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鲁桂华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无疑深受企业所在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自1992年《企业财务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已从原来的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模式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伴随着这一转变,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强度、广度发生了深刻变化,政府职能从通过计划直接调控企业和市场逐渐转变为通过财政与货币等宏观经济政策间接调控市场;企业从原来的政府附属物转变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伴随着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的逐步完善,国家通过绝对或相对控股公司制企业逐渐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此同时,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税法等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臻于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中国特有背景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形成。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昭示着基于原有制度背景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难以适应日益变迁的体制环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财务通则)颁布实施了。新财务通则吸收了哪些新的理财理念,在哪些方面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本文试图解读这些问题。
理论创新:对成熟市场经济体系财务管理理论...
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无疑深受企业所在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市场环境的影响。自1992年《企业财务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已从原来的计划调节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模式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伴随着这一转变,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强度、广度发生了深刻变化,政府职能从通过计划直接调控企业和市场逐渐转变为通过财政与货币等宏观经济政策间接调控市场;企业从原来的政府附属物转变为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伴随着资本市场等要素市场的逐步完善,国家通过绝对或相对控股公司制企业逐渐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与此同时,公司法、证券法、银行法、税法等与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并臻于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充分考虑中国特有背景的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形成。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市场环境的深刻变化,昭示着基于原有制度背景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难以适应日益变迁的体制环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财务通则)颁布实施了。新财务通则吸收了哪些新的理财理念,在哪些方面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本文试图解读这些问题。
理论创新:对成熟市场经济体系财务管理理论的合理借鉴
不论是基于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基于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产品市场、要素市场通过价格引导资源配置这一基本规律是共性的,市场的微观主体,即企业,其经营目标与约束体系也同样存在共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新财务通则对西方成熟市场经济体系中的理论进行了合理的借鉴,体现了新财务通则理论上的创新。
第一,新财务通则明确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且明确要求企业根据“价值最大化”这一理财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通过“全面预算”,“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进行管理。而旧财务通则根据计划经济条件下“财务决定税务、财务决定会计”的基本原则,将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局限为“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以价值而不是经济效益作为理财的目标,既反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其资源供给者创造财富的受托经济责任,也是当代财务理论界广为接受的理财目标。
第二,新财务通则明确要求企业筹资决策时要充分考虑“资本成本”和“资本结构”。所谓筹资,不过是以承诺未来现金给付(红利、债务本息)为前提换取的当前资源流入。未来现金给付(即筹资形式)有哪些方式?当前资源流入(即出资方式)又有哪些方式?为了换取当前的单位资源流入应承诺多少未来的现金给付(资本成本)?不同的未来现金给付方式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价值(资本结构)?新财务通则规定,其一,企业既可以“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也可以“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根据民商法的原则,后者的未来现金给付优先于前者:其二,“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同时,对各种具体出资方式进行了逐一规范。最富于理论创新意义的是,新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在筹资权益资本时,需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并“控制筹资成本”,企业在筹集债务资本时,需要“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新财务通则的这些规定,既承认并考虑了资本成本作为资本的价格在配置资本和风险方面的功能,也与价值最大化理财目标的界定相一致。
第三,新财务通则将企业投资决策和资产运营的基本原则明确界定为“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所谓投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现金流入而在当前所做的现金预付;运用投资形成的资产实现投资时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入即所谓的资产运营。投资决策最核心的问题莫过于,当前的单位现金预付创造多少未来现金流入才能创造价值?现代财务理论告诉我们,只有当前单位投资所创造的未来现金流入大于单位筹资所承诺的未来现金给付时,即当投资回报率大于资本成本时,才为企业资源的提供者创造价值。而企业资源提供者所要求的资本成本,与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相关,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越高,资本成本亦越高,反之,投资的风险水平越低,资本成本也越低。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能简单地追求投资报酬率。当投资项目的风险水平较低时,投资项目的报酬率也较低,但只要超过与该风险水平相当的资本成本,仍然能够为企业资源的提供者创造价值;反之,当投资项目的报酬率很高,但低于与该投资项目风险水平相当的资本成本,仍然是在破坏而不是创造价值。正因为如此,新财务通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并且进一步明确,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时,需要根据这一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这一规定既体现了财务管理的价值目标,也符合现代财务理论关于价值创造的基本理论。
第四,新财务通则将风险管理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企业是一个契约的集合,商业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和现金流量的剧烈波动,从而危及企业履行契约的能力,进而危及企业作为一个契约体系的存续。如何控制风险?新财务通则从这样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一,确定筹资规模与结构时,充分考虑不同筹资形式的筹资成本与风险,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其二,投资决策与资产运营中,均衡风险与收益:其三,建立财务预警制度,“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其四,当企业出现履约危机时,通过资产、债务重组等方式,调整企业参加的主要契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护企业所参加的契约中的主要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
概言之,企业价值决定于未来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而未来现金流量与资本成本又分别决定于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与资产运营活动、收益与分配政策等,新财务通则将理财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将现金作为理财的核心,将预算与控制作为财务管理的主要手段,将理财对象界定为筹资管理、投资与资产运营管理、成本控制、收益管理与分配政策、财务控制与财务监督、财务信息系统等六要素,无疑彰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理财的一般规律,彰显了新财务通则理论上的创新,对于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理财实践、对于财务理论研究与财务管理人才的培训,均具有意义。
制度创新:用制度来确认政府职能转变和国企改革的成果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政府职能、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管的形式、内容和手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机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财务通则用制度的形式,将过去20多年间政府职能转变和国企改革的成果进行了概括,具体而言,新财务通则对制度创新的概括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新财务通则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和国有产权的实现模式,明确划分了政府、投资者和经营者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能和权限,根据“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原则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了重构。新财务通则首先将政府(即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在财务管理体制中的职能界定为对企业的财务进行“指导、管理、监督”,而不是直接干预或直接组织企业的财务工作。政府财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职责如:通过制定财务规章、制定促进企业发展的财务财政政策、拟订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和国有资本预算等来指导或影响企业的财务活动;通过组织对企业年报的审计、对企业的财务评价、检查相关财务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审核企业的重要改革、改制方案等方式,来履行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其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者履行对经营者的激励、监督、重大财务规章的制定权和重大财务活动的决策权,投资者亦可通过企业章程等将上述权限部分授予经营者行使。最后,企业经营者在财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拟订重大规则、重大决策方案,执行投资者决定的重大财务决策、制定的重要财务制度,并且配合投资者、财政主管机关的财务监督。简言之,在这样一种财务管理体制中,政府通过制定与实施特定的游戏规则,履行着社会管理者职能;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则是由政府和投资者共同履行的,政府主要履行一般性规章的制定与监督实施并藉此指导、监督和管理企业的财务活动;投资者则履行重大财务决策权、与企业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定权:从职责上看,经营者的执行权、重大决策方案和重大制度的拟订权,与非国有企业并没有显著区别。
第二,新财务通则明确区分了企业获得的三种性质的财政资金。与基于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不同的是,我国政府不仅是社会的管理者,还是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因此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除了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还有债权性质的转贷,亦有投资性质的出资、投资补助等。从财务性质上看,转移支付作为损益,债权性质的构成政府对企业的债权,而出资与投资补助则增加政府对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新财务通则所作的这一区分,与三个层次不同职责的财务管理体制、政府指导与监督管理的职能定位是一致的。
第三,新财务通则明确规定职工医疗、养老等法定社会保险项目依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和养老按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超出部分由职工承担,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这一改革举措,用制度的方式确认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果。
第四,新财务通则明确了即期激励和长期激励不同的财务属性。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作为费用进入当期损益。远期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现有投资者将既得权益让出一部分给职工,如通过回购股份来实施激励,用可供分配的利润解决。新财务通则的这一改革举措与去年证监会和国资委先后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相互配套,为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层激励计划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制度保证。
从理论上看,新财务通则立足中国国情,对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的财务管理理论的核心理论成果进行合理的借鉴;从制度上看,新财务通则顺应了近10余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要求,概括了许多改革成果。新财务通则的实施,对于规范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活动,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 闵超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