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0 作者:叶友 郭志英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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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赔偿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依照《民事赔偿规定》,今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如对被审计单位出具了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等民事赔偿案中屡屡“躲过”法律制裁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以“诚信”为本的“经济警察”将为自己出具的不实报告而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又立新规
从我国法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案的历史来看,呈现出“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取向,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主要处罚是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等,致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等民事赔偿案中屡屡“躲过”法律制裁。这种不疼不痒的行政警告处分、较少的行政罚款和较轻的刑事处罚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威慑作用显然不足。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轨时期,加上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号称“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陷入做假账怪圈的事件时有发生。2001年以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赔偿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依照《民事赔偿规定》,今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如对被审计单位出具了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等民事赔偿案中屡屡“躲过”法律制裁的局面将不复存在,以“诚信”为本的“经济警察”将为自己出具的不实报告而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
一、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又立新规
从我国法院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罚注册会计师审计舞弊案的历史来看,呈现出“重行政、刑事,轻民事”的取向,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主要处罚是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或刑事处罚等,致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等民事赔偿案中屡屡“躲过”法律制裁。这种不疼不痒的行政警告处分、较少的行政罚款和较轻的刑事处罚对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威慑作用显然不足。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转轨时期,加上注册会计师制度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号称“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陷入做假账怪圈的事件时有发生。2001年以来,约有30家上市公司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其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约有7家,严重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先后发布过5个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或解释性司法文件,即:1996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98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以上发布的两个文件仅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民事责任进行简单认定,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如出具虚假验资报告须承担有限的补充民事责任,而对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确认与如何承担并未做出具体规定;2001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仅涉及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归责、诉讼方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上市公司以及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但是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责任的认定和划分进行细化规定。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以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民事赔偿规定》。自《民事赔偿规定》公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民事赔偿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而以《民事赔偿规定》为准。
《民事赔偿规定》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诉讼中责任的设定和划分,使未来在进行虚假审计业务的侵权民事诉讼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确认有了清晰的标准,解决了之前我国在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诉讼中法律条款不完备和法律程序不畅通的问题。《民事赔偿规定》的出台,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成本,促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保持职业谨慎,从而减少不实报告的产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民事赔偿规定》的主要亮点
《民事赔偿规定》在承继、整合和矫正既往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审计业务活动中所出具的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会计师事务所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事赔偿规定》填补了我国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白,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归责原则、责任判定标准、承担责任的情形和限额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体现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行业特点
《民事赔偿规定》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业务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因此,《民事赔偿规定》严格区分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严格限定在其所能承担和所应该承担的审计责任上。
(二)明确界定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第一,区分了会计师事务所主观故意和过失所应承担的不同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或其他主观故意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因工作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二,设定了免责和减责条款。例如,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的,就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又如,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如果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等减责条款。
第三,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主观故意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三)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
《民事赔偿规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条件,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过错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在举证上采用责任倒置模式,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向人民法院提交与某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会计师事务所自己没有过错。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之所以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主要是出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需要。审计工作技术性较强,而且审计工作底稿对外保密,如单纯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原则,利害关系人很难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中存在过错,注册会计师可以各种理由证明其出具审计报告已严格遵循相关执业规则,从而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如果严格拘泥于一般过错原则和一般证据规则,将会使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以后遇到举证上的困难而使受害人实际上难以行使诉讼权,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三、《民事赔偿规定》的影响
(一)增加了事务所的违法违规成本,增进职业谨慎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舞弊的违法事件之所以时有发生,关键之一就是我国事务所违法成本太低,轻微的法律制裁对违法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和遏制作用。只有加大事务所的违法成本,会计师事务所才会强化自我风险意识、更加谨慎执业。《民事赔偿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的追究,会直接导致违法违规成本的增加。
(二)有利于遏制证券市场造假,保障财务信息质量
一直以来,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众多,但在执业水平上却良莠不齐,部分事务所甚至成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合谋者”。虚构会计业绩从而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扭曲了股票的价值,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民事赔偿规定》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治理证券市场上的信息造假,保障财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以前对投资者的民事保护大多停留在舆论呼吁和道德谴责上。而此次《民事赔偿规定》的出台,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武器。而且,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民事赔偿规定》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以减轻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负担。这将强化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责任,有利于保护专业知识较缺乏的投资者的利益。
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应对措施
《民事赔偿规定》的出台使今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难度将有所增大。《民事赔偿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来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专业知识,而且还要熟悉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执业的同时,合法保障自身的权益。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在学习和宣传《民事赔偿规定》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深化诚信教育,强化行业风险意识。注册会计师行业要以《民事赔偿规定》的发布为契机,组织全行业深入学习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强化行业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
第二,推进新准则体系的贯彻实施工作。《民事赔偿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审计执业准则体系在司法判决中的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须进一步加大新准则实施的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三,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包括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通过风险评估程序、质量控制程序、分支机构管理规范及工作底稿制度等,筑起一道执业风险的防火墙。
第四,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民事赔偿规定》的实施工作。注册会计师行业应本着维护公众利益、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全力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的实施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行业管理。
责任编辑 刘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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