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发生的会计舞弊案以及公司内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让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要问内部控制的作用究竟有多大?问题出在控制制度本身,还是执行方面;是监管不力,还是事后处罚机制没有发挥惩前毖后的效应?
一、内控失灵的主要原因分析
1、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存在短板弱链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涉及公司中的各个部门与各个环节,涉及公司的所有人员,需要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如若内部控制链条中有一个薄弱环节或一块短板,就有可能导致整个链条的运行中断或短板处出现漏洞。有的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对于某些关键控制点没有...
2006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以推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发生的会计舞弊案以及公司内部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让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要问内部控制的作用究竟有多大?问题出在控制制度本身,还是执行方面;是监管不力,还是事后处罚机制没有发挥惩前毖后的效应?
一、内控失灵的主要原因分析
1、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存在短板弱链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这一制度安排涉及公司中的各个部门与各个环节,涉及公司的所有人员,需要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如若内部控制链条中有一个薄弱环节或一块短板,就有可能导致整个链条的运行中断或短板处出现漏洞。有的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对于某些关键控制点没有掌握好,致使内部控制出现了问题。例如,某公司营销员王某利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销货与收款环节中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大肆挪用票据,给公司造成几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这一方面是由于公司对票据这一重要凭证不进行及时核对或只核对账面数量而不核对实物数量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没有实行岗位轮换或带薪休假,致使其舞弊行为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没有被发现。而以上两点正是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关键控制点,由于设计时对关键控制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缺乏充分考虑,致使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
2、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完善,但执行不力
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固然重要,但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设计再完美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制度的执行与不执行、执行的好与坏是制度发挥其效能的根本保证。例如,某公司审计处在对公司2002年的报表审计中发现公司物资处处长、仓库主任、废旧物资回收站站长、计划员等4人擅自决定出售、截留废旧物资数量81.5吨,款额91200元。这并不是因为公司没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制定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废旧物资的出售要经过计划处、财务处等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审批,出售的业务流程为:业务批准→物资过磅→填单(包括磅码单和结算单)→交款→办出门单→门卫验单放行(包括复验或抽检)。但在实际执行时,没有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履行相关的手续,出售废旧物资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授权,在没有交款的情况下就办理了出门单,取得的价款也没有交到财务处,而是私自进入小金库。
3、权力超越于制度之上
从许多会计舞弊案中可以发现,公司的高级管理层特别是CEO、CFO往往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在压力、机会、借口三种因素的耦合作用下,导致一些案件发生。例如,世通案中,就是由于公司的CEO埃伯斯和CFO苏文利这一对“黄金搭档”的密切配合,指使公司下属一手炮制了惊人的“世界骗局”。在埃伯斯和苏利文等人的授意下,世通的财务中心成了会计舞弊的指挥中心。几乎所有的公司事务都由他俩说了算,而且他们往往与下属采取单线联系的方式,下属对他们的授意也“惟命是从”,正是由于权力没有受到监控,使得所有的会计舞弊行为都堂而皇之地挣脱了内部控制制度的束缚。因此,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中,尤其应关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控制。
二、加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对策
1、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通盘考虑企业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于各个环节的关键控制点更应作为重中之重来进行设计。借鉴以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如针对上文没有采取轮岗和带薪休假的问题,应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按照业务分工,合理安排劳动组合,对在同一重要岗位工作达到规定年限的员工,及时对其进行岗位轮换或强制休假;并在工作交接时,对交接的账、表、款、证等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实。
2、加大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
执行是内部控制制度的生命力,是内部控制制度失灵变有效的关键之所在。从已有的一些会计舞弊案中不难发现,不少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本身并没有问题,但还是造成了意想不到的后果,其根源就在于内部控制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漏洞和缺陷时应及时改进,才能使之发挥应有的效能。
3、明确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归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上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的董事会,解决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责任归属问题。只有责任明确才能更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否则,就会出现各个部门互相推诿,致使内部控制制度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
4、防止出现新的共谋
建立对外披露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同时,要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一问题上出现新的共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都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这一规定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而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鉴证,则更进一步强化了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予以有效贯彻执行的监督机制。但同时应当看到,这一规定使内部控制制度的鉴证业务成了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增长点,并且在其收入构成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要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这一对共生体(即审计报告的需求方和供给方)之间再次出现新的共谋。
5、加大监管处罚的力度
作为“经济人”的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其行为是对成本效益进行权衡之后所做的选择,所以要想阻止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就应从“经济人”的本性出发,加大对其处罚的力度。而新出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并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404条款规定,公司的CEO、CFO如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因此,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可增加诸如罚款、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工作、建立信誉档案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方式,使其违法违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大于从中所获得的收益。
责任编辑 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