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办法规定,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新机制。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奖励200元,中西部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等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通知指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07年8月10日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办法规定,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包括: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区域热电联产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以奖代补”新机制。对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节能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改造后每形成1吨标煤节约能力,东部奖励200元,中西部奖励250元。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报告节能量先预拨60%的奖励资金,等项目完成后,再根据审计的节能量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通知指出,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此外,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另外,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通知指出,鉴于证券公司按规定从今年7月全面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净资本的计算,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证券公司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调整了《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6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2007年9月3日发布《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7]76号)。通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负债项目损益,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除损益性质属于资金挂账的以外,可以分别比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流动资产核实审批权限进行处理。对中央级行政单位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的核实,审批权限按照分类损失额确定。例如:货币资金损失分类损失额(即“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各项损失之和)低于5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并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各项损失逐笔上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银监会2007年9月5日联合发布《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公告明确,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需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2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通知指出,鉴于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此前我会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第九条中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
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发布《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细则规定在3类情形下,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3类情形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实施细则还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以上3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