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实践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然而无论是以单一财务指标评价为主还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对绩效评价的不同理解和争论都只停留在指标本身的构建上,没有触及业绩评价的深层次原因。应当看到,国有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不仅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进行绩效考评的依据,更体现了出资人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经济实质和基本关系,理顺并协调好此类关系,其意义重于对业绩指标本身的探讨。当前,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主要委托代理、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股东和企业职工、物质资本和非物质资本价值创造等几个基本关系。笔者认为,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协调这几个基本关系的思路是:
1、建立出资人制度,完善综合评价机制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评价制度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出资人制度,出资人是否到位、如何到位,对于国有企业的业绩导向至关重要。当前,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并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在国家和国资委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依然没有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的实践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然而无论是以单一财务指标评价为主还是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重,对绩效评价的不同理解和争论都只停留在指标本身的构建上,没有触及业绩评价的深层次原因。应当看到,国有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不仅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进行绩效考评的依据,更体现了出资人和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经济实质和基本关系,理顺并协调好此类关系,其意义重于对业绩指标本身的探讨。当前,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主要委托代理、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股东和企业职工、物质资本和非物质资本价值创造等几个基本关系。笔者认为,在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协调这几个基本关系的思路是:
1、建立出资人制度,完善综合评价机制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业绩评价制度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出资人制度,出资人是否到位、如何到位,对于国有企业的业绩导向至关重要。当前,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并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但在国家和国资委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依然没有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一方面,国家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不同于自然资本所有人本身的行为,缺少自然出资人内在的对企业利润追求的动力,从而造成了对国资委约束和激励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还存在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经理的经营行为要受股东大会的约束;股东大会受国资委的约束;国资委受全国人大的约束。由于在每一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造成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效。因此,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应以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为中心而构建,包括出资代表制度、治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制度、监管制度、收益分配和投资制度等。其目的是使企业与政府在财产关系上真正脱钩,明确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明晰企业的法人财产权,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此外,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机制不单单是业绩考核的问题,还必须与激励约束、公司治理和监督机制等相配合,建立财务绩效评价和管理绩效评价为一体的综合评价机制。
2、加快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将社会效益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经济效益指标已经相对成熟,而对社会效益的衡量则是现实中的难点。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利用成本法,将公共项目的建设成本通过某种类比的方法转换成可以用货币计量的收益。比如对于某些重污染企业,对排污的治理意味着短期内生产成本的提高,进而导致经济效益下降,但如果从排污治理所带来的环境改善看,这项成本的投入实际上就是创造的间接社会效益。这样,对该类企业的业绩评价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因其所创造的社会效益而提高,进而提高了企业排污治理的积极性。当然,不同行业对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可能有所不同,但主旨是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国有资产管理的真实收益。
3、将人力资本与知识资本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情况看,强调企业职工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随着人力资本会计理论的完善,将人力资本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已具有可操作性。在颁布不久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中,首次将科技投入纳入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中,这是对绩效评价指标的重要改进,体现了中央企业对知识资本的关注。但该指标依然不完整,因为高投入可能带来的是低产出,单纯以科技投入指标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力,反而助长了企业粗放型经营的态势。因此,将科技投入指标配合以科技成果转化率,可能会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责任编辑 李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