金计划资产中,外币资产所占的比例,以货币风险计算,不可多于资产的70%。换句话说,投资于香港的资产不得少于30%。
而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策略以稳健为主,投资只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而且规定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而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则不能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由于投资收益高的股票和金融衍生物被严格限制,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年金的低投资收益率,使年金规模萎缩。目前,大多数国家企业年金的股票投资比例都超过了20%,如美国在2003年这一比例是62%,日本是44%。企业年金资金增大了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需求,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香港强积金的顺利实施与发展和它令人满意的收益率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我国也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年金资金的收益率。
五、投资的自主选择性
雇员对强积金的投资计划有很高的自主性,通常是雇主选定投资计划类型,由雇员自己选择投资方案。目前的投资计划有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和行业计划三种。集成信托计划是针对中小型企业的雇员以及自雇人员的强积金计划,参加者可以是不同企业的员工。雇主营办计划是由单个企业组织营办的,专为本单位以及关联企业雇员服务的计划。行业计划是专为流动性较强的餐饮业和建筑业雇员制定的计划,当雇员在同一行业内转换工作时不需要改变他们所参加的计划。在雇主选定投资计划类型之后,雇员可以在保本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均衡基金和股票基金之间进行选择。
但我国目前的运作方式是由企业选定受托人,由受托人选定投资方案,职工基本没有自主权。实际上,不同人的风险偏好不同,年轻职工可能偏好收益大的投资方案,即将退休的可能偏好于安全的投资方案。所以,我国应当赋予职工充分的参与权和选择权,毕竟职工是企业年金最终受益者。
责任编辑 闫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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