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企红利的分配原则问题是国企实施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难把握的一个关键问题。国企创造的利润,按照新《公司法》第167条关于公司当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一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是缴纳所得税,三是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如果是股份制公司,则贯彻同股同利和同股同权的原则。国企创造的利润按照《公司法》进行内部初始分配后,如何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是大家关注和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分红应依照以下路径:
(一)统筹考虑多种原则以完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1、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准的原则。国企上缴利润不能从单个企业出发,而应以行业平均水平作为上缴利润的基点。企业应分配利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只需按行业平均水平上缴,其余部分另行协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也应按行业平均水平上缴,少缴部分作为对国家财政的负债,待以后年度盈利后补缴。
2、参照国际同行业的原则,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和某些垄断企业(公司),无法进行行业比较的,应以国际同行业为基点。如果差距过大,也应以国际同行业作为参照系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
3、以银行利率为标准评判企业盈亏的原则。我国现以财务决算有...
国企红利的分配原则问题是国企实施资本经营预算的核心问题,也是最难把握的一个关键问题。国企创造的利润,按照新《公司法》第167条关于公司当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一是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二是缴纳所得税,三是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如果是股份制公司,则贯彻同股同利和同股同权的原则。国企创造的利润按照《公司法》进行内部初始分配后,如何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配,是大家关注和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分红应依照以下路径:
(一)统筹考虑多种原则以完善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1、以行业平均水平为基准的原则。国企上缴利润不能从单个企业出发,而应以行业平均水平作为上缴利润的基点。企业应分配利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只需按行业平均水平上缴,其余部分另行协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也应按行业平均水平上缴,少缴部分作为对国家财政的负债,待以后年度盈利后补缴。
2、参照国际同行业的原则,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和某些垄断企业(公司),无法进行行业比较的,应以国际同行业为基点。如果差距过大,也应以国际同行业作为参照系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
3、以银行利率为标准评判企业盈亏的原则。我国现以财务决算有无赤字为国企盈亏评判的标准,只要在财务决算时没有赤字,就不作为亏损企业。新加坡政府对国企盈亏的考核是以银行年利率为标准,即企业上缴利润高于银行年利率的为盈利企业,政府给予奖励;低于银行年利率的,就是亏损企业,政府要追究责任。这值得我们借鉴。
4、奖励“快牛”原则。凡是上缴利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跑在行业前面的企业,政府应予以奖励,以达到“优惠快牛、鞭策慢牛、治好病牛”的效果。
(二)根据我国国情合理使用国企上缴利润
根据我国的情况,国有企业尚需要进行结构调整,这将涉及到一系列的工作,如公司化改制、财务重组、合并、清算、技术更新、新领域的投资或建立新公司以及从负担沉重的社会事业中退出等。因此,国资委的所有开支应像其他政府部门一样由预算拨款,关键是确定优先顺序。
(三)国企上缴利润的制度保障
1、加快政府预算管理改革。通过良好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使公共财政资源的配置和使用能够促进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财政受托责任,提高财政透明度,增强财政政策的可预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总规模控制、资源的战略性优先配置,改善管理和运作效率,确保财务合规性,有效控制和管理财政风险。
2、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现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分开。各级政府不再直接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各项职能,而各级出资机构也不再行使政府的各项公共管理职能,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出资机构还要对国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不同企业形式,以出资人的身份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制定合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和监管制度,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投资回报率,减轻公共预算支出压力。
4、加强立法,加快国有资本预算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推行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5、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清产核资、风险管理和完善监事会制度等,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包括为国有独资公司引入外部董事,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要完善国有企业的决策、监督体系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企业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积极探索有效的考核激励办法。
6、正确处理政府层次上的国有资产监督与收益处置管理的关系,中间层次上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关系,企业层次上的国有资产具体经营的关系,同时处理好国资委与其下辖中央授权经营企业的关系,协调好各方利益问题。
责任编辑 屈艳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