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苏莉 张文贤 蒋薇虹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大]
[中]
[小]
摘要:
20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工具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和普遍应用对财务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允价值成为金融工具会计发展的新方向。但是,公允价值对历史成本的完全替代尚需时日,因此,现行的会计准则采取的是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共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准则制定机构提出了许多改进混合计量模式下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公允价值选择权”就是其中之一。
一、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
公允价值选择权最早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的改进项目中提出,并于2004年发布的。2005年6月,IASB修改了针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相关规定。2007年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9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以下简称SFAS159),提出了有关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相关规定。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规定了有关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
IAS39中,公允价值选择权被定义为允许报告主体在对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
20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工具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和普遍应用对财务会计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允价值成为金融工具会计发展的新方向。但是,公允价值对历史成本的完全替代尚需时日,因此,现行的会计准则采取的是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共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准则制定机构提出了许多改进混合计量模式下的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公允价值选择权”就是其中之一。
一、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
公允价值选择权最早是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IAS39)的改进项目中提出,并于2004年发布的。2005年6月,IASB修改了针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相关规定。2007年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59号——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以下简称SFAS159),提出了有关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相关规定。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CAS22),规定了有关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
IAS39中,公允价值选择权被定义为允许报告主体在对金融工具进行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SFAS159指出公允价值选择权是指“在特定的应用日期,允许所有的报告主体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公允价值计量”。CAS22采用了与IAS39完全一致的定义。IASB、FASB和我国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定义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提出打破了按照报告主体管理人员持有金融工具目的作为划分金融工具分类标准的方式。
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内涵
IASB和FASB在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原则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相同之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初始确认时确定是否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避免了通过重新指定而可能造成的利润操纵行为。第二,公允价值选择权不可撤销,也就是说,一旦决定对某项金融工具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则不能在后期撤回,从而限制了通过重新分类的方式操纵利润的行为。第三,公允价值选择权要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项规定的本质在于把经济事项发生当期受到相同影响而造成相反方向变化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相互抵销,避免造成损益的波动。
IAS39和SFAS159对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原则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对应用条件的规定上。
IAS39要求只有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够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1)以下两种情况以外的所有混合金融工具:一是嵌入衍生工具没有重大改变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二是类似的混合工具中的嵌入衍生工具,明显不应从相关的混合工具中分离的。例如,嵌入在贷款中的提前支付期权,该期权允许持有者按照类似于其摊余成本的价格提前支付贷款。(2)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能够提供更加相关的信息:一是指定能够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有时被称为会计错配);二是主体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文件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金融负债组合或者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如董事会或CEO)报告。
SFAS159中没有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条件进行限定,允许对准则范围内的任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FASB认为对公允价值选择权设置条件将妨碍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灵活应用,甚至会抵消由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而带来的收益。
CAS22对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标准的规定与IAS39的现
行规定完全一致。
三、公允价值选择权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选择权是针对混合计量会计模式而提出的改进措施,这种改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报表编制者的成本。有关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和实务处理相当复杂,以IAS39的规定为例,套期会计包括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外币套期三大类,对于每一类套期关系,都规定了复杂的套期关系认定、有效关系评价、会计处理、披露的处理,对编制主体来说,应用套期会计的成本很高。公允价值选择权能使企业在无需采用套期会计的情况下解决会计错配问题。通过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工具同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方法,减少对公允价值风险敞口应用套期会计的需要,会计处理的结果与运用套期会计相同,消除了指定、追踪和分析套期有效性的相关负担,降低了准则应用的成本。
2、消除套期会计所不能解决的会计错配问题。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非常严格,无法解决所有的会计错配问题。如,不允许将非衍生负债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负债,这给持有匹配资产和负债头寸的主体带来了麻烦。并且,套期会计规定,除了对外汇风险敞口的套期,不允许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指定为套期工具。因此,对于这一类型的经济套期,无法使用套期会计方法消除会计错配问题。而公允价值选择权允许将非衍生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因而能够一致地匹配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头寸公允价值的变化,消除会计错配带来的收益波动。
3、简化了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衍生工具常常通过被嵌入到非衍生工具的主合同中而成为一项复合金融工具,对于嵌入衍生工具,会计处理的原则是不能仅仅通过将衍生工具嵌入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而规避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因此,除非被分类为是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否则需要将复合工具分离成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实践中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详细的分析以辨认嵌入衍生工具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即便能够分离,其公允价值估计的可靠性也值得怀疑,尤其当在活跃市场中存在着交易的混合工具时,对于报告主体而言,确定混合工具总体的公允价值比辨认嵌入衍生工具条款并以公允价值单独计量更容易,且提供的公允价值也更加可靠。
4、为金融工具的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提供了途径。金融工具的完全公允价值模式是IASB和FASB的共同长期目标。出于报告主体管理人员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而提出的混合模式很难扩展公允价值在准则中的应用,通过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更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因此,公允价值选择权是消除现存的报告问题和将公允价值计量扩展到全部金融工具中的过渡阶段。
(二)公允价值选择权存在着如下缺陷:
1、对财务信息的可比性造成影响。公允价值选择权最根本的缺陷在于它是会计准则赋予报告主体的一种选择性权利,报告主体既可以选择对金融工具进行指定,也可以选择不对其进行指定,其结果是应用公允价值的范围是从仅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到全部金融资产和负债(除了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之外)中的任意一点,至于这一点落在什么位置则完全由报告主体的主观判断而确定。不同的报告主体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程度不同会对报表的可比性产生影响。
2、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增加了报告主体的负担。由于IAS39提出了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标准,因此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IFRS7)中要求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指定提供相应的披露,披露的内容除了指定的依据等之外,还包括被指定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由于信用风险变化而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额外的披露增加了提供信息的成本,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报告主体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
四、结论和建议
第一,要正确理解公允价值选择权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影响。公允价值选择权是为了有效地解决由于混合计量模式带来的会计错配问题,简化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从而改进会计信息质量而提出的。规定公允价值选择权应用条件的初衷是出于监管者对其滥用的担忧,尽管对应用条件设置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应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灵活性,甚至增加财务报表编制成本,但对于我国来说,这种规定是必要的。因为,取消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条件,是将报表编制者以及监管机构的成本转移到报表使用者身上,这要求报表使用者具有较高的处理会计信息的能力。目前,我国富有经验的机构投资者较少,广大的个人投资者理解会计信息的能力有限,加之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更需要时间消化,因此设置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第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恰当应用以银行建立有关公允价值应用的有效内部控制为前提。无论是对金融工具的分类还是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规定,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人员的判断,有可能引发盈余操纵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致、有效的内部控制程序,要求由了解银行业务的、有经验的人员结合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负责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指定、应用和后期处理,并定期由专门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进行评价。
第三,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正确应用以外部审计人员和证券、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有效运作为保障。对于我国审计人员来讲,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处理也是全新的规定,这不仅要求审计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判断能力,也需要审计人员对报告主体的风险管理和投资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另外,针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专门发布了监管指南,我国银监会也应当参照该指南,要求银行就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提供补充资料,以确保单个金融机构满足监管机构对于资本的要求。
总之,公允价值选择权为扩展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了依据,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强制要求更多的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但从长期来看,采用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大势所趋,尽管这对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报表编制者应当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允价值选择权加深对公允价值模式的理解,提高应用公允价值的能力。
责任编辑 屈艳贞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