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本期特约解答 ★杜旭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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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的企业,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都要求分期付款。有客户要求我们根据付款比例,开具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但当地地方税务局答复工业企业不可以领购收款收据。为了收取货款,我们只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货物可能要跨月跨年才会生产发货,这样就出现两个问题:(1)不能在当月或者当年核算已经做收入的产品成本;(2)产品都是以台为单位,而分期收款分割开具发票的数量可能是小数(比如0.2台)。请问我们这样操作可以吗?
答:从理论上讲,收据是资金往来的一种证明,而发票则是经济业务往来的证明。很多情况下,即使不发生经济业务仍然会产生资金往来,例如企业间的临时拆借等等。但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据是有特殊指定用途的收据,并不适用于你公司。建议你公司和客户协商,以一般收据代替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款收据,因为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只要一般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法院是认可作为证据的。
关于会计核算问题,发票并不是会计核算的惟一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就规定,“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制的原始...
1、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大型机械的企业,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般都要求分期付款。有客户要求我们根据付款比例,开具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款收据。但当地地方税务局答复工业企业不可以领购收款收据。为了收取货款,我们只能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货物可能要跨月跨年才会生产发货,这样就出现两个问题:(1)不能在当月或者当年核算已经做收入的产品成本;(2)产品都是以台为单位,而分期收款分割开具发票的数量可能是小数(比如0.2台)。请问我们这样操作可以吗?
答:从理论上讲,收据是资金往来的一种证明,而发票则是经济业务往来的证明。很多情况下,即使不发生经济业务仍然会产生资金往来,例如企业间的临时拆借等等。但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据是有特殊指定用途的收据,并不适用于你公司。建议你公司和客户协商,以一般收据代替有地税监制章的收款收据,因为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只要一般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法院是认可作为证据的。
关于会计核算问题,发票并不是会计核算的惟一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就规定,“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制的原始凭证确认收入和成本。当然如果因此造成会计核算和税务规定的差异,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调整。目前我国税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栏目的填写没有具体细节的规范,因此只要是合乎经济原理的填写都是允许的。
2、问:我单位为食品批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6年购入一批价值约10000元的毛巾作为赠品,一次性无偿赠送给消费者。账务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记“现金”。但有人认为这笔支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请问我单位这样入账是否正确?另外我单位在2006年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期待遇,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是否要将10000元填列入“其他收入”?
答:将此笔业务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正确的,该项业务的支出的确属于业务促销性质,因此不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83号)规定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是指与经营业务无关的赠送,例如关系单位开业赠送花篮之类的情况。因此会计处理无需调整账目。
《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对于商业企业来说,本文件所说的“自产”就是“自营”,由于你公司是经营食品批发的,毛巾显然不属于自营产品,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不需按税法确认为收入。另外从税法角度来说,你单位这种情况也是属于税法认定的业务宣传费。
3、问:通过无偿资助方式获得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公司在进行解散清算时,可否将原记入“专项应付款”的剩余科技创新基金转入净资产,据此向股东分配?
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规定,“已签合同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因此剩余经费应交还财政部门,不能转入净资产。
4、问:我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打算向房地产公司购买10套住宅作为职工廉租房,租赁给新职工和没有住房的骨干职工,请问政策是否允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没有涉税事项?
答:类似问题是否允许未见明确规定。但主要与你单位的性质(是国有及国有控股还是民营)以及所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另外也要关注一下地方或者行业的有关规定,具体建议咨询主管部门。
关于会计处理,根据《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同时该文件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因此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职工宿舍会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及其相关科目;收取员工租金时借记“现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每月计提折旧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累计折旧”。
税务方面,贵公司出租宿舍给员工属于营业税的“租赁”税目,应交纳营业税,同时租赁收入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5、问: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及国税函[2005]83号文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请问“购置或受让”如何理解?接受股东投入的土地使用权,算不算是上述“受让”?如果是,是按转让金额减去投入金额为计税营业额,还是减去原股东购入金额为计税营业额?
答:一般意义上购置和受让就是指在市场上购买。《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因此只要是“有偿接受”就是受让,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实际上是用土地使用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对被投资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有偿接受,也就是受让。另外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在投资这种情况中,“购置或受让原价”就是投资各方确认的投资价值。
6、问:我公司拟贷款购置小轿车一辆。由于以公司名义申请贷款手续有些麻烦,所以领导决定以其个人名义贷款。请问这样能否以协议的形式作一下说明,然后入到公司账上?通过贷款方式购车,分录应该怎么做?
答:由于以个人名义贷款,发票开给个人,所以不能记入公司账簿。以协议形式也不行,最多签订一个租车的协议,但是这样的话,出租该车的领导个人需要缴纳出租车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另外即使采取租车方式,由于车船税、保险费等发票只能开给个人,因此此类费用也不能记入企业账簿。如果以公司名义贷款买车,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短期贷款”科目。
7、问: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会计上怎样处理?如果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这些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扣缴义务人的角度来讲,是否还应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因此这2%的手续费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收入,扣缴义务人就是代扣代缴的企业。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购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此类推,其他的代扣代缴收入也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税发[2001]31号文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此类推,企业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的这部分奖金应免征人所得税。
8、问:我单位是一家施工企业,因抵债于2006年8月购买价值56万元的商品住宅房一套,并取得发票。2007年3月取得房产证的同时以53.5万元的价格出售,已办理完过户手续。请问营业税该如何缴纳?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出售的房屋是否需要做资产评估,并向所在的地税部门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答:《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你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当然,由于该房产的出售价格低于购入价格,所以你公司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额为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文同时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包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因此只有转让旧房才需要评估。另外《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8号)规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你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文件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来判断你们的房产是否属于旧房。
9、问:2002年,企业A与企业B进行合并重组,B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资产均归A企业所有,到目前B企业已不存在。请问在2002年以前所有关于B企业的与财务有关的资料(如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等)是否可以销毁?
答:《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同时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年限规定可参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附表。
10、问:某公司为新设立公司,2004年8月开始建厂,同年10月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实际公司仍处于筹建阶段,并没有正常生产经营,直到2006年7月部分厂房才开始使用,生产部分产品并销售,但仍有部分厂房在建。2007年3月厂房全部建造完毕,正式开始使用。请问如何计算筹建期?
答: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最常见的观点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据了解,实践中有不少税务机关也是按此标准掌握。但笔者认为,是一种误解。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很明显,2003年的文件和1997年的文件差异较大。这主要是因为企业经济情况差异很大,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哪天是“生产经营之日”,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国税函[2003]1239号文采用了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追溯这一规定的出台背景可知,这些优惠政策是针对第三产业的企业,相对于工业企业来说,第三产业的企业开办期较短,这样规定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如果是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大型商业企业,以营业执照为标准就不合适了。因为即使一般的工业企业,盖建厂房也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何况还需要安装设备等其他的准备时间。同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只是对一个优惠政策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到开办期的计算上来。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这个规定与国税发[1997]191号文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不同企业需要进行具体的职业判断。例如一般的商贸企业可以正式开业纳客的当天作为开办期结束,工业企业可以第一次投料试生产作为开办期的结束。因此,还是建议该公司与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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