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7年6月21日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个人在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如果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如果个人在某家银行或信用社未开立账户,但需要在该机构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和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则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将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国资委2007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通知明确,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7年6月21日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个人在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如果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如果个人在某家银行或信用社未开立账户,但需要在该机构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和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则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将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国资委2007年6月28日发布《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通知明确,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6月29日发布《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根据指导意见,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中国银监会2007年6月29日发布《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以推进小企业贷款工作,进一步改善小企业贷款政策环境。指导意见从小企业授信划分标准、总体要求、组织架构、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对银行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意见强调,小企业授信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风险可控、利率可浮、责任可分。指导意见扩展了小企业授信业务、授信对象和授信主体范围,放宽了对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考核要求、授信审核条件、贷款种类、抵质押品范围、担保条件、信用评估标准。
国资委、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30日联合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并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暂行办法,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和质检总局2007年7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关于<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商产字[2007]1241号)。通知指出,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801-4816项下纸及纸制品加工出口4801-4816项下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深加工结转业务);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7218、7224项下不锈钢及合金钢类产品用于非钢铁冶炼加工出口下游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关于第17号公告更新“新增商品”备注的目录中属于新增商品但未列明的,仍按照公告中关于新增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7号公告商品目录列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
海关总署2007年7月1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公告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享受喷气织机或自动络筒机的部分进口关键零部件退税政策,在申报进口退税商品目录范围内的零部件时,应当单独报关。上述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单独报关进口的符合退税条件的零部件也可以享受退税政策。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企业,凭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的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对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审批、核准或备案(以下简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进口所有规格的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和喷气织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