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耿建新 楼姝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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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5月10日,台湾国民党籍“立委”邱毅指控陈水扁的女婿赵建铭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台湾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台开案”),非法获利3.5亿元新台币。消息一出,全岛哗然,对赵建铭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也随即展开,而台开的股票也一路下跌,股民损失惨重。随后又爆出陈水扁一家可能涉及“烨隆炒股案”,获取巨大的内线交易利益事件。随着越来越多的内线交易被揭露,台湾股民对股市的信心持续下跌,股指自5月10日以来也一直下挫,对岛内经济乃至政局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实内幕交易(台湾称内线交易)是全世界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2001年的“玛莎·斯图尔特案”就是美国证券市场上一例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件,而我国近几年查处并公布的内幕交易案件也达12起之多。这些内幕交易案件在操作手法上都各有其特点,详细了解这些操作手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台湾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分析
1、过程简介
台湾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台湾土地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兼具经营土地开发与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台湾当局“财政部”、台湾银行、...
2006年5月10日,台湾国民党籍“立委”邱毅指控陈水扁的女婿赵建铭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台湾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台开案”),非法获利3.5亿元新台币。消息一出,全岛哗然,对赵建铭以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也随即展开,而台开的股票也一路下跌,股民损失惨重。随后又爆出陈水扁一家可能涉及“烨隆炒股案”,获取巨大的内线交易利益事件。随着越来越多的内线交易被揭露,台湾股民对股市的信心持续下跌,股指自5月10日以来也一直下挫,对岛内经济乃至政局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实内幕交易(台湾称内线交易)是全世界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2001年的“玛莎·斯图尔特案”就是美国证券市场上一例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件,而我国近几年查处并公布的内幕交易案件也达12起之多。这些内幕交易案件在操作手法上都各有其特点,详细了解这些操作手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台湾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分析
1、过程简介
台湾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台湾土地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兼具经营土地开发与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台湾当局“财政部”、台湾银行、台湾土地银行、合作金库、第一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华南商业银行、台湾糖业公司、交通银行、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以及台湾中兴纸业公司等共同投资,并由初期专门从事土地开发业务发展至金融服务层面。公司设立时的总资本为新台币1.5亿元,1991年1月增资至新台币30亿元,1999年1月完成公营事业的民营化运作并上市挂牌交易。本次炒股案就是围绕其大股东彰化银行的官股释出展开的。台开自1999年上市以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股价也由最初的新台币20元左右一直下滑至不足2元。2005年,由于其净值低于资本额一半以下,台开股票的交易方案变为全额交割股(无融资融券交易),几乎面临退市的危险。因此台开大股东彰化银行在2005年6、7月间出清其下24000多张(每张1000股)台开股票。2005年7月14日,赵建铭、蔡清文(国票证券董事)、游世一(宽频房讯总经理)以及台开董事长苏德建等人决定购买彰化银行所释出的台开的官股股份。2005年7月21日,台开董事长苏德建、总经理钟智文,彰化银行董事长、总经理及赵建铭和蔡清文六人拟定了彰化银行释股的交易流程,决定由赵建铭、蔡清文和游世一吃下彰化银行释出的台开官股。此时台开股票的市价为每股3.51元。2005年7月25日盘后,彰化银行释出台开官股。赵建铭的母亲简水绵即向彰化银行购买了台开的股票。此时台开股票的市价为每股3.58元,而台开售出的官股价格约为每股3.5元。2005年8月6日,台开公司顺利地将亏损的信托部门出售给日盛国际商业银行,实现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转型,此时公司的股价已上涨至每股5元。2005年8月25日,在赵家以每股约3.5元新台币的价格买进500万股台开股票之后一个月,在台湾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之下,台开公司获得了165亿新台币的联合贷款,此时台开的股票市价攀升至每股4.2元。2005年11月3日,台开恢复正常交易,此时其股票市价已升至每股5.18元。在台开公司将信托部门让售交割予日盛国际商业银行之后,其股价一路攀升,于2006年5月10日涨到了台开上市以来的最高点——每股18.95元,赵家因此获利7000万元新台币。
2、特点分析
(1)内线消息实则依赖于股票购买人的操纵。台开公司要将亏损的信托部处置给日盛国际商业银行,需要支付20亿元的交割款,且必须于2005年8月8日到位,与此同时台开还承担着近145亿元的债务,面临的财务压力之大可见一斑。而金融机构却及时地以同业拆款方式提供低利息的短期融资,帮助台开渡过难关。事后,台开没有迅速还款,且一直享受同业的超低利息。这就使人们产生了怀疑:处于财务困境的台开是如何顺利取得联贷的?虽然在彰化银行决定释出官股之时,台湾的金融重建基金已经决定要挽救台开公司,但是具体事宜以及各联贷银行还尚未完全确定。然而就在彰化银行向简水绵等人释出官股之后,由台银主办的银行团立即决定于2005年8月1日签订联贷合约。虽然签约当天的29家银行团中,有9家银行尚未决定参与联贷,但为了让台开能够及时赶在8月8日交付交割款,台银仍然先赶办联贷的签约仪式,让同意的20家银行签约。几天后,台开就将信托部顺利地售给日盛国际商业银行,形成台开的一项利多消息。从而使得台开的账面获利16亿元,其每股净值由不到1元暴增为5元多,这也是台开由全额交割股恢复为普通股的关键。
(2)资金运作手法更为复杂。资金运作是该案的又一特色。赵建铭的父母均为退休小学教师,购买官股所用的1700万元巨资从何而来?后经调查发现,简水绵在购买5001张台开股票时,并没有拿出自己的资金,而是由操纵股票买卖的国票证券董事蔡清文找来13位金主为其垫资。根据台“财政部长”吕桔诚提供的文件表明,在2005年7月25日当天,彰化银行出售的12451张台开股票中,有5000张卖给简水绵,2100张卖给了游世一,剩下的5351张落到蔡清文手中。而在这5351张台开股中,蔡清文把5000张分售给13个为简水绵垫资购买台开股票的金主,作为报酬,余下的350张分给那些为这次交易出力的承办人员,最后多出的1张被蔡清文送给了赵建铭,于是在简水绵的户头中,就有了5001张台开股票。由于简水绵户头的台开股票都是由13个金主先垫资,为了还这笔钱,赵建铭才会在台开股票由3.5元升到7元时,出售一半即2500张股票,套现后把钱还给金主。这就是说,整件弊案中,赵建铭开始并不需要拿出一分钱,套现偿还垫资后,剩余的2501张台开股票全部为赵家所有,赵家空手赚了几千万元。
(3)存在高级商业贿赂的可能。台湾土地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自民营化以来,虽然民股占多数,但控制权仍然掌握在官股手中,在董事会的席位中是官5民4。因此,在台开股票价格一直下挫的情况下,其董事长苏建德具有贿赂高层保证自己宝座的动机。另一方面,彰化银行也是一家由官股控制的金融机构,其董事长、总经理等也同样存在着讨好高层的动机。与此同时,台开的联贷和彰化银行的官股释出在当时又都遇到了瓶颈,都需要有人在相关方面进行活动。于是,他们找到了赵建铭,请求其为联贷帮忙,并通过内线消息“贿赂”赵建铭,实现了取得联贷和释出官股的目的。而赵家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内线交易收益,真可谓“双赢”。
二、与美国内幕交易案的比较
在近几年美国较大的内幕交易案中,有代表性的是最近查出的“草根案”以及家庭用品皇后“玛莎·斯图尔特”案。在“草根案”中,涉案者为著名投资银行——高盛集团的两名年轻的金融分析师普罗特金和佩欣,涉案总金额高达700万美元。两人通过收买另一投资银行美林集团的证券分析师斯坦尼斯拉夫·施皮格曼获得了六起客户之间的并购交易内幕。对于获得的这些内幕消息,起初他们是通过自己的账户交易来获利,后来,为了避免监管机构的注意,他们开始通过将消息透露给美国内外的亲戚密友并以从盈利中分成的方式来获取利润。此外,两人还通过偷看《商业周刊》的方式来获取内幕消息。《商业周刊》的股评颇具权威,每周四市场关闭后出刊,其中推荐的股票多在第二日小幅上涨。《商业周刊》对杂志内容保密十分谨慎,在全美仅与四家印刷厂合作。普罗特金和佩欣通过在网上刊登分类广告,先后觅得两名男子,让他们应聘到威斯康星州的印刷厂当叉车工人。每周四,两名男子在印刷厂作为线人都和佩欣通话。而当日,佩欣和亲友的账户往往购入尚未面世的《商业周刊》推荐股票,次日抛售。美国证监会在诉状中罗列了两人盈利35万美元的20多只股票交易。
相对于“草根案”来说,美国家庭用品皇后玛莎·斯图尔特获取内幕消息则容易得多。玛莎·斯图尔特通过内幕消息买卖的是美国艾姆克隆生物制药公司的股票。该公司是一家发展潜力无可限量的新经济公司,而该公司的CEO——萨缪尔·瓦克萨尔不仅是玛莎·斯图尔特在商界的好朋友,而且当时正在热烈追求玛莎的独生女儿。因此,对于公司的一切动向,萨缪尔·瓦克萨尔都会毫无保留地向“未来丈母娘”报告。当时他正在亲自主持并研制一种治疗癌症的特效药物——艾必托克(Erbitux),潜在的广阔市场前景被投资者特别看好。然而,艾姆克隆生物制药公司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提出生产艾必脱克的申请却因种种理由被拒之门外。就在公司发布艾必脱克难以尽快投产消息的前一天——2001年12月27日,玛莎·斯图尔特将自己持有的4000股艾姆克隆生物制药公司的股票悉数抛出,抢先一步避免了因其股票暴跌所带来的巨大损失。此举引起了美国证监会的注意,最终查处了这起内幕交易。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同为内幕(线)交易,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但在操作手法上却存在一定的区别。美国的内幕交易主要集中于投资者个人通过各种渠道来搜集和获取相关内幕消息。但对于“台开案”来说,已经不仅仅是获取内幕消息,而是更进一步通过相关人员的影响力来促成内幕消息,以获取利润,具有更为明显的制造成分,其间还混杂着各方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以及高级商业贿赂的可能。与此同时,在资金运作方面,这两起美国内幕交易案基本上是以自己或者相关利益人的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买卖。而“台开案”中简水绵采用的却是“借鸡下蛋”的手法。
三、“台开案”引起的思考
1、立法方面的思考
台湾内线交易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立法不足。虽然台湾新修正的证券交易法在内线交易方面增加了刑度,对内线交易的构成要件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但其立法条文仍有较大的解释空间,而且只要交易人采取人头账户的方式,就能够轻易地规避相应的条款。
而就大陆的立法而言,在关于内幕交易方面也很不健全。一方面,内幕人员的界定不够全面和明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自然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持有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因此这类内幕人员只能为国家、法人或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但是在《证券法》第213条却有规定境内公司股票供境外人士、机构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样,对这类人是否属于内幕人员出现了立法空白。另一方面,法律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的民事诉讼机制。纵观大陆证券立法,关于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规定多为行政制裁或者刑事处罚,很少有涉及民事责任的规定,有些条文即使在实体上规定了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但由于缺乏程序法的支持,请求权往往流于形式。
因此,为了更好地防范和处罚内幕交易,大陆应尽快完善内幕交易方面的立法,对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对于内幕交易人员的界定,相关人员的亲属、朋友等是否包括其中等的判定,这是十分重要的。应建立健全对内幕交易的民事处罚,包括处罚形式、处罚金额等,并确保民事处罚的实施。同时,为直接保护投资人权益,还可仿照美国实施团体诉讼,只要投资人认为股市买卖权益受损,不需透过“第三单位”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并在第一时间审理金融犯罪,速审速决,以避免时间拖延过久造成投资人权益丧失,要以此保护证券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投资者,加大内幕交易者的违法成本。
2、监管方面的思考
美国证监会的调查由执法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来负责。在调查中,执法部门可以查股票和资金账户的信息,可以查电话通话记录和电子邮件,也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方对相关事项做出解释。如果被调查方不予配合,美国证监会可以状告其妨碍司法公正。这是一项很严重的罪行,被起诉一方可能会因此而坐牢,那些不合作的政府官员也可能被起诉。而目前台湾的证交所、金管会对于内线交易案件的监管仅具有初步查核调阅资料的权力,台湾证交法并没有赋予证交所、金管会以实质调查权。因此很多内线交易案件往往因为无法立即进行调查而丧失查处良机。大陆《证券法》虽然赋予证监会广泛的调查权,包括查阅、复制相关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等,但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差,其他政府部门经常以缺乏配套规定为由不予配合,从而使这些调查权力难以落实,进而导致证券稽查部门难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因此,就监管部门而言,应建立健全与证监会调查权相关的规定,加强其可操作性,并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定期报告制度以及对相关信息和重大交易的披露,使证券市场交易更为公平、公开,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责任编辑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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